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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和展览会有关筹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7:3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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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和展览会有关筹备工作的通知

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组委会办公室 全国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及地图展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和展览会有关筹备工作的通知
  
地信峰会办[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峰会和展览会组织机构,各参会、参展单位:

  在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和全国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及地图展览会筹备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做好峰会和展览会下一阶段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本地区所有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及地理信息产业有关单位参加峰会,并以地区为单位集体组团于5月15日前统一注册峰会。各地峰会注册情况将作为组织奖评选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峰会注册控制人数详见纸质文件)。

  二、采取地区统一展览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能代表本地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水平、具有鲜明特色和突出亮点的优秀企事业单位参展,并在4月20日前将具体参展单位名单报组委会办公室,以便尽快签订《参展协议》。

  三、各参展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所有展品的设计、制作与运输。展览脚本、设计方案、展览小样须于4月30日前报组委会办公室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实施。

  四、展览内容确保无涉密信息和国家版图问题,力求典型、生动、时代感强,突出自主创新与典型应用成果,尽量减少或避免雷同。展出形式力求完美、大方、设计新颖,要综合运用声、光、电、影视、动画等现代展示手段,特别是要多利用实物、模型等进行展示,增强体验感和互动性。

  五、请各参会、参展单位按照组委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含各阶段网站信息)要求和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加强组织,切实做好筹备和实施工作。

                       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组委会办公室
                       全国地理信息应用成果及地图展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对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
为了加强临时周转贷款管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调节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申请临时周转贷款。
第二条 贷款范围及条件。
一、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拨改贷项目,在资金尚未下达或投资包干项目因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计划而临时发生的资金不足;
二、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技术改造计划的自筹更改措施项目,企业大修理项目,由于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使用和提取上出现的“时间差”;
三、集体企业更改措施贷款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贷款;
四、企业引进技术,在新产品未生产前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
五、经有权机关批准集资建设的项目,因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上出现的“时间差”;
六、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单位申请临时周转贷款,须向贷款银行提送借款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简称各分行)在本行信贷计划指标内安排的贷款,审批权限由各分行自行确定。
第五条 借款合同。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经办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可根据贷款的不同用途采用相应的格式。
第六条 贷款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者,应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资产。具体要求按照总行颁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执行,即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月息为6.6‰,一年以上贷款月息为7.2‰。贷款按季结息,一般用自有资金支付或从存款户中扣收。对贷款逾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20%罚息。
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利率,按月息6.6‰计收。
第八条 贷款的支用和监督。借款单位与经办行签订合同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视贷款额度大小将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入“存款户”中支用。借款合同签订半个月后,借款单位如不开立帐户用款,合同自行失效。
经办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并有权调阅借款单位有关帐册、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办行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50%罚息。
第九条 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拨改贷”项目用下达的计划投资或其他自有资金偿还。
二、企业技术改造自筹项目和大修理项目,用提取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及其它企业自有资金偿还。
三、集体企业更改措施贷款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所附《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在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归还贷款困难较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属实,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
不计投资规模的其它贷款用地方及企业自有资金偿还。
四、引进技术贷款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件规定,待投产后摊入生产成本归还
五、集资项目用筹措的建设资金归还。
六、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按照轻工部等六个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86)轻生字第39号文《关于解决城镇轻工业集体企业危险厂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先用自有资金归还,不足时用企业新增利润税前归还60%。如用上述资金归还仍有较大困难,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放宽税前还款比例。
第十条 各级行发放的临时周转贷款,严禁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用来弥补投资缺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总行文件中有关临时周转贷款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二:关于《临时周转贷款办法》的简要说明
几年来,我行临时周转贷款业务的开展,对调剂融通资金,加速资金运动,提高投资效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资金使用及管理上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此项贷款管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贷款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总行制订了《临时周转贷款办法》,以便各级行有所遵循。现对其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本着宏观上严格控制,微观搞活,严宽适度的原则,即在国家投资政策、信贷计划许可的前提下,灵活掌握运用。
二、明确了贷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避免变相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由于此项贷款范围较宽,因此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格式不便统一,各分行可参照有关贷款办法规定的样式制定。
四、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左右。考虑到集体企业投资贷款的需要,最长时间确定为不超过两年。
五、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一可简化手续,二可利于我行成本核算。
六、对于“借款合同签订半个月后,借款单位如不开立帐户用款,合同自行失效”这一规定,主要是为督促借款单位及时使用贷款,加快资金周转,减少信贷资金不合理占用时间,同时也考虑到建设银行的经济核算问题。
七、还款资金来源,文中规定较为笼统,主要是因为该项贷款范围广,还款资金来源不同,且涉及到财政、税务政策问题,各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7]9号


