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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2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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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0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项目 通知





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使用统一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时,由县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审批项目提出申请,报城建领导小组审定。州经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转拨到施工单位。
第七条 州经营公司设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专户),所有涉及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归集转入该专户管理。
第八条 州经营公司必须确保项目建设及还贷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月向城建领导小组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第九条 州经营公司要明确专人对项目建设资金运作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以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的项目,将停止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资金的运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城建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城建领导小组和州经营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的来源
(一)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及其他资金;
(三)新增土地出让金收益;
(四)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项专项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二条 州经营公司作为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平台和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融资、贷款、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州经营公司开设还贷准备金专户,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将还贷资金归集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建设单位负责归集还贷准备金,并提前一个季度足额存入州经营公司开设的还贷准备金专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州经营公司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函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对所欠本息根据县市政府承诺函,直接扣款归还州经营公司。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州经营公司资金的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州经营公司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还、贷款资金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资金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各县市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要同贷款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实行工程监理制。全部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执行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州经营公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所有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单项验收,然后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储备粮油是市政府调控粮油市场的重要物资。为使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粮油储备规模、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做到“储得进、存得住、调得出、用得上”,根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轮换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为保证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和食用价值,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推陈储新,以新粮油替换库存陈粮油的业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食用价值,有利于储备粮油安全,有利于调控市场、提高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具体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均不得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油。
  二、轮换年限和品质标准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以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
  (一)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1350-1353-1999规定的中等标准以上,食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1536-1986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欠收年份粮食杂质标准可放宽0.5%;国家标准调整时,执行新标准。
  (二)储存年限。以粮油收获、生产(加工)年份(含当年)计算:早籼谷为3年;晚籼谷和晚粳谷为2年;小麦为3年;食油为2年。地下库储存粮食可延长2年。
  (三)粮油轮换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质量检验,由市粮油质量检测站负责。
  1.轮入的粮食和食油,必须是当年收获、生产(加工)的,符合上述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
  2.轮出的粮食和食油,在销售前要及时进行常规检测,对超期储存的,必须进行陈化指标鉴定。轮出的粮油凡属陈化、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严格按陈化粮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3.储存粮油品质理化检测原则上每半年检测一次。超期储存或粮油质量不稳定的还必须陈化指标鉴定。属不宜存且粮油质量变化较快的,要及时上报计划组织轮换。
  4.在编报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前,对下年度储存年限到期的粮油,进行粮油品质理化指标检测和陈化指标鉴定。对理化指标较好,在宜存范围内的不受储存年限限制,可以超期储存保管,但要密切注意粮油质量变化情况。
  三、轮换的程序和方式
  (一)轮换计划。市收储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品质理化指标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储备粮油轮换的数量、品种分季计划建议方案(附品质理化指标检测和陈化鉴定报告),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转发市收储公司执行;市收储公司按季度计划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并结合储备粮油布局调整,及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或市场因素等需追加轮换计划的,由市收储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季度间计划调整的,由市收储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轮换方式。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作机制,成立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轮换小组)。轮换入库主要采用订单收购、招标采购、委托代购和市场采购等方式。轮换出库主要采用公开拍卖、竞价销售方式。
  (三)轮换要求。严格执行现行的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考核。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补库时间原则上在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粮食生产正常年景可适当延长。粮食欠收年份或供求形势紧张时,粮油轮换(补库)严格按国家或省、市有关临时采取如“先进后出”等规定执行。补库的粮油必须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若需要调整轮入品种结构的,由轮换小组研究后,市收储公司提出调整方案,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轮换价格和资金结算
  (一)市级储备粮油库存的成本价格,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核定的现行成本结算价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库存成本原则保持不变。
  (二)采取“拍卖(竞价)”销售或采购方式的,销售或采购价格以拍卖或竞价中标价格为准。市级储备粮油的拍卖(竞价)销售或采购底价,由轮换小组根据拍卖前一周市粮食信息中心采集的市场销售或采购平均价格上下浮动4%以内确定,将销售(采购)方案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超过幅度的底价,由轮换小组报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确定。拍卖或竞价销售(采购)有关储备粮油轮换信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温州粮网网站上公告,广泛征集交易方,公告期为一周。
  (三)采取“委托采购”方式的,采购价格由轮换小组按当期市场价格加合理费用(含委托采购费用)确定。具体由市收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协议)复印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四)轮换粮油价差结算。市收储公司为保持储备粮油库存成本不变,轮出销售收入与储备成本的差额(含出库运杂费)计入“应收补贴款─抛售粮食价差”,采购轮入成本(含入库运杂费)与储备成本的差额同样计入“应收补贴款─抛售粮食价差”,该科目轧抵后的余额即构成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轮出粮油的销售回笼款按原核定库存成本价归还市农发行,轮入所需货款由市农发行按原核定库存成本价发放贷款,用于储备粮油轮换采购所需贷款由市农发行按市场购价提供信用贷款。
  五、轮换补贴
  (一)每50公斤粮食轮换费用为2元。轮换数量原则上按市级储备总规模的三分之一核定。
  轮换结算价差支出,以每50公斤粮食10元为基数,结余按比例提奖和留成。因政策或市场因素超支的,核实后先由上年结余留成弥补。轮换数量原则上按市级储备总规模的三分之一核定。
  (二)市级储备食油费用、利息、轮换价差等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
  六、其他
  (一)储备粮油委托龙头企业、加工骨干企业采取“代理轮换”方式的,要先经市粮食局批准,报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并由市收储公司与其签订代理协议书,有关代理储备粮油轮换办法按代理协议执行。
  (二)市收储公司将储备粮油轮换的有关资料按轮入和轮出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三)轮换小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制订具体细则,以便于操作。
  (四)本暂行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安徽、四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犯人死亡检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犯人死亡检验工作,仍应按照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检验的原则办理。但在执行中,由于受人力的限制,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临时的、变通的办法。对于犯人的正常死亡,法院只就死亡的犯人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即可,不再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但对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应由法院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
(二)法院对正常死亡的犯人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和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检验的手续和具体办法,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