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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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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高血压患者已高达1.6亿,高血压正在严重危害我国居民健康。为指导全国开展高血压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给大众媒介和宣传教育工作者提供正确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和相关信息,我部委托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包括十条基本知识和相关的重要信息,现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高血压防治宣传工作,普及高血压预防知识;要主动与当地媒体沟通,加强宣传效果,提高大众共同参与降低高血压对居民健康危害的自觉性。
附件: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基本知识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二、重要信息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成年人高血
压的患病率为18.8%,即全国约有1.6亿高血压患者,每5个成人
就有一人患高血压,高血压已成为我国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是居民饮食结构
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高血压的患病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与
1991年相比,2002年我国高血压患病率上升了31%,高血压患病
人数增加约7000多万。
* 目前我国农村高血压患病率正在快速上升,“城乡差别”明显减少。
* 我国年轻人高血压患病率上升趋势比老年人更为明显,高血压发病
低龄化值得关注。
* 女性在更年期和更年期后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
显著增高,应引起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
* 儿童高血压也不少见,而且知晓率极低,往往被忽视。对儿童期高
血压的早期诊断、早期预防、早期治疗十分重要。
* 美国弗明翰心脏流行病学研究提出,在55岁血压正常的人群中,
有90%的人以后可能会发展为高血压,在美国每3个成年人中就
有1人患高血压。
* 我国65岁以上人群,高血压的患病率达50%左右。若不加强防治,
高血压将危害每一个人的健康。
* 作为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高血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公共
卫生问题。
* 早期发现高血压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定期测量血压,建议成年人每年
至少测量一次血压。
* 一次测量血压正常者并不代表以后血压正常,因此应定期测量血
压。
* 有高血压家族史、超重或肥胖、习惯高盐饮食以及缺乏体力活动者
是高血压的易患人群,更应定期测量血压。
* 健康成人的正常血压水平应该小于120/80毫米汞柱,如果发现血
压水平超过140/90毫米汞柱,应到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治。非同日
三次收缩压水平均大于140和/或舒张压大于90毫米汞柱者,确诊
为高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 高血压通常没有特异的自觉症状,而且病人的主观感觉和血压升高
的程度并不一致,容易被病人忽略,直到出现严重的临床表现才引
起重视,这时已造成心脑血管损害。
* 多数高血压病人悄然起病,不易被察觉。许多病人是在体检或因其
他病就诊时被偶然发现。
* 没有头晕头痛等不适,不能认为就没有高血压。只有测量血压,才
能心中有数。
* 有些患者是以急性中风或急性心肌梗死而骤然发病,到医院检查才
发现高血压,因此高血压被称为“无声杀手”。中老年人的心脑血
管病大多数起源于青年时期的轻度高血压。
* 由于无明显的症状,许多高血压患者拒绝降压治疗或不能规律服用
降压药,从而导致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
* 平常貌似“健康”而突然死亡者,多数是心脏病或脑出血引起的猝
死;猝死往往与血压骤然升高或严重心律失常有关。许多病人发病
前已有多年高血压,因无自觉不适症状而疏于防范。
* 心脑血管病死亡人数已居世界首位,高血压是我国人群罹患心脑血
管疾病的首要因素。
* 没有发现的高血压,对人体心脑血管损害更大。未经治疗的高血压
病人的心脑血管及肾脏受累的比例明显升高,且易发生恶性高血
压。
* 越早期发现高血压,越早期治疗和控制高血压,高血压对心脑血管
造成的损害就越少。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 高血压是中风最重要的危险因素;高血压常并发中风(脑卒中),脑出血的80%由高血压引起,脑梗死的发生多与血压升高有关。
* 我国是中风高发国家,每年新发生中风200万人;其中2/3病人致死或致残;现存活的中风患者累积700万。
* 高血压是冠心病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高血压可并发冠心病,血压升高常诱发心绞痛。
* 高血压是心肌梗死发病的危险因素,是引发急性心肌梗死或突然死亡的“元凶”。
* 我国每年发生急性心肌梗死30-40万人,现存活心肌梗死患者累积200万人。
* 高血压常并发肾功能不全,导致尿毒症,最终需要肾移植或透析而支付巨额医疗费。
* 高血压常并发眼底病变,造成视力减退或失明,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高血压患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性至少增加6倍。美国资料显示,高血压是91%心力衰竭患者的致病原因之一。心力衰竭常导致患者丧失工作能力。
* 高血压常与糖尿病并存,二者并存时危害更大,成倍增加心血管病的发生危险。
* 高血压常与血脂异常并存,二者并存时加速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和发展,从而引发冠心病或脑梗死。
* 心脑血管疾病占我国人口总死亡原因第一位,高血压是影响我国人口总死亡的第一因素。
* 我国心脑血管病每年耗费约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高血压直接医疗费300亿元。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 体重超重和肥胖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随着体重的增加,高血压患病率增高。超重和肥胖者发生高血压的危险是正常体重者的3-4倍。
* 控制体重可降低血压水平,肥胖者应有效减轻体重。合理营养,膳食平衡,有利于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运动是控制体重的有效措施。每周运动3-5次,每次20-60分钟,有利于调节血压水平。
* 过量饮酒可使血压增高,男性持续饮酒者比不饮酒者4年时间高血压发生危险增加40%。
* 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提倡高血压患者戒酒。已习惯饮酒的健康人每天饮酒量限制在少量:即啤酒小于5两,或葡萄酒小于2两,或白酒小于1两。妇女饮酒量减半。不提倡饮高度烈性酒。
* 高盐饮食可升高血压水平。人群平均每人每天增加摄入食盐2克,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升高2毫米汞柱及1毫米汞柱。
