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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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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建设完善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资源专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根据当地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建设情况,同步推进安全生产专网平台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的安全生产专网平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未覆盖到的地(市)、县,要通过工程与技术手段实现与上一级机构的电子政务外网互通,确保安全生产广域网络的互联互通。

二、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系统需迁移的,应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统一指导下,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迁移实施方案,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及其他已建业务信息系统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时,要按照各应用系统的涉密等级,区分应归属的网络系统。迁移至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系统,需先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核准后,方可在当地办理入网手续;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司局核准后,方可实施迁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分析确定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制定从业务专网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的迁移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迁移。


四、新建和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加强对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利用。按照《通知》要求,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阶段,要明确需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部署的业务应用的网络覆盖范围、网络通信能力需求以及具体业务应用部署和迁移方案等,在项目建设中切实保障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充分利用。

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在已建系统迁移及新建、续建电子政务项目中,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涉密信息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的等级保护工作。将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新建、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要切实做到与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范围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采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和部署。为保障业务系统的正常使用,目前尚未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联通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可考虑采用其他方式接入,但必须保证与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网络互联互通;同时要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展情况,逐步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体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905/177232/content_177232.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商业经营、娱乐、集会、家庭装修产生的环境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市政施工噪声污染及建筑项目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合理安排交通、建筑布局并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淘汰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声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据此划定和适时调整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并且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以及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环境噪声污染措施。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新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经营。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噪声排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项目,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原有噪声污染源已消除,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在城市市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二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环境噪声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装有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建设施工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等施工方式以及搅拌混凝土、进行联络性鸣笛等;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包括运输、装卸等在内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七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在连续施工期间,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且达到标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险情需要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将夜间连续施工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特别紧急的,可以在险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补报。
  抢修、抢险作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日内出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并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城市道路、地铁、城市高架桥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等级公路等交通工程项目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且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夜间行车应当以灯光示意为主。
  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各类产生噪声的航空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作广告飞行。
  除紧急情况外,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不得使用汽笛。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江(河)道航行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以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第三十五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当降低音量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者无线电通讯联系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禁止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文明鸣笛和使用车内音响设备。
  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和路线行驶。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城市范围内禁止鸣放礼炮(包括汽油礼炮、混合气体礼炮、电子礼炮等)。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条 居住区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居住区临街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宅楼内地下车库、设备间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设备间时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上层居民造成影响。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的生活。
  第四十二条 空调器室外机组、冷却塔等设备应当合理安装,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冷却塔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四十三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工作日十一时三十分至十三时三十分、二十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外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和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噪声的音响器材,不得在十一时三十分至十三时三十分、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叫买叫卖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街道、广场、火车站、码头、公园、居民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活动,不得发出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
  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集会、游行、庆典和其他大型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在相应的区域内和时段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
  第四十六条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以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第四十七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商业经营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九条 新建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居民楼、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开办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服务店(公司)和机械加工、汽车修理、废品收购站(点)。
  第五十条 饮食服务、机械加工、汽车修理、废品收购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固定经营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不得通过使用电子音响设备对外播放音乐、广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宣传商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视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责令改正外,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作业时间内作业或者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未经批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等施工方式或者搅拌混凝土、进行联络性鸣笛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类航空器未按照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超低空飞行或者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本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鸣笛,产生噪声污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以及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鸣放礼炮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规划、文化、建设、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在全面分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以及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对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旨在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共享,为政府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科学有效的保障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本规划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进一步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外网平台和涉密网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一批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初步形成了基于政务外网的专网平台及其数据库(简称“三网”,如图1所示),为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技术保障。

图1 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体系
同时,引导和推动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了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管理、应急避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一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不同程度地提升了企业防范事故和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部分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服务等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信息化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主要成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实施了“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初步形成了支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基础业务的资源专网及其应用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多种网络资源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部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大部分市(地)、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的广域网络,实现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间数据、语音和视频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初步建成了面向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调度与统计和矿山应急救援等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和执法统计等基础业务数据库,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涉密业务办公、网络舆情分析和电子公文传输等系统,为日常行政办公、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撑,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信息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保障能力。