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群众组织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用的重要指示,履行好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团中央结合当前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6月6日



“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履行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共青团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共青团重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现提出“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1.积极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参与研究制定涉及青少年利益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充分体现青少年的利益。主动提出青少年专项立法和政策建议并协助制定,逐步完善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对于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决策。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建立和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参与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争取把涉及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落到实处。

  2.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依法保障青少年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政治权利。引导青少年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加强与青少年的密切联系,畅通青少年表达渠道,收集分析青少年愿望和需求。发挥青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民主协商作用,健全团组织向党政汇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和情况。面向社会表达青少年利益诉求,建立与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制度,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条件。

  3.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加强青少年信访工作,运用咨询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青少年的投诉请求。把青少年矛盾化解纳入党政社会矛盾调处的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做好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掌握青少年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敏感问题的舆情动态,及时向党政反映并配合处理。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失学儿童、贫困大学生、经济困难青少年等群体,救助被拐卖、被强迫乞讨的未成年人和童工等陷于困境的群体,帮教和矫治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4.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揭露、制止和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支持、帮助和代表权益受侵害的青少年依法维权。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和解决黄、赌、毒以及网瘾、艾滋病等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点问题,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二、近期重点项目

  1.实施“青少年法制建设计划”。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保障青少年对青少年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青年民意调查、网络交流、听取青少年社团和青少年代表性人物意见等多种方式,建立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收集和分析青少年愿望和需求。通过青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议案、团组织报送专题报告和内参等形式,向人大、政协和党政有关部门反映青少年诉求。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少年权益情况等方式,面向社会介绍青少年情况,引起关注和支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报送建议稿、派专家参与等形式积极参与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公共政策和决策制定,重点推动制定志愿服务、大学生就业、未成年人福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少年司法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政策和重要决策为主要内容,重点面向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家长、教师以及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开展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和监督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

  2.实施“12355维权行动”。着眼于从解决青少年具体案件和具体问题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大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力度,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作用,认真接待、接听青少年来人、来电和来信上访。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开展12355维权系列活动,动员组织12355维权律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矛盾调处等帮助。针对青少年网络成瘾、自杀、伤害等心理问题,动员组织专业人士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和矫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等陷于困境的青少年,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面向全社会揭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个案、现象和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3.推进“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着眼于从解决重点群体和重点社会问题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领域和范围,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其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探索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有效方法,形成各具特点的青少年维权形式和工作机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针对重点群体和突出问题,通过采取“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专项整治行动”等形式,动员组织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开展集中活动,齐抓共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4.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把未成年人作为“青少年维权工程”的优先领域之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参与完善法律政策,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保障;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公共服务和公益救助,做好重点群体的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多办好事、实事。

  5.深化“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青少年维权工程”的优先领域之一。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青少年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改进工读教育,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信息统计和管理,深入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城市、城区(县)”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等重点工作。清理整治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黑网吧”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站、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净化社会环境。

  三、保障措施

  1.建设两个平台,整合青少年维权工作资源。重点是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和“青少年维权岗”资源整合平台。按照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城市呼叫中心和维权队伍建设为重点,广泛整合社会资源,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形成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信息系统、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推动青少年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参与创建,大量培育和发展基层维权实体,完善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加强考核与管理,推动创建活动向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延伸,面向基层为青少年提供更为广泛的维权服务。

  2.依托“两办”,充分发挥专项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联系职能。依托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发挥共青团其他专项工作机构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指导、督促和检查的工作机制,促进各地“青少年维权工程”的开展。整合各成员单位的资源,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青少年维权工程”的重点工作纳入相关党政部门的工作格局中,推动其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协同配合,针对青少年维权的重点问题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件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3.建立两支队伍,培育和壮大青少年维权的工作力量。一是建设专职的维权队伍。加强团的权益工作干部配备,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青少年维权工作。推进社工试点工作,采用政府或社会团体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进行维权服务,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建设社会化青少年维权队伍。发展青少年维权管理型志愿者,动员组织各类志愿者和法人志愿者加入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行列。积极发展更多的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成为专业维权志愿者,充分发挥他们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4.用好“两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单位的维权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级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等青少年维权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青少年维权协会等组织,发挥他们团结和凝聚各方面人才的作用。加强与青少年研究机构、律师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汇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支持青少年维权事业,共同致力于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设立青少年维权基金,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为青少年维权提供资金帮助,同时加强与其他公益基金联系,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青少年维权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