* 我国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较高,高血压患病率也较高;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低于北方,高血压患病率也较北方低。
* 减少盐的摄入量可以降低血压。世界卫生组织提倡每人每天平均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克。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 拥挤、噪音、气温骤降、寒冷、遭受灾害等恶劣环境,可使血压升高;舒适安静的环境有利于血压控制。
* 剧烈运动、危险作业、工作过度繁忙、紧张劳累、性活动过度等均可使血压升高;适度活动、劳逸结合有利于血压调节。
* 情绪激动、脾气暴躁、恼怒、嫉妒、生气、精神压力过大等均可使血压骤然升高;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心理平衡,坦然处世,心胸宽广有利于血压稳定。
* 治疗不规则,用药不按时或忘记服药是造成血压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
* 血压骤然升高常导致急性心脏病和中风发作,故保持血压稳定十分重要。
* 定期测量血压是高血压患者了解血压水平的唯一可靠方法。经常测量血压,是控制高血压从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措施。
* 一旦确诊为高血压,就要定期监测自己的血压水平,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 现在国内外医疗单位通用的标准血压计是汞柱式血压计;病人自己测量血压前,先应经过测量血压方法的培训。
* 高血压病人定期到诊所或医院测量血压是监测自己血压的可靠方法。早晨服药前的血压可反映24小时平稳血压水平。
* 病人在家中自测血压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血压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对医生诊治很有帮助。
* 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血压计使用方法简便,易于为病人和家属掌握。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有利于了解患者全天血压变化情况。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 吸烟是不良生活习惯。吸烟危害您和家人的健康,目前我国每天有2000人因患与吸烟相关的疾病而死亡。国际社会公认,吸烟危害健康,因此应坚决消除吸烟这一社会公害。
* 大吃大喝是不良生活习惯。无节制的摄入大量动物脂肪,摄入过多热量,是造成肥胖的主要原因。大量饮酒是不良生活习惯。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
* 高血压患者和具有高血压危险因素者,均应积极采取健康生活方式,降低高血压的发病危险、并协同增加降压药物的疗效。
* 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不吸烟;坚持适量体力活动;合理膳食,适当限制钠盐及脂肪摄入,增加蔬菜与水果摄入;节制饮酒;保持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者应减轻体重;心理平衡。
* 健康生活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血压:肥胖者减重10公斤可降低收缩压5–20 毫米汞柱;合理膳食可降低收缩压8–14 毫米汞柱;限盐可降低收缩压2–8 毫米汞柱;规律体育锻炼可降低收缩压4–9 毫米汞柱;限酒可降低收缩压2–4 毫米汞柱。
* 合理膳食应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低盐、低脂、低甜食,高维生素、高纤维素、适量高蛋白饮食)。做好膳食平衡,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活动是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的有效措施。可选择步行、慢跑、游泳、骑车、爬楼、登山、球类、健身操等有氧代谢运动,运动应以个人的年龄和体质为基础。
* 生命在于运动,适量运动可调节血压,强身健体。健身运动要做到持之以恒。
* 精神紧张、愤怒、烦恼、环境的恶性刺激等都可导致血压升高。而减轻精神压力和保持平衡心理可以降低血压水平。
* 心理平衡的关键在于有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适应和自控能力,对工作与生活保持良好的心态。
* 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可提高抗高血压药物的疗效;高血压患者应终生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 高血压引起心脏、肾脏、脑血管损害,导致心脑血管事件。
* 人群血压水平与中风的危险性有连续的正相关。血压水平与冠心病、心力衰竭的发生危险有关。
* 2002年发表的100万人群资料分析表明,血压越高,心肌梗死、中风及心力衰竭的发生率越高。
* 国内研究显示:收缩压每升高10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9%;舒张压每升高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6%。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颈动脉增厚患者,可明显减轻或阻抑颈动脉病变,有利于预防中风。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糖尿病患者,可降低患者眼底病变和肾功能不全的发生。
* 降压治疗可减轻或逆转高血压患者的左心室肥厚,预防心脏病发生。
* 有效控制高血压,可预防或减少心脑血管事件。国内大规模降压临床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收缩压每降低10毫米汞柱,舒张压每降低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减少40%。
* 中国及国际大规模降压治疗预防中风再发研究表明,降压治疗可使脑血管病患者的中风复发危险减少28%,并减少了心脏病的发生。
* 国际抗高血压治疗16万病例资料的汇总分析证明,降低血压水平是预防中风的根本;常用降压药的总体疗效是相似的。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 高血压治疗包括非药物疗法与药物疗法。
* 高血压的基本化验检查是需要的;要做出全面评估及危险分层。高血压的正确诊断是治疗的前提,首先要分清是原发性高血压还是继发性高血压;大多数继发性高血压是可以治愈的。
* 高血压治疗决策,不仅看血压水平,而且要根据危险因素、心脑血管损害、临床并存疾病等综合评估,根据危险度决定治疗措施。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高危的病人和血压中重度升高者,应尽早采用合适的药物治疗,同时进行生活方式的改善性治疗。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低危的病人和血压轻度升高者,开始可考虑先进行生活方式改善性治疗,观察数月以后在必要时加药物治疗。
* 非药物疗法主要为“治疗性”生活方式改善。而某些降压器具及游医“偏方”,因没有科学研究证据,故疗效不可靠。
* 降压治疗的血压控制目标是:普通高血压患者血压小于140/90 毫米汞柱;老年患者收缩压小于150毫米汞柱;糖尿病或肾脏疾病等高危患者小于130/80毫米汞柱 。
* 降压治疗的其他目标:保护心脑血管;改善生活质量;最高目标为避免或减少心脑血管病发生危险、延长寿命。
* 降压治疗达标的同时,还应使血脂、血糖、体重、血凝状态等指标也达到理想水平。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 高血压是慢性病,大多数患者需长期规律服用降压药来控制血压。
* 控制高血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