2.依托互联网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网上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全国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80%的市(地)级和50%的县级机构基于互联网络建成了政府网站门户系统,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务、政策法规、事故调查处理、为民服务等信息,开展了安全生产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建言献策等公共服务,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开通了“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进一步加强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了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舆情民意,正确引导安全生产舆论和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撑。
3.加强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照涉密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涉密计算机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分级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扩容和升级了机关内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涉密网办公系统的功能,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组织的安全保密检查和测评,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安全的业务信息处理环境。
4.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作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得到立项并实施。各地区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市(地)及部分县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也取得了进展,大连、青岛、南京、沈阳、南昌、南宁、威海、秦皇岛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等城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逐步扩充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5.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应急避险系统正在全面建设;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危化品车辆运输监控系统等;化工园区建设了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建设了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烟花爆竹企业建设了礼花弹流向管理系统。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和事故风险防控能力。
6.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了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建立了运维保障制度。通过“金安”工程一期项目的实施,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以及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使用的综合运维管理平台,提高了信息系统的整体运维保障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仍不完善。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全国安全生产专网还没有完全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运行环境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设备尚不能全面保障日益增加的应用需求。
2.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不平衡,难以发挥整体效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状况在各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类型企业之间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企业基础信息难以有效采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尚未进行全面规划,更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尚未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传输通道,无法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信息化在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企业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整体保障作用不明显。
3.信息化尚未深度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信息化驱动安全生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不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的工作进展缓慢。信息技术尚未全方位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的业务流与信息流尚未达到深度融合与有机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成效。
4.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仍未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标准严重滞后,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缺少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缺少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分类不同、库表结构和编码规范不一,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和功效发挥。
5.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落后。尚未完全建立从规划设计、系统研发、工程实施到运维管理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没有形成面向安全生产领域的信息产业。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高危行业企业信息化人才紧缺矛盾突出,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滞后,影响了信息化的应用推进。
(三)“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重要时期,是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
1.安全生产工作日趋复杂,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水平需要信息化手段保障。“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保障难度加大,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为安全生产信息化提供了机遇。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重点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的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已列入我国“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信息化建设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随着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信息化将不断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融入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环节。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4.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更加迫切。安全监管监察对象点多面广、过程连续、动态变化,仅仅依靠传统的人工方式难以实现对安全监管监察对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扣《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关于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和信息资源利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促进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对信息化的新需求,综合协调、科学推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平衡发展。
以用促建,以建保用。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应用的不断深化,以业务需求促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实现信息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业务的深度融合。
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不同业务类型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效益。
夯实基础,安全可靠。依托现有多种网络资源,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提高系统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管理水平。
精选示范,分类推广。在“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选择重点地区先行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规范体系、典型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业务应用的需要;初步建成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有效支撑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决策管理提供服务;通过重点工程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标准规范体系,提高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的标准、互联互通机制以及典型业务系统;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信息化保障。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实现与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具备新一代数据、语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传输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涉密信息安全规定,建成符合涉密信息系统标准的机密级内网及其业务系统。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以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实现网上审批。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成政府网站,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等基础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100%。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
——基本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业务系统的基础信息采集标准规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间、与重点安全监管监察企业间信息共享和传输交换的标准规范。
——建成覆盖国家、省(区、市)、市(地)、重点企业和主要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保障和运维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信息系统运行需要,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明显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建设。
1.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业务系统,煤矿安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实现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煤矿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信息的网络化动态巡查。建立覆盖煤矿职业卫生申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发放。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基础信息动态采集、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动态化安全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利用移动网络和3S等技术,建立基于物联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监管系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装置和关键部位安全状态,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扩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网上申报和审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以及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并实现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
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烟花爆竹流向网上查询、跟踪、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功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场所(部位)视频监控与报警功能,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管。
6.职业健康监管系统: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中介机构管理、专家数据库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职业危害相关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职业危害场所相关信息的采集系统,实现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动态监管。
7.调度与统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扩充建设事故快报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统计等功能,拓展在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健康统计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及形势预测预警系统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急管理与救援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区、市)、市(地)以及国家和区域矿山救援队、重点企业应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资源管理、预案管理、协调指挥和应急评估等功能的实效;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研制应急演练、预测预警和智能方案等高级应用功能,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接入和综合展现,形成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保障能力。
