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
参政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参事在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参事的学识和专长,为政府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服务,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参事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参事工作的机构,具有鲜明的统战性和咨询性。参事室负责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参事在参事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新任参事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参事职责
第五条 参事参与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
(一)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某些方针、政策的执行以及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某些规章(草案)、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族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参事要以参事工作为主业、为本职,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事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努力为政府工作特别是在事关大局、全局的方略性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三章 组织活动方式
第七条 参事开展咨询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参事的不同专业特长,划分若干个参事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参事的参政咨询活动。组长由参事室提名,经参事酝酿后确定,向参事室负责。
第八条 参事室每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各参事组根据参事室工作计划讨论制定本组年度工作计划,经参事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全体参事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参事处筹备,参事室领导召集。
各参事专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组长召集。
全体参事会议和参事专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并进行讨论;
2.讨论参事工作计划,研究和安排工作;
3.总结交流参事工作经验和体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参事室秘书处、参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参事处可为各参事专业组指派一名联络秘书,负责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参事室可适当组织部分参事和机关工作人员到兄弟省区市考察,学习开展参政咨询和参事室工作经验,以提高我区参事工作的水平。
第十二条 参事开展活动,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参事证或参事室介绍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县(市)应予接待,并在开展调查研究、联系召集座谈会方面提供方便和服务,在提供资料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四章 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参事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和经常性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领导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可直接向参事室或参事安排调研任务,提出要求,参事室或参事应努力完成政府或领导交办的任务,并及时撰写呈送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课题调研项目由参事室领导组织实施;专题调研一般由参事专业组负责;可商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或专家参与。参事个人也可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选题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各参事专业组讨论提出,参事处汇总后,经参事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各位参事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及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调查结束,调研组经研究讨论达成共识后,由推定的参事写出调查报告、《参事建议》或《社情反映》,并征求调研组各位参事意见,由参事处提出承办意见,送交参事室领导审签后,上报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 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办理的调研报告、《参事建议》、《社情反映》,由政府办公厅列入政务督查范畴,跟踪督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参事室,由参事室负责向参事通报。适宜公开的调研报告和《参事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参事室向有关媒体通报。
第十九条 参事个人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事建议》应一事一报,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第五章 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应邀列席和参加自治区人大、政协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参事知情参政创造必要的条件,有关会议应通知参事参加。参事室可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参事的业务专长,安排有关参事出(列)席下列会议:
1.政府全体会议、州(市)长和专员会议以及主席或副主席召集的有关专题会议;
2.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工作通报会和专题研讨会;
3.其他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请参事出(列)席会议,应提前通知。出(列)席会议的参事,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准时到会,并积极发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事工作座谈会,由政府领导向参事通报我区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主要工作,听取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据参事每年的工作安排,参事室也可适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参事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设立联络员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参事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加强参政咨询工作的针对性,参事室在全疆各地州市设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参事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地州市政府(行署)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参事工作联络员要经常向参事室通报本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参事室可将各地提供的信息作为选择调研课题的依据,组织参事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参事室可对完成参政咨询任务突出的参事给予奖励,以调动参事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参事的工作业绩,主要根据参加活动、专题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参事建议》或《社情反映》的数量及实际效果综合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谴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来毛里塔尼亚工作,其中基法队九人、塞利巴比队七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总队三人(包括一名内科针灸医生)。总队队址设在努瓦克肖特,负责全队的管理工作和对外开展针灸医疗有偿服务。针灸医疗服务所收费用由中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部分补充本议定书第四条中应由毛方负担的费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和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和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以及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家用电器(包括更新和维修)和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和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议定书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毛方为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员按期回国。如毛方提供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共和国卫生与社会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事务部部长
张俊歧 索·阿布·丹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