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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9:5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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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000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2月4日公布。司法部已向各地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2月4日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仅限于试卷四。对于由计算机评阅的试卷一、二、三,不进行分数核查,但此三卷无成绩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只限于核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核查后的成绩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达到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伤亡事故调查组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伤亡事故调查组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豫劳安〔1993〕11号《关于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可否对其提出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中第二款“确定事故责任者”和第三款“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86〕高检会(二
)字第6号)中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意见。



199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