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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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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现将《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

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巩固和发展“八五”期间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顺利完成“九五”时期的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劳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要求,把劳动工作的指导方针统一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把劳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统一到“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上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
成绩。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目标创造
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持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一、继续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加快劳动工作法制化进程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
针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推进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要带头全面落实《劳动法》,率先建立起新型劳动制度,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其它地区。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的起草、修改,争取尽快审议颁布。
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争取多出台一些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二、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
把就业工作作为劳动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力争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广开就业门路,在发展经济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制定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
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来抓,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运用政策引导,调动各种培训实体的办学积极性,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在200个城市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使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尽快
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登记、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发挥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区域信息网的作用,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速度和规模。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季度前,各省和实行行业统筹部门的改革方案全部出台;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加强指导。
按照劳动部“覆盖计划”的要求,加紧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在“九五”期间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同时,发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总结九江、镇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把医疗保险管理与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
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要在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严禁违法使用。社会化服务工作,也要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
改革和完善分配体制,着力理顺和规范收入分配关系。
严格执行、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继续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审核下达到所有挂钩企业。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加强对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调查研究,查清职工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水平、来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别进行治理。
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点工作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中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掌握其实发工资的增长速度。重点加强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对工资收入尚未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企业,要尽快纳入并加以规范。继续严格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
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提取、发放及其它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建立收入申报制度,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五、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新形势下劳动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作为扩大就业的基本手段。
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来进行,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
职业培训必须调动社会、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管理,尽快实现50个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
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保证培训的投入。推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的用人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北京、福建、广东、深圳、成都、大连、厦门、青岛等省市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有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
营企业率先建立起这一制度。
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注意解决转制后出现的问题,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企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围绕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费用收缴、基本劳动标准等,进行重点监察。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
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使劳动争议的结案率达到90%。注重基层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突发事件的平息和处理工作。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
七、重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和在西安召开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座谈会议精神,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解困工作领导班子,纳入议事日程,确定目标责任制。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制定解困的工作方案,确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
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地方扶困基金。有条件的地区,经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地)级扶困基金,专门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八、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职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治理。抓好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惩处。
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国有企业主要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逐步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继续以贯彻《矿山安全法》为中心,以控制瓦斯事故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使重大矿山事故得到控制。加强对乡镇办矿的安全监察,不合格的要
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推动《安全生产纲要》的落实,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周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及全社会安全意识。
九、加强科研、宣传、信息、信访等项基础工作,为全面实现劳动工作目标服务
劳动科研工作。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结合劳动工作的实际,建立有利于科研与劳动工作紧密结合的科研体制。抓住劳动工作的重点,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重研究经济增长实行集约方式以后的就业、培训问题,控制工资总量过快增长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各
类企业建立三方调节机制问题,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问题。探索运用现代技术研究预测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数量关系,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加强对事故预防、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的研究。
劳动宣传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继续宣传好《劳动法》,加大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劳动工作的新闻宣传,与新闻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
规、政策和典型经验,让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劳动工作,支持劳动工作。
统计工作。下力气建立和完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在搞好全面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抽样调查,组织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是劳动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途径,应给予特别的重视。贯彻《信访条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国际合作。紧紧围绕劳动工作重点,认真吸取消化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成功做法。注重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
十、深入开展“学习、团结、勤政、廉政”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政治纪律,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办实事,讲实效,精简会议,精简文
件,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劳动工作任务。



1996年1月8日

——题记:中医认为,疾病的预防比治疗更重要。法律亦然。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某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因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某发生房屋拆迁合同纠,于2007年12月21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芙蓉区法院受理后,本着着重解决纠纷,争取案结事了的原则,于2008年1月10日即组织各方当事人第一次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差距巨大:甲公司不同意任何补偿;乙公司和丙公司只同意补偿5万,张某某则要求得到补偿103万,至此调解未果。此后法院要求各方拿出书面调解方案:乙公司和丙公司只同意加至8万;张某某则只同意降至98万。双方的差距仍然巨大。
2008年3月12日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3月21日通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调解,争取三家单位共同商定给予张某某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乙公司和丙公司明确表示只能在8万的基础上在突破一点,不能超过10万。甲公司则表示为了尽快结案,愿意在乙公司和丙公司补偿数额的基础上支持三分之一。
就在3月21日前后,张某某跑至北京上访。此后法院一方面继续做三家单位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要求张某某自己立即返回长沙继续协调。张某某听从芙蓉区法院意见从北京回来后,芙蓉区法院继续做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调解工作。乙公司和丙公司后来表示可以加到20万。张某某对20万的补偿仍然不予接受。芙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亲自到乙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见面,再次做乙公司的调解工作。乙公司和丙公司后来表示同意再加至25万元,这已经是上限。在此情况下,主管副院长通知张某某到法院,亲自做张某某的调解工作,告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调解方案,建议张某某要事实求实,放弃不切实际的要求。张某某仍然不予接受,并且不表明自己明确的调解让步方案。
鉴于房屋已经一年多未拆除,已经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进程,芙蓉区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拆除张某某占用的房屋。裁定送达后,张某某再次跑至北京上访。此次上访惊动市、区有关领导。区委政法委书记亲自过问本案,亲自找甲公司代表商量协调解决本案纠纷的途径。
此后,芙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亲自到张某某的家中,再次做张某某家属的工作,要求其家属通知张某某回长沙继续协调解决本案纠纷。此后又做甲公司的调解工作,要求该公司作出适当让步。
张某某从北京回来后,经芙蓉区法院两位领导最后努力,张某某最终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搬出占用的房屋,房屋交由甲公司拆除,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履行完毕。至此曾经引发被告张某某在诉讼中两次进京上访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以各方当事人满意的方式调解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统一。