(三)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企业(集团)级应急平台建设,推进生产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动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对生产作业环境实现超前感知,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控能力。2011年,非煤矿山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到2012年,煤矿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到2013年6月底,非煤矿山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到2015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安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积极稳妥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装运输车辆跟踪定位系统。到2015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各形成50家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标准化示范企业。
(四)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化的数据、业务、技术和管理标准,指导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口建设和信息共享交换。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入规范、资源目录规范、业务功能规范、系统建设标准和标准使用指南等。
(五)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1.信息资源规划: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职能,梳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全面规划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确定数据存储粒度、更新和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数据中心,提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研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全面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
2.数据库系统建设:扩充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数据库,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煤矿安全监察与执法、安全生产应急三大类数据库,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系统运行提供数据支撑环境。新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人才教育培训等业务数据库和综合办公数据库。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应用系统建设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地数据库建设。
3.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分析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等业务流程,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整体业务模型和信息服务总线,在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广域网内实现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共享基础数据,满足全国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多级数据集成需要,为应用集成和流程整合提供基础。
(六)政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1.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政务办公、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管理、人事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高政务办公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系统,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安全生产舆情分析等系统,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公开以及媒体和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党建网站、党员信息库,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提高党建工作效率。建设党风廉政、监察、信访等政务系统,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拓展和完善内网办公系统、邮件系统、公文智能收发系统和基于GIS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
3.政府网站群建设:继续完善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建设,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信息服务、网上办事和公众参与互动等系统建设。到2015年,所有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托专网数据资源实现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许可、科技成果、安全评价资质等12类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继续深化公众参与网络互动平台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信息化,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加快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加强基于互联网的党建工作平台建设。对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保障网站安全运行。推进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七)基础信息网络建设。
1.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传输通道,完善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专网,实现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网络联通。重点加强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网络建设,满足安全监管执法、调度统计等业务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以无线网络、3G等移动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补充,实现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网络联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密内网改造: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涉密内网的覆盖范围,加强涉密内网的安全改造,强化用户终端的安全保障。更新密码系统并升级加密传输系统。调整涉密内网的政务信息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
3.视频会议及IP电话系统建设:扩充完善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系统,覆盖到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现有标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为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提高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的使用效率。
(八)安全保障与运行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非涉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完善安全生产专网及其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强化信息化人才和运维保障队伍建设,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专网的正常运行。扩充完善专网综合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专网核心节点和骨干节点的基础设施、运行环境、网络设备及广域网传输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制定完善系统运维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系统运维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信息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和安全保障实验室,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化检测和验证,加强对业务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测试。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创建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开展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能。研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络、视频系统,开展远程教育培训。
(十)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推广应用
积极开展信息化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煤矿等行业(领域)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装备,重点加强物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广。打造安全生产领域信息产业,加强专用信息产品研发。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转化平台,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信息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成果推广的服务平台。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0个安全生产信息化示范城市。
四、重点工程
(一)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二期。
依托国家政务信息资源、“金安”工程一期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所形成的信息化成果,建设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信息处理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运行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等六个方面。通过试点应用,形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等领域共用共享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制定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建成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以及有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台、安全和运维保障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系统内、相关部门间、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间相关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全面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在已有信息系统标准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装备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规划、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编制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数据接口规范。通过标准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以及有关信息采集和分类编码标准,统一各业务系统底层数据格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标准化,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数据的及时报送和更新。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化监管工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重点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化达标内容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外网改造工程。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调整内外网环境及其应用系统布局,构建机密级内网应用平台,将原有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整合迁移到专网平台,完善机密级内网基础平台和涉密应用系统,健全内网安全保密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扩充专网信息平台,新建非涉密信息办公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办公、通知、短信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的整合。扩容升级外网电子邮件系统。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办公相关应用的国产正版软件基础环境的升级改造。健全外网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技术应用试点工程。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有效感知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状态信息,实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要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的实时监控和智能处置,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与相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立信息关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应用,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联网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五、保障措施和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信息化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作用,协调有序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解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做到信息化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步骤地开展。
(二)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重视需求分析,加强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提高进度控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培训,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
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推进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信息系统应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效果的考核监督,将应用推进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逐步纳入单位和个人的政绩业绩考核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严格项目资金管控。
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系统运维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系统运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或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进行资源、资金、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经济控制和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工程付款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运维机制,提高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各级信息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系统运维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构建覆盖全国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体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明确信息系统运维机构,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证网络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