*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要求,合理选择降压药。疗效肯定、副作用小、维持降压时间长、服用方便、价格合理是理想的降压药。
* 高血压患者应按医嘱有规律地用药,长期有效平稳降压,有利于心脑血管的保护。
* 高血压患者应定期进行门诊复查,建议城市患者每月一次,农村患者每3月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后及时调整治疗措施。
*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推荐的降压药物主要有: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钙拮抗剂、α受体阻滞剂,或者以上有关常用药物组成的低剂量固定复方制剂。
* 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需要两种或多种降压药联合应用,才能达到降压目标。以上常用降压药或低剂量复方制剂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治疗或维持治疗的药物。
* 医患长期配合、坚持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使用《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未推荐的或尚无肯定疗效的降压药物和器具,不要轻信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群高血压的知晓率为30%,治疗率为25%,控制率仅为6%,处在极低水平。
* 我国有1.1亿人不知道自己已患有高血压,1.2亿高血压患者并没有正规使用降压药治疗,1.5亿的高血压患者没有达到降压目标。
* 每个人都有权懂得防治高血压的基本知识,人人都应该把懂得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告诉其他人。
* 加强宣传教育和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是有效的高血压防治措施。
* 预防高血压应从儿童抓起。
* 青少年应作传播高血压防治知识的使者。
* 动员您身边的每一个人,普及高血压健康知识,提高保健意识。
* 宣传防治高血压知识,是每个家庭、学校、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指导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讨论决定了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性问题,部署了当前的工作。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的精神安排工作。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1989年11月10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委派的同志。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出席指导。国家计委、物资部应邀派
员参加会议。会议由民政部副部长张德江主持。
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会议开始时讲了话。指出了勘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了勘界试点工作应当注意的政策性问题。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勘界试点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有关问题;讨论了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会议认为,国务院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的请示报告,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这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彻底地解决边界问题的决心,为在全国开展勘界试点工作创造了首要的条件。
会议认为,当前全党全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制止动乱和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取得决定性胜利,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政治形势,为开展勘界试点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议相信,在当前的形势下,有利于克服处理边界争议中存在的无政府主
义、本位主义现象。会议认为,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只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批示,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勇于克服困难,善于总结经验,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一、关于勘界的组织领导问题。
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决定:“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根据这一指示,经有关部门磋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已建立,由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
、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授予的权限进行工作。联席会议由民政部负责召集。会议决定,联席会议的活动采取灵活的方式。即: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时,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仅涉及少数部门主管业务的问题
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全国勘界试点的日常工作以民政部为主,必要时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参加。这三个部门应当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
会议同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报告》,决定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会议决定,勘界试点工作由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由有关两省(区)组成有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牵头的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勘界工作。
二、关于转发国务院批示件问题。
会议认为,《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是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依据,是推动勘界试点工作的动力。国务院的批示是根据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作出的,因此《请示》也是一个重要文件。为了指导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也为今后全国全面开
