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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4 20:3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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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10-01]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具体分为两个类别: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重大技术发明中,与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创新,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五)项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功勋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第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第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九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出,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时,应在规定时间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与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四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复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抚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奖励修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终审、核准,并做出获奖名单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核准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公布后的反馈意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均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填写科学技术奖异议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或者签署姓名。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核实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符合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逐级推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5月10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已有的经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省人民政府的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也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和省人民政府顾问的任免;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厅长、局长,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以及相当这些职务的顾问的任免,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
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县、市、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该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条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分院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 省辖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辖市、市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举、罢免和任免,并由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市、自治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举、罢免和任免,并由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分院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
理人选。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撤换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并提出理由和相应的人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五条 凡是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报送者都要写出报告,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
第十六条 凡是应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后才能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1年5月10日起施行。



1981年5月10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科金发计〔2002〕64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大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进一步提升源头创新能力。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一) 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 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三)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
  (四)基金面上、重点项目多年资助基础上凝练出来的、需加大资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科学问题。

  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二)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限为四至五年。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基础研究发展纲要和中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等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工程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七条 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发展战略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优先资助领域,科学部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征询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

  第八条 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为委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九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由委领导、科学部兼职主任和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由相关科学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条 相关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或委务扩大会议的立项审批意见,撰写申请指南,送分管委主任审签。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立项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

  第十二条 凡符合《规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通过依托单位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指项目、课题的申请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可以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整体申请,也可针对指南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课题申请。联合申请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单独申请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书。

第三章 评审和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学科交叉申请应具有相关学科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建议,包括资助方案构架、申请者答辩名单、专家评审组组成等,经计划局复核后,送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科学部对评审方案中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供专家组参考;
  (二)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须商计划局,经政策局核准后签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后,送计划局、财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进行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会确定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经费预算由财务局审核。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务会委托审查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批准项目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课题计划书及经费预算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重大项目应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并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促进交叉综合研究、推动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学术领导小组根据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和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可对研究内容、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间的协作研究。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学术交流和工作协调会议。负责向科学部报送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项目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中期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及课题结题报告等。
  课题负责人应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对课题研究计划实施及经费使用负责,做好与项目所属其他课题间的交叉与协同,负责撰写课题进展等相关报告并提交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在执行中进行中期评估。专家评估组由相关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评审论证会部分专家和项目组以外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等(包括管理专家)组成,就项目及课题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及经费调整提出咨询评估意见。科学部根据专家评估组评估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并上报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重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按年度进行预算,逐年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重大项目资助经费除用于课题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外,另留有部分经费用于课题间的交叉研究、进展情况突出课题的经费增拨、工作交流、评估等活动需要。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须通过依托单位,经项目主持人同意,由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
  项目主持人变更,其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
  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承担的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课题的中止须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科学部审核,计划局、财务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所余经费纳入该项目经费。
  项目中止由科学部提出,计划局审核,委务会议审批,财务局备案,所余经费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研究计划,每年项目学术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明联合资助单位名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对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应每年向科学部报送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应制订研究资源共享办法,项目组成员须共同遵守,保证课题之间的研究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依托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作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及课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二)项目主持人完成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相关科学部;
  (三)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验收专家组名单(由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部分评审论证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商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核准后组织验收。项目、课题经费决算,由财务局组织审核。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经计划局复核后,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署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与项目验收意见一并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