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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1 01:5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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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1992)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国税发〔1992〕146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你省部分外商投资
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海关实行监管,将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销售产品视为出口,出具出口报关单,国内外贸公司购进视为进口,并办理进口手续,继续实行监管。国内外贸公司再将上述产品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后出口。这种情况下,只要手续齐全
,可比照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中的有关免税办法办理,但请与海关协调,严格审查。



1993年2月1日
公用事业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可行性简析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行各业经营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作为“风险策源地”的金融业更是把风险控制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就是贷款,因此在贷款发放中,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其重要。
从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一路走来,相比而言,抵押和质押的保险系数更高,但是抵押的主要抵押物是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使得不动产抵押物在取得、处置和变现过程中,不仅手续繁多,而且收费畸高,让有过经历取得处理不动产的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抵押有些“望而却步”!
质押是保险系数和处置相对简便的贷款担保方法,但目前除了存单、票据质押外,其他种类质押较为少见。目前,收费权质押也成为讨论和探索的一个新领域,在另一篇文章中,笔者已经初步探讨了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见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中《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一文,网页链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001),在此,探讨一下收费公路收费权以外的一般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目前探讨最多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质押问题,主要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该等单位虽然定性为“公用事业单位”,但其本质属于企业法人)。与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不同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质押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从此收费权与彼收费权的性质入手,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相同点:
二者均属于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权。
(二)不同点:
1、权利产生基础不同:收费公路收费权产生于收费公路这一单独不动产本身而非全部的财产;而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虽然也产生于管线不动产,但更多得益于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非管线本身。
2、权利转让后影响不同。收费公路收费权利转让后,原收费权利人还有其他资产可供继续经营;但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转让后,原收费权利人就无其他可供支配的资产继续经营,势必影响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影响众多市民生活。
3、权利可转让性不同。收费公路收费权,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明确可以转让;但对于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能否转让,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简要的理论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转让,在理论和现实基础上,均不具有可行性。质权实现的方式,必须通过转让才能取得。无法转让的权利,是不能用来质押的,否则质押只能成为名存实亡的对贷款人毫无价值可言的“虚无”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可以质押并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笔者的看法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不能用于质押!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1995年12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注册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申请正式注册学习专业。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入本科专业所须达到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分别如下:
(一)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
(二)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
第四条 申请人的《汉语水平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五条 申请人获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符合其他入学条件,可直接向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注册本科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未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未获得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可向有关高等学校申请参加汉语补习。申请人经过汉语补习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即可申请正式注册本科专业。
第七条 没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一般为:
(一)申请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本科专业的为两年;
(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
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请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
(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