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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0:5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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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2〕2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宜署发[1994]10号和宜署办发[1998]23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确保教育投入的稳定与增长,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育税费的征收和筹措
  1、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划拨
根据赣府发[1986]62号、[1988]116号和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城乡教育费三税附加(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按3%的征收率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及时足额征收,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下达各中小学校。
  2、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划拨
按照《江西省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88]1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征管工作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7]45号)文件要求,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市政公用、农业、教育项目,中央、省包干补助我市地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住宅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基本建设(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不含省、市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均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67号《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要求,“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已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交纳,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征收办法:市属、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建设局规划处代理征收并按月如数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县(市、区)的具体代理征收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建设单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后,计划部门方可审批下达其项目计划,建设、规划、消防、财税等各有关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划拨
根据赣府厅发[1992]2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继续抓好中小学校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初应将上年所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10%至15%,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4、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
  1、国拨教育经费的管理
国拨教育经费(包括教职工个人部分、正常事业公用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项教育经费)由财政预算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教育事业经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和决算,在年度之前将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时,一定要保证中央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要实行教师工资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拖欠教师工资严重的地方,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公费出国,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教育税费和捐资助学经费的管理
城乡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划拨用于教育的部分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资助学的经费等,均由征集部门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项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下达。
  3、基本建设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管理
各级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加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舍的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分配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按计划项目进展进度下拨资金。
  4、教育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中央、省、市下拨的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批准后下达到县(市、区)。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5、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管好用好有限的资金。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可停止拨款并通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经济繁荣,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农业大观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郊野公园、名胜公园、滨河公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
第四条 福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公园的管理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园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市容、工商、公安、文化、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局实施本办法,办好公园事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部门和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居住区庭院花园。
第六条 公园环境、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园良好的景观和清静优美的环境,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
游客享有在公园内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权利,履行爱护公园环境、财产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园林局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第八条 市园林局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局编制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性、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批。
公园内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批准程序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公园内的亭、廊、榭、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园林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公园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部分和非营业性建设项目,依照税法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免收有关税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使用单位应在审批前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已经占用或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定,限期恢复原状或补足公园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调整达到规定标准,并不准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 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以及与公园的距离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
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废气、废水和噪音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对公园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或关闭、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养护树木花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和游乐设施安全完好。
