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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时间:2024-06-17 13:2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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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2〕5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的《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五日
  
  
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对煤矿安全事故和非法煤矿失察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安全事故,是指煤矿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煤矿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本规定所称的非法煤矿,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四种证照或者四种证照不全的煤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措施,取缔、关闭本地区内的非法煤矿,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以及对非法煤矿失察的,适用本规定。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对非法煤矿失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属对煤矿安全事故的,由负责调查事故的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属对非法煤矿失察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执行情况由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和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对煤矿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七条 国有煤矿包括省属煤矿和地、县国有煤矿。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对下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煤矿矿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县属煤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对煤矿矿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省属煤矿的矿井井长比照矿长处理。
  第八条 乡镇煤矿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对下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乡(镇)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 对本地区内的非法煤矿失察,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下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行政降级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行政降级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非法煤矿失察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非法煤矿失察是指对本地区内的非法煤矿疏于监督检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取缔、关闭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一个乡(镇)有二个以上的行政村有非法煤矿的,根据非法煤矿的数量,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二)一个县(市、区)有两个以上的乡(镇)有非法煤矿的,根据非法煤矿的数量,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三)一个地(州、市)有两个以上的县(市、区)有非法煤矿的,根据非法煤矿的数量,对该地(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该地(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一个县(市、区)只有一个产煤乡(镇)、一个地(州、市)只有一个产煤县(市、区)有非法煤矿的,参照本条前款第(二)、(三)项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为非法煤矿提供土地、电力、运输、销售、贷款、爆炸材料等生产物资和条件;严禁为非法煤矿提供矿井技术资料及其他技术服务。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其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领导人和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事故情况。凡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安全事故现场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依法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钢铁工业和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中加快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性

  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高强钢筋作为节材节能环保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钢铁工业和建筑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规模不断增加,2010年建筑钢筋用量已达1.3亿吨,并仍将呈上升趋势。近年来,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高强钢筋使用量已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35%左右。

  与此同时,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还存在着各地工作不平衡、政策法规和标准缺乏有效约束、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有必要制定目标和措施,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

  二、推广应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筑钢筋使用减量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和标准配套,优化建筑钢筋生产、使用品种和结构,创新应用建筑高强钢筋工作机制,实现钢铁行业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材、节能。

  (二)基本原则。在遵循政策引导、行业服务、技术支撑、典型示范、市场配置和供需平衡等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进应用高强钢筋的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加速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

  2013年底,在建筑工程中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2015年底,高强钢筋的产量占螺纹钢筋总产量的80%,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

  在应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为主的基础上,对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逐年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和使用比例。对于地震多发地区,重点应用高强屈比、均匀伸长率高的高强抗震钢筋。

  三、重点工作

  (一)保障高强钢筋产品的市场供应。钢铁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扩大符合抗震要求的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提高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质量稳定性,并逐步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产量。

  (二)加快混凝土用钢的标准修订。2012年上半年完成钢筋混凝土用钢的产品标准(GB1499)修订,取消GB1499标准中的235兆帕级光圆钢筋和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将光圆钢筋的强度等级从235兆帕提高到300兆帕,钢筋强度等级设置为300兆帕、400兆帕、500兆帕。

  (三)开展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严格按照规定对微合金化、超细晶粒、余热处理等不同工艺生产的钢筋进行认证和标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施工使用中的混淆,规范钢材市场。

  (四)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要优先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其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梁、柱箍筋推广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适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进一步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

  (五)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监督,完善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措施。

  (六)加强对高强钢筋应用的质量管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进场钢筋及钢筋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七)加快高强钢筋产品及应用技术研发。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开展6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产品研发。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下游行业工程建设用钢标准,加强在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工程中淘汰235兆帕级光圆钢筋、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统筹生产和应用环节,协调解决应用高强钢筋中的问题,完善推广应用机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开展的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行动等工作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应用项目和生产企业的示范工作。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评奖、评定和示范项目以及钢铁行业相关产品评优活动中,将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参评或获奖的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高强钢筋。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强钢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235兆帕级光圆钢筋、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八)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用好钢筋、节约用钢筋的氛围,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领导,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好指导意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6]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 核 办 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5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黔西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县、市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经批准下达给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考核指标,作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市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辖区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对国土资源保护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六、我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州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会同州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商州有关部门拟订),并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