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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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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6月1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一)中方去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九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五名。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通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收到外交部第(93)部领一字第70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42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信息传送系统发至各分局。各分局在收到电子模版文件后,应及时将本通知(含附件)以及电子模版文件转发至所辖中、外资银行(含中资银行总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

三、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填写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的质量,及时准确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工作中如遇业务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如遇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处鲁政68402106

信息中心网络工程处魏琨68402022

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朱勇68402026



附件: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报送原则

2、《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略)

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指标说明

4、《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标准或识别标准固定编码

5、关于电子报表传输的说明



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

附件1: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报送原则



一、报送主体: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汇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所在地有一级法人金融机构的地、市、县支局是报送主体。

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为主报告机构,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没有一级分支机构的,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主报告机构。

设在地、市、县所在地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分局履行报告职责,由所在地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二、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

《管理办法》规定了属地管理和双向上报原则。

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

各主报告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报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同时报各金融机构总部。

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月5日前将自身发生的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报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同时将上月全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汇总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将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汇总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对涉嫌犯罪的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并上报总局。

三、报送方式:

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行为须按月以纸制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分别填报表一、表二、表三。

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外汇资金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制文件填写表四并附相关附件上报。


 

附件3: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指标说明



一、“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 “填报单位编码”

“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填写各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名称全称(按印鉴填写),汇总填报单位是指汇总其所辖分支机构数据信息直接向外汇局报告的金融机构。“填报单位编码”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12位)填写。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将数据报送上级支行填报。金融机构汇总填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最基层单位为地、市、县支行。

二、“企业”

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离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或与中国境内在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

三、“企业名称”

按照企业在其所在国的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或其他包含有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上所载名称填写。境外机构须同时填写规范的中、英文全称,格式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四、“企业代码”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布的九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填写,英文字母须大写,删除其中的短线“�”,如将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25186820X”。

五、“交易发生日”

格式为“yyyy/mm/dd”,“yyyy”为年份,“mm”为月份,“dd”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两位的,在该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须填写为“2003/01/01”。六、“报告标准或识别标准编码”

对应《管理办法》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共60项,分别规定了四位固定编码(见附件4),金融机构根据实际交易内容按照固定编码填写。

七、“交易编码”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交易编码填写。

八、“资金收付情况”

外汇资金进入填写“1”,付出填写“0”。

九、“银行账号”

企业依法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包括离岸账户账号。

十、“交易币种”、“交易额”

“交易币种”按国家标准填写该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交易额分别按照原币和折合美元的金额填入相应的表格中。折算率采用填报时当月的折算率。

十一、“交易方向”

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资金在境内交易的,只需填写特殊经济区代码, 特殊经济区代码如下:一般贸易区(Z00)、保税区(Z01)、加工区(Z02)、钻石交易所(Z03)。

十二、“姓名”和“个人姓名”

居民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全称,非居民填写护照上的个人姓名全称。

十三、“国籍”

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国家(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

十四、“身份证件号”

填写包括居民身份证号、军官证号、儿童户口簿号和非居民护照号。

十五、“银行卡号或外币储蓄账号”

有银行卡的,填写银行卡号;有外币储蓄账号的,填写外币储蓄账户号;银行卡和外币储蓄账号都有的,同时填写,银行卡号写在外币储蓄账号前,银行卡号和外币储蓄账号之间用竖线符“|”隔开。

十六、“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负责人指填报单位反洗钱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经办人指填报本表人员;联系电话指经办人的电话。

十七、“公章”

表一至表四中“填报单位(公章)”指填报单位反洗钱或相关业务部门的公章。表四中“移交单位(公章)”和“接收单位(公章)”指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反洗钱或相关业务部门的公章。

十八、“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法定代表人为在工商等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全称,地址为企业工商等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

十九、“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表四中“联系人”填写可疑情况涉及的单位中有关人员姓名全称,或可疑情况涉及的个人的姓名全称,联系电话填写有关单位人员或个人的电话。

二十、“移交人”、“接收人”和“联系电话”

“移交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向公安部门移交相关材料的人员姓名全称;“接收人”填写公安部门接收外汇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移交的相关材料的人员姓名全称。“联系电话” 填写“移交人”和“接收人”的电话。

二十一、“合计”

每张表对“报告标准或识别标准编码”进行笔数汇总;同时对“交易额(折合美元)”进行金额汇总。

二十二、“备注”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附件4: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



第八条第一项(0801),第八条第二项(0802);

第九条第一项(0901),第九条第二项(0902);

第九条第三项(0903),第九条第四项(0904);

第九条第五项(0905),第九条第六项(0906);

第九条第七项(0907),第九条第八项(0908);

第九条第九项(0909),第九条第十项(0910);

第九条第十一项(0911),第十条第一项(1001);

第十条第二项(1002),第十条第三项(1003);

第十条第四项(1004),第十第五项(1005);

第十条第六项(1006),第十第七项(1007);

第十条第八项(1008),第十条第九项(1009);

第十条第十项(1010),第十条第十一项(1011);

第十条第十二项(1012),第十条第十三项(1013);

第十条第十四项(1014),第十条第十五项(1015);

第十条第十六项(1016),第十条第十七项(1017);

第十条第十八项(1018),第十条第十九项(1019);

第十条第二十项(1020),第十二条第一项(1201);

第十二条第二项(1202),第十二条第三项(1203);

第十三条第一项(1301),第十三条第二项(1302);

第十三条第三项(1303),第十三条第四项(1304);

