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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2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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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7]7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行署2006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6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农村,在本地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

第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地级统筹,属地化管理原则。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地区的统一规划实施本县(市)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并进行管理;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是实施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3元。无用人单位的,并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住院统筹基金计息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息办法相同。

第七条 住院统筹基金只承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分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四档缴费期限。已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期限为三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缴费期限为6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缴费期限为9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缴费期限为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在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含15天)。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不适用“三个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诊疗项目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给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医药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二)斗殴、吸毒造成自身伤病的;
(三)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四)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性生育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的;
(六)采取各种欺诈行为套取住院统筹基金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院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用人单位可直接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以依照《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凭有关证明,不参加《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对于有组织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的,必须由组织方统一为其办理《喀什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总结国资委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国资委于2008年5月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三年目标的内涵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以“一个核心,三项指标”为主,即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中央企业应当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今后三年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项指标”,一是组织保障,即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业务要求,即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时间跨度是2008-2010年期间。三是检验标准,即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创新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严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切实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职能,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力争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7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

  二、明确三年目标的有关指标要求

  (一)关于重要子企业。是指在境内、外开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以2007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列入重要子企业范围的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合计占集团公司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中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

  (二)关于重要决策。重要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中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具体细化标准,切实提高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依法决策。

  (三)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2)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4)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中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界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并根据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案件的上升趋势,进一步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关于总法律顾问专职率。是指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职务并取得专业资格。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鼓励总法律顾问由兼职逐步向专职过渡。要加强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采取内部调配、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优秀人才。

  三、制定落实三年目标的工作计划

  中央企业要根据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具体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

  (二)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

  (三)重要子企业名单和重要决策的范围。

  (四)其他与完成三年目标有关的情况。

  四、加强反馈和交流

  中央企业要将贯彻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资委反馈。本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工作计划,请于今年7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请中央企业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国资委每年对中央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把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绩效评价,并予以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共同愿望,基于这种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加深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信念,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合作制作电影协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并出于共同努力以拓展并深化这一关系的意愿,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
  文化交流活动
  一、双方鼓励和协助中国和加拿大的艺术家、从事文化、艺术、青年、体育工作的组织、学术和专业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从事文化和文化遗产方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出席、参与并进行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领域的交流;
  二、双方鼓励并协助两国在美术、应用美术、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文化、电影、传播(广播电视)、新媒体产业、出版物(书刊)、体育、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和语言教学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文化机构间的交往
  三、双方鼓励两国从事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体育、多元文化、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语言教学和新媒体产业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发项目。双方将为此类交流活动提供便利,以推动开发双方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并因此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关系和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提供便利
  四、双方同意尽可能地支持并对对方国家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两国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遗产和体育机构以及其它文化性质的机构间建立联系、安排访问交流的活动给予便利。
  学术研究和公共事务
  五、各方鼓励官方和民间有关机构在对方国家开展的、旨在介绍本国艺术、文化、文化遗产和体育相关的教学、研究、出版及宣传活动。

  第二条 交流方式
  六、双方同意,为加深对对方国家文化和体育的了解,尽可能地鼓励并为两国相应机构所进行的技术性的、文化的和学术性的交流提供便利;特别鼓励下列交流方式:
  (一)举办实习班、培训强化班及其他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交流项目;开办讲座和研习班、举行会议和研讨会;
  (二)艺术家互访;
  (三)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换;
  (四)播映电影、录像、激光唱盘和视盘以及其它音像和数码录音作品;
  (五)新媒体方面的合作;
  (六)举办美术、工艺、历史和考古文物及其他类型的文化展览;
  (七)举办音乐会、舞蹈和戏剧表演;
  (八)语言教学的交流;
  (九)两国青年及青年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在体育政策和项目方面进行专家和信息交流;
  (十一)双方认同的其它任何方式。

  第三条 交流项目的执行
  七、本谅解备忘录所述之活动将通过两国相应的官方和民间机构、有关经济实体或组织间的具体计划和项目来实施。这些项目的目的、经费安排和项目实施的细节将由参与的机构商定并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使之具体化。

  第四条 法律与规定
  八、双方同意,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文化交流活动应符合接待国(包括加拿大各省)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将对上述活动提供相应的信息和建议。
  九、双方鼓励并协助这些项目的实施,并依据各自国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政策和法规保护各参与方的正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
  十、在解释和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如出现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六条 生效、修正、有效期和终止
  十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双方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
  十二、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正。
  十三、本谅解备忘录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后的六个月即予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正在实施的项目。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由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以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