二、工作回顾
本案最终以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案结事了”。案件审理中,芙蓉区法院及相关部门均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此案如果不能调解解决纠纷,后果无疑会是相当严重的:
从张某某的角度看:案件审理中,张某某先后数次上访进京,并且扬言要与房屋共存亡。此案处理稍有不慎,即可能影响张某某对纠纷合法合理解决的信心,可能导致他对社会不满,由此可能导致恶性事件。
从甲公司的角度看:该公司依法征地开发建设的城建项目,已因此纠纷而延误了一年多的工期,再也不能耽误下去了。哪怕耽误一天都是数额不菲的损失。因此,本案纠纷如果不尽快解决,而且是以各方都满意的方式妥善解决,那么甲公司在解决此纠纷中的投入势必会增加,城建项目因此纠纷而不能顺利推进的可能性也会增加。这样的损失扩大,对甲公司不利,对张某某也无益,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更属不利。
因此,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案结事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促进了辖区城市建设进程,促进了辖区社会稳定,增进了辖区社会和谐。

【案例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诉讼当事人重伤住院,急需大笔费用治疗,时间就是康复的希望!芙蓉区院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启动立案审理绿色通道,采取上门立案、快审快结措施,半天时间内达成诉讼双方调解,被告当庭支付赔偿金8万元,余款次日全部给付完毕,使原告获得了宝贵的转院救治的经费和时间。
原告张某某是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双庆村村民,年仅25岁。今年5月23日,被告刘某某在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某酒店的后院开办一家商务酒楼,雇请案外人李某包工包料承包大楼的外墙粉刷工程,李某组织张某某等人一同进入现场施工作业。25日下午,张某某根据李某的安排在二楼外墙作业时,从窗户上摔落至地面受伤。安全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业主刘某某了立即送入长沙市第八医院住院治疗,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为:颈4、5椎体粉碎型骨折,颈髓损伤合并高位截瘫,颈部以下失去了知觉。原告家属希望转入条件更好的湘雅医院治疗,苦于没有治疗费用。
被告刘某某作为酒店装修工程的业主即发包人,在支付了2.8万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方认为,刘某某雇请无合法资质的李某包工包料承揽装修工程,应对张某某的受伤负赔偿责任。要求刘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6月9日下午,张某某的代理人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芙蓉区法院受理后,为弄清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派立案庭副庭长杨宇光立即带领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赶到长沙市第八医院病房,详细了解了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在病房内办好了立案手续。同时,对原告方没有任何诉讼经验的代理人进行了诉讼指导。考虑到被告刘某某也在现场,杨宇光副庭长组织双方进行了立案调解,告知了被告应尽的责任,在得知被告装修工程正处于关键时期,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杨宇光敦促被告将救治伤者放在第一位,尽快筹措经费,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了基础。
6月10日,案件由绿色通道进入速裁程序,芙蓉区法院民一庭速裁法官钟建林迅速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在办公室进行,以围坐叙谈,拉家常的形式拉开调解序幕,在轻松的气氛中引导被告履行义务,最终促使被告当庭给付赔偿金8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于次日全部给付完毕。
二、工作回顾
此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因装修施工受伤,躺在医院急需医药费。如果原告因医药费不够而影响治疗,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无疑会进一步扩大,进而会深度影响原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从被告一方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主动地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从法律的角度看,被告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不能承担无穷无尽的赔偿责任。被告也应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果双方的纠纷不能尽快协商解决,那么势必影响被告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有可能诱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本案中法院采取上门立案,快立快调的方式快速结案,案结事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有效地保障,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这个社会又少了一桩纠纷,多了一份和谐。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夜郎湖汇水面积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夜郎湖汇水面积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 夜郎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综合利用、科学开发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和开展旅游等的需要。

夜郎湖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分段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第五条 夜郎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保护和改善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七条 在夜郎湖及其外围一定区域划定夜郎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准保护区的范围由普定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安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分别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Ⅲ类标准。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及其它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物;

(三)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车辆和容器;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使用电力、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旅游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未达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三)禁止在码头上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五)禁止从事投饵养殖。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禁止堆存废渣、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和可能污染水域的物品;

(三)禁止设置油库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四)禁止旅游和游泳;

(五)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夜郎湖行驶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治污染水源的设备,逐步使用清洁能源,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入湖河流上游相关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进入夜郎湖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和植被,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等。

第十五条 在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大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六条 开展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物防治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激素,防止对土地和农畜产品的污染。提倡使用无磷洗涤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跨行政区域难以解决的问题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夜郎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夜郎湖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由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实行县、乡(镇)长环境目标责任制。

第十九条 入湖河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责任者必须迅速采取防治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 入湖河流与夜郎湖交汇界面的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夜郎湖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超标水源地所属的人民政府通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环境监测制度,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体及入湖河流与夜郎湖交汇界面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

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监测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取用夜郎湖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夜郎湖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视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三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造成夜郎湖水资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