第十三条第五项(1305),第十三条第六项(1306);

第十三条第七项(1307),第十三条第八项(1308);

第十三条第九项(1309),第十三条第十项(1310);

第十三条第十一项(1311),第十三条第十二项(1312);

第十三条第十三项(1313),第十三条第十四项(1314);

第十三条第十五项(1315),第十三条第十六项(1316);

第十三条第十七项(1317),第十三条第十八项(1318);

第十三条第十九项(1319),第十三条第二十项(1320);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项(1321),第十三条第二十二项(1322);

第十三条第二十三项(1323),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1324)。


附件5:


关于电子报表传输的说明




根据《管理办法》对电子报表的报送要求,特对电子报表的传送渠道和文件名格式进行以下规范。

一、传送渠道

1、商业银行到外汇局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电子报表须逐级上报至其主报告机构后,由主报告机构统一向所在地的外汇局分局报送,同时报各商业银行总行,并由商业银行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总行,须将电子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并由北京管理部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在北京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总行,须将电子报表向所在地的外汇局分局报送,并由相关分局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议商业银行采用TXPT V310(通信平台V310版本软件)向外汇局报送电子报表,TXPT针对本应用的配置方法如下:

本应用的应用类型(apptype)定为“FQ10”,应用子类(sub_apptype)定为“00”,文件打开方式(mode)采用二进制方式(1)。

商业银行可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发送配置文件拷贝出一个新文件,将新文件中的应用类型和应用子类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远端路径”指定为“/fxq/”,即形成本应用的发送配置文件,并用于相关电子报表的发送。

外汇局分局使用防火墙DMZ区中的文件服务器进行文件接收,接收目录指定为/fxq,目录权限为sybase。为此,分局须在文件服务器上增加相应权限的目录,并在“/txpt/config/svcfile.sys”文件中增加一行,内容为“FQ1000###sybase”。外汇局分局业务人员可通过TXPT将商业银行传到文件服务器上的文件接收到PC机中进行处理。PC上的TXPT接收配置文件中的“应用类型”、“应用子类”和文件打开方式须进行同样的调整。

2、外汇局分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系统内部的电子信息交流应采用外汇局内部电子信息传送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为接收本应用的电子报表设定了一个专用电子邮箱fxq@inspect.safe,分局可将电子报表发送到上述邮箱中。

二、文件名格式

本应用电子报表的文件名由24位组成,其中1至6位为地区代码,7至10位为银行代码,11至12位为银行顺序码,13至18位为“年年月月日日”格式的日期代码,19至20位为表单码,21至24位为同类表单的顺序号。

其中,1至6位的地区代码和7至10位的银行代码均采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分配的代码。

表单码的对应关系为:

01��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02��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03��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其它代码由外汇局分支局自行确定。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1998年1月3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即乡镇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别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民等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乡镇档案部门是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对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对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掌握所辖范围档案工作情况,向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

(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

(五)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七)根据自愿和可能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八)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加强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的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乡镇档案馆,接收、保管乡镇直属机关单位永久、长期档案,按规定逐步开放档案,为社会各方面和农民提供档案资料利用。

乡镇建馆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制定。

第八条 乡镇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档案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档案利用。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归档

第九条 乡镇机关及其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文件材料的收发登记、承办、运转、借阅及移交等处理制度,并及时办理,安全保管,随时提供借阅。

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乡镇党委或政府办公室集中处理;直属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分别处理。

第十条 实行平时立卷制度

(一)文件材料处理部门根据往年文件材料的多少,设立当年文件材料类目卷宗;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归入有关类目卷宗。

(二)乡镇机关一般性文件材料类目设置:先分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工青妇四大类目,各类目中按上级来文和本级文书分设卷宗;然后按文件材料内容联系和数量多少分设若干卷宗。

专题(业)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人民来信及案件材料等单独设立类目卷宗。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调整与组卷

(一)年末或适当的时候,对卷宗内文件材料按其内容联系、数量多少结合其他特征进行调整。

(二)剔除无需保存的;区分上级来文与本级文件材料;适当区分文件价值,分别组成案卷。

(三)卷内文件按内容联系、时间先后、作者次序等排列,编写张号、卷内目录。

(四)按照卷内文件材料的作者、内容以及名称等,编写案卷标题,装订案卷。

(五)按照本级、上级及重要程度等顺序排列案卷,编写案卷顺序号和案卷目录。第十二条 归档

(一)归档文件材料能完整、真实反映机关单位职能活动,整理有序,方便查找利用。

(二)文件材料形成的次年三月前后,将案卷及其目录向乡镇档案部门归档。有关资料及其目录一并归档。

(三)交接双方在案卷、资料目录上签字。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机关档案由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乡镇企业档案由企业管理,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原则上各自保管,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的,其不需频繁利用的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可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

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乡镇安全保管档案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由县(市)档案馆代管。

乡镇档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管,都应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乡镇各方面利用为出发点和基本目的。

第十四条 档案分门别类整理。乡镇机关档案原则上按年度——机构职能自然形成分类;跨年度的建设工程、案件调查处理等形成的档案可打破年代,分类整理;专业性强的大型活动形成的档案单独设立门类,分别整理;代管档案按全宗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要求,便于档案安全保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六条 乡镇档案部门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每年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报告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乡镇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组织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工作由单位领导人、部门负责人、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地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销毁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不断丰富室、馆藏,逐步建成乡镇档案及有关资料、图书、信息中心。

第二十条 制订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等情况确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范围,简化利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揭示、公布馆藏内容;编制多种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