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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9 23:1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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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5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5日 内政法发[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0月,赤峰市政府为王广颁发了赤峰市房权证字第018D2136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静南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受理后,我办在审查中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似乎可以以政府的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据调查,赤峰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是房产管理部门以政府名义颁发。为慎重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请示,恳请速批示。


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以中国二次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视角

曹培忠①,周艳波,惠峰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 泰安 271000


内容摘要: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这就使得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首先在欧洲成为可能。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式扩张。同时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务实的劣性中得以实现。欧盟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中国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尤其是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和高度的能动性,对中国建立排它性的济济保护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全球化 趋势 影响

The Study on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of the
EU's Laws and the Affection

In the sight of China's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the Huag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Referenc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European Communities, EC, as an international special region organization, has the futures of exceeding the states. It resulted in the possibility in the EC to globalization of the laws in the world scope and the laws development common or the cp-operation among the different states' laws or the different elements combination firstly. Firstly, the EC's laws globalization achieves its aim to legislate via the EC's laws to access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with the strong political element, when the conflict of the laws between the EC's laws and world's laws, the EC promotes its laws via the shortcoming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as well. The common featur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EC' laws is for helpful and guideline for China, especially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laws to protect function and establish the exclusive economic order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trend affection


引言

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依此消除不同法系之间关于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引发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
中国政府在2000年二次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国际条约的起草工作会议。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在专门管辖和承认执行程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条约,仍然处于起草讨论阶段。
然而,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主持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是以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1968年条约为蓝本的。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条约的历史命运,从一个侧面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对于中国法律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欧盟法律。本文从欧盟法律演变历史这个角度,详细研究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研究了在中国入世的条件下,中国法律生态化建设和多元化的法律适应问题。
本文正文分四部分: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和结语。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长期以来,欧洲共同体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是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1958年两个《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① 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正是基于关税同盟为基础和具有共同市场为核心的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在国际社会和国际舞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随着1992年马斯特里赫《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才成为一专有称谓出现在世界舞台(European Union, EU)。事实上,《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并没有当然代替《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也没有终止欧洲共同体的存在。相反,《欧洲联盟条约》明确宣布欧洲联盟是在三个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和尊重和确保“欧洲共同体建设既得成绩”(the achievement of the EC's structures and the legal )原则下建立欧洲联盟。②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表现在它的基本文件和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不同,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法,几乎相当于内国法,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法律效力。③ 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欧共体法律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经济领域。即不仅规范那些传统的市场经济活动,而且还适用于广播、能源、邮政等方面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

欧共体的在对外法律权利的几种方式,第一是保权留利(Reserved powers),④ 第二,平行权利,⑤ 第三, 调和混合权利(mixed powers),①第四,排他性的权利(Exclusive power)。②当然,上述权利不是静止不动的,随着不同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而由所不同和变化。③ 在组织结构上,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有类似国内体制的机关,④有代表欧洲共同体公民利益的和行使立法权的欧洲议会,和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具有宪法法院地位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特别是欧洲共同体法律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效力。
最近的EU的宪法草案的出笼就是好的例证,也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又一显现。也就是说,成员国所固有的一部分经济和政治权利已转移个给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EU)。

(一)、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的原因和法律特征

在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机构有着经济和政治背景,首先在经济上,其次在政治上。1993年1月1日,洲经济共同体实现了内部统一大市场之后,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条,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体市场,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谐地发展共同体经济水平,加强成员国的团结,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因此,从维护有效竞争的原则出发,共同体条约第3条第1款g项规定,共同体市场要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这一原则条款的具体化即是条约第81条至第86条。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禁止卡特尔,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⑥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

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建设在欧洲共同体有深厚的经济背景,对外贸易贸易在欧洲共同体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出口占各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①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欧洲地域相对狭小,人口稠密,工业发达,但缺乏能源和材料,必须依赖对外贸易,二是政治利益趋向一致,不仅受到贸易大国的挑战,而且也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从历史上看,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大体分三阶段:

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律师履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文明服务。
第四条 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对律师进行刁难、侮辱、打击和迫害者,要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如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可以辞去委托;发现被告人坚持隐瞒犯罪事实,有权拒绝辩护。
第六条 律师参加诉讼,有权到法院和有关部门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按规定不应查阅的除外。
第七条 律师依法会见在押被告人,羁押看守部门要提供适当会见场所,负责安全戒护。
第八条 法院决定审理刑事案件,至迟在开庭三天前通知承办律师。如因案情复杂,律师不能做好出庭准备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时限内,应当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九条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要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送达承办律师。律师自接到判决书十日内(裁定书五日内),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被告已委托律师的,应通知律师及时提交辩护词。
第十条 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庭应认真听取,正确的意见应予采纳。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要记录在案,材料附卷。
律师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认为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以通过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诉讼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债务、人身关系,需要取得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时,有权凭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到有关部门查询,接受查询的部门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须经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要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责任。收费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在履行职务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律师同被告人会见或通信,不得进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认为律师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犯罪行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协助检察机关查清主要事实后,依法处理。
律师在履行职务中发生违纪和轻微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律师包括律师、特邀律师、兼职律师和实习律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