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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4:0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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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45号

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了明确已在华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三)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损害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前,应就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改建前该分公司原有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由改建后的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二)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有权对所持有的保单合同作出继续或终止的选择;

  (三)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申请;

  (二)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四)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五)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六)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九)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五日内收回原先颁发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该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三个月后,可按照有关法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八、在华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将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其在华的其他分支机构,在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的,比照适用本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2001)2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本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公共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政府定价确定收费标准,或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依法订立载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予以追缴。
对住宅区内的五保户和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认定,可以减缴或者免缴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在营业场所或者收费地点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以及物业管理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等,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相同的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发生收费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4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
  最近,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内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禽流感疫情,对我国的经济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并开始波及餐饮业。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精神,加强对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应对工作的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艰巨性,高度重视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禽流感的防控,一手抓餐饮业的发展。要加强行业和企业应对工作的指导,积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并反映禽流感给行业和企业造成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应对措施,促进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为积极应对禽流感对餐饮业的影响提供决策信息和建议。
  二、指导企业建立防控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餐饮企业一律不得从疫区购进活禽和禽类产品,对从非疫区购进的活禽和禽类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市场准入制度;所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入库前,要严格验收,登记造册,建立购进和销售的可追溯制度。餐饮企业要认真清理库存商品,对现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库存进行清理,查验检疫票证,发现问题要及时封存,并请有关检疫部门重新检疫后及时妥善处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创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餐饮企业营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认真实施《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积极开展科学预防禽流感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建立防控禽流感的应急预案。餐饮企业要加强餐厅、厨房和餐用具的清洁消毒,强化员工的个人卫生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完备餐厅空气清洁、洗手、消毒碗筷等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倡导文明的就餐方式。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连锁企业的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加强指导和协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自律功能,通过会员网络信息促进群防群控。鉴于餐饮连锁企业在原料采购、配送、库存管理和加工制作及销售服务等环节均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餐饮连锁企业在防控禽流感、稳定市场和增强消费者信心等方面的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餐饮连锁企业与养殖基地和加工配送中心建立稳定可靠的合作模式,进一步促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加强科学宣传,积极引导消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扩大消费。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既要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禽流感知识,也要宣传餐饮业应对禽流感所采取的措施,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开发创新菜肴品种,把禽流感对商业服务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促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定信心,加强与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关注禽流感疫情对餐饮业产生的影响,如有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部。
  特此通知

20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