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做准备,会议决定,将上述两个文件转发下去,在下达文件的同时部署工作。
会议认为,勘界工作起步越早矛盾越少,工作越主动。因此,凡是未纳入全国勘界试点计划的省(区),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勘定县级界线的工作,并为今后勘定与本省有关的省级界线作必要的准备。
会议同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由民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三、关于当前勘界试点工作的部署。
会议认为,勘界试点的目的在于取得全面勘界的经验。因此,要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五千公里的省级界线进行试点,计划三年完成。会议同意民政部已选定的六条省级界线,即: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宁夏与甘肃、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新疆与青海之间的界线。会议根据
民政部的建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区内进行全面勘界试点。
会议要求,勘界试点的省(区),应抓紧进行工作,并应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已有的经验,会议认为,勘定上述六条省级界线的难点在于处理边界争议。
因此,在部署工作时,首先应当注意这个问题。现在,勘界试点工作的有关两省(区)人民政府,就应当商定一个维持争议地区现状的办法,以利于在勘界过程中解决边界争议。
四、关于制定勘界的规章问题。
会议认为,勘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在勘界起步时,即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尽可能避免发生问题。为了解决政策问题,会议讨论了民政部起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草案》和国家测绘局起草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
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草案》。会议认为,这两个规章符合国务院批示的精神,适合当前的工作需要,予以通过。决定由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有关省(区)试行。
五、关于勘界期间确定“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
全国省际之间的陆地行政区域界线,除濒临国界和海岸线的以外,都存在着“三省边界线交会点”(简称“三省交会点” )。确定这个点,是关系到有关三省边界线走向的大问题,需要慎重对待。能否及时确定这个点,将关系到全国勘界试点工作的进度。现在,已批准勘界的六条省级? 缦呱希灿邪烁觥叭〗换岬恪保婕翱苯缡缘愕木鸥鍪?区)外,还涉及黑龙江、辽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会议认为,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须有关三方共同确定,暂不试点的省(区)应及早地进行调查工作。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发个通知,以便有关三方做好配合工作。会议同

意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勘界期间处理“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的通知》,决定由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下达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执行。
六、会议决定,应尽快召开一次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会议,贯彻勘界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当前的工作。会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共同主持。
七、会议决定,本次会议通过的《纪要》,由民政部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本着《纪要》的精神安排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认为,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是一项关系到治理国家的大事,是一项新的工作。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参与勘界工作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参加勘界工作的各级干部,应当尽职尽责。
会议相信,只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措施得当,步子稳妥,一定能够胜利完成全国勘界试点工作这一历史性任务。



1989年11月17日
也谈检察权的配置问题——与浙江市丽水市的刘检商榷

宋飞


  2009年8—9月份,笔者报考了浙江市丽水市检察院面向全国的公开选调考试。报名材料寄过去之后,该院政治处的同志提出要笔者补充公务员登记表。可这样东西,笔者还真的没有,只得无奈地放弃了9月份的笔试。但是,像笔者这样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是就比在册公务员素质差一些呢?笔者从来就没这样认为过!这件事情过去后不久,笔者开始对该院的理论性文章感兴趣了。最近在网上查到该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刘燕燕的一篇《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在公权力的扩张和制约中寻求合理配置模式》,读了几遍,自己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不太赞同,于是就萌发创作此文的冲动。
  与刘检的看法一样,笔者也赞成将检察权的配置分为纵向配置和横向配置。检察权的纵向配置指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涉及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则指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以及检察机关内部权能的划分,涉及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权的纵向配置实际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当然是最大,而省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包括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荆门市沙洋地区检察院、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也不可小视。而比较常见的地市级检察院、市辖区、县级市、县级检察院则可以与法院系统一一对应。