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近代优秀建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市园林局批准。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第十六条 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局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园的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确定。开放性公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1)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2)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3)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4)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5)擅自营火、宿营;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提请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园林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至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5000
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被改作他用的公园绿地,并补偿经济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按期恢复原状,补足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公园绿化用地没有补足的,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至5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的,由市园林局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损害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物价、治安、文化、劳动、文物管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处以罚款的,不得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园游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辖县(市)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宋丽红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趋势,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仅去年全市就办理此类案件41件54人。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平均到每个犯罪嫌疑人也就1万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廉政建设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我们对近两年来我市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纵观这些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可见一斑。
1、经济问题。
在部分地区,村委会掌握着很大一笔集体资金,如村提留款、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利润留成、罚款收入等等,同时控制着土地承包款、国家的救灾和扶贫款、土地税,公益事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少数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职权,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主要表现为:在收费环节做手脚。有的村村干部向农民收款无正式收据,以白条代替发票,不少收费不入帐或少入帐,从中截留侵吞,以 "加班费"、"误工费" 等名目乱发补贴,自己"奖"自己。如沿河村96年至2003年的白条占支出总数的53%,徐河桥村已1年半没建账,党支部3名成员私分交通局建电站占地款,偷发工资2万元,单从账面上无从发现犯罪痕迹;少数村干部在国家规定上交税费的基础上层层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将这部分非法资金转入"小金库",私设帐外帐,供极少数村委会干部挥霍,如菜园村虽未更换过会计但就有4套帐,各套帐之间又相互牵连,村属企业帐目与村财务“互通有无”,管理混乱,形成了很多的呆帐、无头帐,会计从中大钻空子,利用重复记帐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虚报冒领,向国家资金伸手,极少数村委会干部不仅把平时个人请客送礼、接客招待的费用设法变换为公务招待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数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贫款,救济款就会想方设法多要、多报、少发,乘机发困难财,为自己捞好处。
2、滥用职权。
1、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干部,但因其处在国家政权的最基层,全面管理辖区村务,同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如代征,代缴税金,发放扶贫救济款,计划生育管理等,权力不小。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少数村干部把权力作为资本与群众搞等价交换,在土地开发利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建筑工程发包、村级企业承包等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北市区梁庄村书记、村长、会计3人私自将本村征地款60万挪用给他人,收取好处费3万元。又如刘家营村在签订打井合同时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书记、村长从中收受贿赂2万元;有的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以去上级部门为其打通关节为名,公开向群众索要财物。更有甚者在审批二胎指标上也大肆索贿,不给好处不办事,如某村主任肖某在任职期间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公开倒卖计划生育指标,每个指标卖2000元至3000元,只要有钱交罚款或向其行贿,就可以多生、超生,在村里,超生户比比皆是。
3、违反政策构成犯罪。
少数村干部利用集体公款给乡镇领导,甚至更高一级的领导送礼,美其名曰"为父老乡亲致富跑跑路子",实则为自己找门子、跑关系,甚至为自己建关系网、树保护伞,以此"壮胆",办起事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不仅在职期间个人及亲属办事方便,而且为自己下台留后手。如某村支书刘某,任职期间,以为"村办企业跑销路"的名义用集体公款向乡领导及企业局负责人大肆行贿,寻求靠山,铺路子。刘某卸任后,利用企业改制的政策,将该村办企业廉价收购,依靠任职期间用集体公款疏通的关系,很快成为村里的"爆发户"。
二、 危害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派生出一个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村官”群体,而这个群体则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庞大的农业社会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如果这个群体出了问题,其带来的社会危害则是十分巨大的。日前,人民网称“村官腐败”正在打造“腐败航母”,应是媒体向社会发出的一个言之成理且言而有据的警示,也反映出了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犯罪频发的现状产生的担忧。
1、“村官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这些人就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基层组织腐败行为严重违背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勤政廉政、扎实践行‘三个代表’”的誓言,使党和政府陷入言而无信、欺骗愚弄群众的地步,导致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走了样,动摇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业工作的绝对领导,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影响基层党政组织战斗力、凝聚力作用的发挥,使党和政府逐步丧失民心人心,出现人心向背。
2、影响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破坏了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阻碍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小康建设步伐,严重影响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3、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引发上访,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乱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村务公开不够,财务不透明,干部胡支乱用引起农民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因此产生的村民联名举报,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居高不下,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严重败坏和否定党和政府数年来全力抓党风廉政建设已取得的成果。近几年我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区和高教园区建设以及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引发了蔡庄村、郭庄村、大西良村、城苑村、东康庄村、留守坟村等地的农民集体上访。小刘庄村换届选举、马家园村换届选举前后都出现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在河大新校区工程、郭庄村拆迁工程和城苑村拆迁工程中,几百名情绪激动的村民手持铁锹,木棒、石头等冲击护场人员。在郭庄,一村民将汽油瓶点燃冲向护场人群。刘守坟村部分群众对拆迁不满,抬着死尸,打着标语到区政府办公大楼大厅上访。韩庄乡大西良村、小刘庄村农民集体上访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都是本村的土地征用费不知道怎么花的就没有了。百楼乡蔡庄村民集体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村财务状况不清楚,村支书个人有若干财产,怀疑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产。
4、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倘若素质低下的“村官”非但不思进取,反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作奸犯科、为所欲为,那么,“官逼民反”就不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和谐更无从谈起,会导致出现各种不公平公正现象,增加和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三、对策
