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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08: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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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深工商广字〔2005〕4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分为三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户外招牌广告登记。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以下同)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用地范围包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招牌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建筑物或用地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分别按下列方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申请登记: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其中: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申请人须先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凭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批文申请登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凭交通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申请人须在深圳市政府制定的设置户外广告规划的范围内依其详细规划,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登记(设置地点属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还需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申请登记);
  (三)户外招牌广告,利用公共用地设置的,先按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取得场地使用权后申请登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人。
  2.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通过市政府规定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并取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有关文书及行政许可批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取得气象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
  3.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等符合场地使用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批文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广告主可申请登记利用自有的场地及建筑物(指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下同)设置本单位或本人商品或服务广告。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暂定名,下同)》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户外招牌广告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参照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一),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主自行发布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需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在本实施办法所指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其中属高速公路两侧80米范围内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原件交工商部门备案),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在其他公共用地场所设置的,提供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行政许可批文,原件1份;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提交市气象管理部门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不发布非广告信息的不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等,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主自行发布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以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① 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 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未能取得上述证明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③ 其他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属转租(发布人需要变更)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即原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已经在本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可不提交原租合同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使用的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同意设置书面材料交原件1份)。
  如提交的场地使用合同已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则前款所指的权属(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需同时提交。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不发布非广告信息的不提交),原件1份。
  6.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三)户外招牌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等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其中:
  (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以下房产证明文件:
  ① 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 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未能取得上述证明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2)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与房地产业主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即原场地使用合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已经在本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可不提交原租合同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业主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业主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使用的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同意设置书面材料交原件1份)。
  如提交的场地使用合同已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则前款所指的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需同时提交。
  4.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其中属高速公路两侧80米范围内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原件交工商部门备案),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其他公共用地上的,提交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批文,原件1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非公共用地上的,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法规并参照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一);申请变更《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事项的,填写《户外广告延期、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二)。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站(网址:www.szaic.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占用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登记、发证;
  (二)占用公共用地和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其他的由辖区工商分局登记、发证: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三)户外招牌广告属《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在各工商分局辖区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申请人可在设置发布后15日内在辖区工商所办理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
  十、行政许可时限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广告,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除有关部门批文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为1年。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延期,应当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并符合重新登记的条件。
  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以前,经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其有效期至原批准设置到期日止。到期后需延期的,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发给《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回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广告主可在设置后15日内申请办理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媒介)、规格、类别、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相对人在设置发布户外广告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一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受 理 号:                          户外广登字第    号
  受理日期:                     回复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事项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单位)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设置发布者自行承担。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申请人(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户外广告登记因上述原因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由申请人(单位)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 申请人(单位) 应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 申请人(单位)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限超过《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的,所引起的一切行政、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申请人(单位)在申请登记、设置发布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如果实际申请登记行为、设置发布行为与申请人(单位)做出的承诺不符的,视为以欺骗手段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承诺:
   一、本申请人(单位)确保本申请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否则,本申请人(单位)愿意承担以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已经征得所有相关物业权属人的同意。本申请人(单位)向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的“物业权属人同意设置意见”的证明文件充分、合法、有效。
   四、如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申请人(单位)承担无条件予以拆除的责任。
   五、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本申请人(单位)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限超过《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的,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本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谨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表1

户外广告登记提交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申请人填写提交文件名称,按《户外广告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在对应栏内打“√”
受理人标注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有效期
页数
备注

1
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 成立批文 □ 身份证 □ 其他 □






2
广告合同






3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有关证明文件:

市城管局批文 □   交通管理部门批文 □

市气象局批文 □






4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 1 )建筑物或土地合法使用证明:

购房合同 □   房地产权利证书 □

预售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出让合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 )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同意设置意见):










( 3 )物业管理企业同意设置意见(或使用合同):










( 4 )其他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5
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的批文: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6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7
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          登记机关受理人签字:         
  受理备注:          

   表2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
(申请人填写)

单位名称

注册号


广告媒介分类
(1)霓虹灯 (2)灯箱 (3)射灯喷绘 (4)电脑喷绘 (5)立柱式

(6)三面翻 (7)其他落地式 (8)车身载体 (9)张贴栏 (10)显示屏

(11)条幅 (12)候车亭 (13)电话亭 (14)空中广告 (15)其他

规格
长:   米 × 宽:   米    块
广告媒介


长:   米 × 宽:   米   块


长:   米 × 宽:   米    块


其他:   平方米(立方米)


发布地点
①   区    路

②       公路

③其他地点:

类别
公共用地广告□    非公共用地广告□    招牌广告□

发布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初次备案事项

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时间


广告主名称


广告主联系人

电话



填写说明:
  1.请按“广告媒介分类”栏的内容在“广告媒介”栏对应框中注明。
  2.“规格”栏:使用一份申请表最多可在同一发布地点申请3块户外广告。如属特殊形状,请在“其他”栏中标明面积或体积。
  3.“发布地点”栏:①请填写清楚所在区、道路、建筑物、方位等内容;②属公路两侧范围的,请按交通或公路部门批准意见中标准表述填写;③如属于候车亭、车身载体、空中广告等难以填写设置地点的,请在“其他地点”栏中表述。
  4.“类别”栏:请分别在框中打“√”。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
(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填写说明:
  1.实景照片为两张,必须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有照片底片(数码照片不受理)。实景照片应反映设置地点的真实状况。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对本照片作技术处理。否则,视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申报。
  2.拍摄应当在保证清晰的同时,尽量反映出设置地点所在物业或道路的整体形象,以方便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判别设置的整体效果。
  3.应当在申请之日前15日内拍摄,并附有拍摄日期。
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
(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填写说明:
  1.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在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盖章;
  2.效果图的拍摄角度应与其中一张实景照片拍摄角度一致,并用箭头标注清楚所申报的广告位。
  3.本效果图一式两份。一份贴于上栏,一份另附于本申请表;如效果图中广告内容不清晰的,请另提交清晰的广告内容样件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样件与效果图一起贴于上栏。 
申请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












   表3

登记核准意见
(初审人填写)

单位名称


广告媒介


规格


发布地点


类别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表4

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初审人意见
年  月   日

处(科)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分局)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表5

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情况

录入人
签字

核对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发证人
签字

存档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领证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电话


备注



   附表二

户外广告延期、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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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涉海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海洋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海洋管理、海洋权益与安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支撑和引领能力,鼓励海洋科技工作者为海洋事业健康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根据海洋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和《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海洋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海洋科技创新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海洋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所属单位,其他涉海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

  第三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成果分为“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两类,实行分别申报、分别受理、分别评审,奖励成果以海洋创新成果奖予以统一公布。

  第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在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安全保障和海洋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成果分两类: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

  1.应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综合性海洋调查、考察的研究成果。
  2.为揭示和阐明海洋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整理和综合分析而取得的新发现、新方法、新理论或新认识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3.在海洋环境监(观)测和预报(测),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水利用,海洋信息化和海洋标准计量检测(检验)等领域取得的具有前沿性、关键性和实用性的海洋技术研究成果。
  4.在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海洋经济、海洋管理、海洋权益等研究中,取得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

  1.研制开发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和新材料,经实践证明已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在重要的海洋工程、科技工程项目建设或保障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先进科技手段起到了关键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成果推广、示范等方面,取得很好产业化或业务应用效果,经实践证明,形成了规模产业、名牌产品或公益服务产品,产生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对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海洋安全与权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评审标准为:成果有显著创新或重要发明、发现,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技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安全与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等奖评审标准为:成果有明显的创新或改进、发现,达到同类成果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技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较大作用,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安全与权益做出了较大贡献。

  关于“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两类成果的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由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其他涉海部门所属单位依据本办法推荐,经审查合格后报送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一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需经任务下达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机构)同意。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经协商一致后,由主持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奖励范围及评奖标准,并在申报之前按有关规定完成成果登记、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书》,成果报告及成果评价、应用(或论文发表、引用情况)、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并缴纳评审费。提供的上述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申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名次顺序应按其在成果中的贡献大小排列,并必须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或管理人员(项目组织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列入)。具体为:

  (一)创新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或完成者;
  (二)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学说的提出或阐明者;
  (三)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者;
  (四)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五)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单位)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将合格的申报项目及有关材料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按类受理,并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当年推荐项目总体情况,分类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项目数。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分别建立“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两类成果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奖时,从评审专家库中分别抽取若干名同行专家组成两个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对于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在评审前组织3名评审专家库中的同行专家进行预审。

  第二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专家库专家作为主要完成者之一申报项目时,不参加当年评审和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按“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两类成果,分别采取会议评审、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因故未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其表决权视为自行放弃。获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密的申报项目,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将在会议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小范围初审。


第六章 批准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获通过的项目,在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前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由国家海洋局批准后授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集体和个人获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

  第二十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获奖项目公示期间,若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月内可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提出,由其负责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超过一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匿名的异议函件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获奖等级等异议问题,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责成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若属实,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将撤销对该项目或有关当事人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国海科字[2000]168号)、《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海科字[2000]189号)同时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二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赣州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安置随军家属的领导机关。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民政部门是协调机关。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指令性岗位安置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的办法进行安置;对非重点安置对象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驻赣州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重点安置对象:
(一) 团(含团级)以上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
(二)其他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家属。
第七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由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有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对非重点安置对象,由随军部队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负担,待业补助金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置的随军家属不予补助。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八条 市、县(市、区)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是:驻市、县(市、区)的部队随军家属,分别由部队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冠以赣州名头的驻市部队和96162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第九条 驻赣州部队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分别报市、县(市、区)双拥办,由市、县(市、区)双拥办汇总后,将重点安置对象报当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以政府文件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将非重点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报当地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双拥办,由各级双拥办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条 接到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置计划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上岗的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按对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后,因所在单位关、停、并、转,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推荐再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安置就业而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工人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按党委组织部门的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