  在工作性质上,笔者认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受理控告申诉、反贪反渎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法定职能,“严格监督、公正执法”是其基本使命,而且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刘检文中有一个观点,认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是指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以及检察机关内部权能的划分,涉及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 这一点笔者也表示赞同。
  但是对于检察权横向配置的具体权能如何细化,笔者与刘检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在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刘检认为:“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权也应当随之扩张,不能停留于只是制约和监督警察权力。当前,检察权急需增加的具体权能有行政公诉权、行政处罚监督权等。”可是,这个行政公诉权的提法,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仅仅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权。而且,警察权力,特别是治安行政处罚权,除了法院、检察院,还受到同级政府(法制办以政府名义)和上级公安部门(法制科以上级公安部门名义)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权,广义上甚至囊括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权,主要的监督机关仍在同级政府(法制办以政府名义)和上级政府部门(法制科以上级政府部门名义)这边。
  第二,刘检认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应当增加民事公诉权能”。对于民事公诉的这一提法,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未对此作出规定,虽然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顶多只能算是民事公诉理念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仅存部分。而对于刘检提到的浙江省一些地方检察机近几年开始探索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该项制度是指发现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会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国有资产。尽管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在2008年曾说,自从实行这一制度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已挽回国有资产共计约15亿元,其中60%至70%出现在土地出让领域。对于这一试验做法,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由来已久,真正应该在这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部门应该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应责无旁贷。在前者不积极履行职务的时候,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补位的应该首先是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检察院搞民事督促起诉,至今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对于检察权横向配置的组织结构,刘检认为:检察权横向配置的组织结构应该是:职务犯罪检察机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职务犯罪预防权;公诉检察机构——刑事、民事和行政公诉权;审判监督检察机构——刑事、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抗诉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权,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权,死刑执行监督权;行政监督检察机构——侦查监督权(包括批准逮捕权和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审查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行政处罚监督权(包括劳动教养监督权);控告和申诉检察机构——受理控告和申诉权。对此,我也有不同看法,我结合了刑事诉讼法通说中经常提及的几个词汇,认为,一个基层检察院,其检察权横向配置的基本组织结构应该包括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即以前人们俗称的“告申科”),侦查部门——反贪渎职侵权局,审查逮捕部门——侦查监督科(即以前人们俗称的“批捕科),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刑事监察部门(监所监察科、刑事监察科)。除此之外,还设一个民事行政检察科,除去日常的政工科、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之外,上述六个部门大致上就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检察工作整体。当然,新近引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权的横向配置方面,则应作为一个非常设组织机构,与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应
  当然以上理解,还只是笔者作为一名外部人士的若干构想,究竟对不对,还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刘燕燕,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在公权力的扩张和制约中寻求合理配置模式》,原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转引自两栖海豚在中国法律信息网上的法律博客,网址链接见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2350028496.htm
2、宋飞,《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原载法律图书馆网站,网址链接见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494
3、宋飞,《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如何规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址链接见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490
4、宋飞,《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原载法律图书馆网,网址链接见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241
5、陈卫东、宋英辉主编,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订版
6、bbaa发起的主题贴,《事业编制的悲哀》,原载中国红盾论坛红盾社区,网址链接:http://bbs.aicbbs.com/viewthread.php?tid=18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