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而“村官”在经济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规则。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稳定,而“村官”在权力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则国家稳;农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治则国家治。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对农村社会的这种不和谐音符充耳不闻;农村要实现社会和谐,就不能对藏身于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腐败”视而不见,因此,全社会各阶层、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下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和谐音符。
(一)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战斗力、凝聚力。
1、把好选人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规定对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在现实中,少数自然村民主政治环境差强人意,直接选举流于形式,甚至"变了味",与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使农村基层组织不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要加强党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保证选出有一定政治觉悟,廉政勤政,能带领村民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村干部。
地方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政策、党纪党规选好村党支部人选,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首先要强化宣传教育,注意引导、疏通选民的思想情绪,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及时化解民主选举中的各种矛盾,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提供成功的思想保证。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对经审核取消预备人选资格的要及时向选民说明原因。第三、政府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当前城镇、乡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积极组织他们到农村去锻炼,广泛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中去,同时还要踊跃提名让其参与竞争村干部职务,积极创造机会将其知识优势转化为创业优势。第四、可积极开展农村“两委”主要领导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试点,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逐步实现专职化。第五,建议在行政学院或相关的高等院校,开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业,将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岗位的培训,纳入国民教育序列,进行正规化教育。最后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破坏公正选举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保证选举工作沿着合法轨道发展。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官”素质。目前,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及施政能力普遍都跟老百姓的要求相差很远。少数村干部整体素质难以担当领导村民发展经济的重任,极个别的甚至不具备正确处理村务的能力。因此,对农村“两委”班子岗位培训要及时。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全体村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重点内容是党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等一系列农村政策、法律知识和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上级党委、政府可抽调党校、经济职能部门、政法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农村支教团进行各乡镇、村的巡回授课。同时结合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学历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教育等政治、文化思想教育,各项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其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素质,提高其施政能力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定期对“两委”主要领导进行政治理论、组织领导能力、文化科学知识、经营管理、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考试考核。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岗定员,明确职责,分权制衡。有的村村干部职数偏多,队伍庞大,职责不清,效率不高,村民供养负担过重,村干部待遇也未得到相应提高。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将为农民减负工作与精简村干部队伍结合进行。对村干部的精简要广泛吸取村民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严格定编,将享受固定工资、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加以控制,并适当予以缩减;对村干部的工资,要根据村里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浮动,体现绩效挂勾的原则;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四职要实行专人专岗,不宜兼职,以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种权力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其他职务可实行一职为主,交叉任职的办法,使队伍精干、高效。
另外要加强监管、制约。一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电算化。政府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的支持,在农村逐步实现电算化,各项村务经济收支必须要记帐,帐务处理要以电脑记帐,财务公布以电脑自动生成,打印输出,财务资料报送以拷贝或网络传送,资料管理以磁性介质存储,以减少人为干扰,使会计反映更加科学、准确,确保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审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严禁私设"小金库",私收乱制等经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处理。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化。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透明化,要求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收支、救济款物的发放、干部报酬、个人借款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凡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要认真接受村组代表的质询,建立对话和定期公开答复机制。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为其提供条件,定期检查村财务资料,审核有关财务单据,督促村务及时公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实现民主管理。建立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的处理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及“两委”工作的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农村犯罪和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等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年度定期量化考核,兑现奖惩。政治上对农村基层干部关心爱护,对那些公正清廉,奋力工作,为农村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开通职级晋升“专列”,予以提拔重用,宣传他们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基层干部、乐于从基层工作干起的风气。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对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干部,由政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基金进行奖励。建立定期向全体村民述廉述职制度,对被评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及时罢免、辞退。
(四)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加大整治力度。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避免产生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处理上产生可宽不可严的思想,而要把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同时也要注重研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帮助划清政策界限,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要作到严惩违纪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要抵制说情,勇于碰硬,打破宗族、宗派等势力对侦查、起诉工作的干扰,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讲究办案艺术,正确适用有关政策、法律,在取证中要争取群众支持,不要激化各种矛盾,不能因办案方法的简单、失误而危及农村稳定,这是一个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应高度引起注意的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搞好预防工作,通过走村串户,印发宣传品,以案讲法等形式广泛宣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扩大举报和反贪力量的群众基础,鼓励村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同危害国家、集体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