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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时间:2024-07-02 10:3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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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庄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一件,兹随函转送你院处理。另就我院对此问题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的结果,提出几点意见供你院处理时作参考:
一、栾国栋与孙雅琴订婚,是由他的母亲包办的,因此,双方毫无感情可言。
二、女方提出取消婚约时,虽经男方的母亲同意,但后来男方本人不同意,婚约关系仍然存在;而女方竟与转业军人康甲武结婚,是不对的。不过在订婚及提出取消婚约的当时,婚姻法尚未颁布,一般群众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都不够明确,因此,还有可原谅之处。另一方面,男方的母亲对此问题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女方与转业军人结婚,已两年多,并已生有小孩,如要使他们脱离夫妻关系,事实上有许多困难。而女方与栾国栋的关系,则仅是一个婚约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还是函请栾国栋的所在部队和他的母亲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动员他放弃维持婚约的要求较妥。

附一:司法部函 (54)司普字第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辽宁省庄河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康甲武妨碍军人栾国栋的婚约一案如何处理》的报告转去请直接答复该院。

附二:辽宁省庄河县人民法院请示
司法部:
本院于1953年11月份,受理康甲武妨碍军人栾国栋的婚约一案,不知如何处理为宜,特函请你部予以指示为盼。其案情概要如下:
栾国栋于1946年8月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7年2月间由栾国栋之母托媒人栾永森将女方孙雅琴介绍与栾国栋订婚。当时婚礼是衣裳料8尺、红包袱皮一个。同年4月间孙雅琴因军人栾国栋不能即时回家结婚而提出取消婚约,由媒人将婚礼退回,栾母收下婚礼并通知媒人允许女方另找对象。后于同年10月间栾国栋由部队给其母来信不同意取消婚约,因而栾母又将婚礼送给媒人,而媒人又将彩礼送给女方,则女方不收,又退还栾家,则栾家不要,如此,这婚礼终放在媒人家中。
于1952年5月14日,孙雅琴则与转业军人康甲武结婚(现已产生女孩),因此,栾国栋向本院声请处理康甲武并保持其婚约关系,经本院履次教育女方和康甲武脱离关系,而女方宁死不离。本院意见其婚约关系很难依法保护,故又函请部队政治处负责向栾国栋解释教育,使其消案停止诉讼,而栾国栋终不同意。因此,本院不知如何处理为宜,特函请你部指示,望速复以便正确结案为盼。
此致敬礼
1954年10月11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5]7号


湖北省测绘局,备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923号)、《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0号令)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主要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省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规定等级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GPS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以及大地水准面的精化;

  2、国家规定的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3、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4、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5、国家和省规定或要求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要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和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的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二)编制年度预算时,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编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三)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次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四)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技术路线、保障措施及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预算时,由测绘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和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已完工并通过财政投资评审认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基础测绘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同级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与资产清单,报送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剩余经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电〔2008〕89号


四川、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遗体处理时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

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二、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对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有转移救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并加强协调配合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