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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时间:2024-05-23 16:1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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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商业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0年9月28日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以(90)商贸粮联字第20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批准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郑州市场)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合办、面向全国的省际间议价粮食交易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实行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是竞争性、规范化的市场。
第四条 郑州市场是非营利的服务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以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为主,开办远期批发交易,组织部分合同在场内有规则地转让。
第六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和交易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和政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七条 郑州市场的领导机关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商业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铁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郑州市场运行中所涉及的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在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设置办公室
,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商业部对郑州市场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交易会员;
(二)审定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三)会同国家物价局确定交易的年度指导价格;
(四)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核定会员企业年度指导性购买配额;
(五)派出驻场特派员,对郑州市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河南省粮食、工商、物价、金融、财政、计划、税务、铁路、交通等部门同商业部粮食综合司、粮食管理司、粮食储运局、财会物价司、基储司、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联合成立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负责协调处理郑州市场重要的交易和管理问题。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河南省粮食局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郑州市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 郑州市场设置下列职能工作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协调市场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负责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负责合同转让。
(四)信息部: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信息,以及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结算部:负责审查会员资信,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协助买卖双方结算。
(六)交割部:负责签发准运手续,监督实物交割,协调处理货物交割过程中的商务事故。
(七)公关部:负责宣传、联络、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监督、调解和处罚。
第十三条 郑州市场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会员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或购销粮食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资本金30万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议价粮食(小麦或面粉折小麦)250万公斤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经营或购、销议价粮食业务的经历,并能守法经营;
(五)拥有或租用与其粮食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六)商业信誉好,有县、市以上工商、银行、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资格的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复审,经商业部批准后,到市场登记、注册,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会员分为下列两种:
(一)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
(二)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进场交易;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对市场各项交易规则、制度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对市场交易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权。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交易合约;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三)向市场交纳一次性资格保证金一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委派一至三名出市代表进场交易。出市代表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会员单位正式职员,具有一定的粮食业务知识;
(二)必须经过指定单位举办的批发市场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三)没有任何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者,须持所在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出市代表证书,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证书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全权负责所代表企业在场内的交易活动,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变更或增加出市代表须提前十五天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原出市代表在了结各项手续后退场。

第五章 会员协会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场的会员成立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十五名协会理事和公共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协会具体章程由会员协会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小麦(含面粉),新增品种由商业部审批。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采取三种形式:
(一)现货交易,即六个月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合同,即六个月以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交割的交易;
(三)合同转让,即在场内的合同转让。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场设置相应的交易厅及其交易设施。会员在郑州市场的交易活动一律在交易厅内进行,禁止厅外成交。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现货、远期合同和合同转让交易,市场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在经法定程序变更以前,卖方不得拒售,买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方式为拍卖和协商买卖两种:
(一)拍卖,即由卖方提前向市场提交拍卖品种、数量、质量、样品、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价格等资料和实物,由市场统一组织拍卖。
(二)协商买卖,即由买卖双方在场内协商定价,签订合同,经市场登记确认,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合同有下列两种:
(一)标准化合同;
(二)非标准化合同。
合同样式由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交割期两个月以前由郑州市场公开组织进行。合同转让交易一旦达成,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粮食品种质量、粮食包装物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场实行国家指导性年度购买配额制。年度配额在5000万公斤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粮食,一个月的购买量不得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出市代表和工作人员进场须着专用交易工作服装。

第七章 价 格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粮食计量单位为公斤,报价单位为元、角、分、厘/公斤,叫价幅度为1厘/公斤。
第四十条 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突破国家指导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场每一个开市日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个开市日平均价的一定幅度,突破价幅限制时,市场停市。市场每一个开市日价幅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由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场统一发布。

第八章 结 算
第四十三条 在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市场监督下的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委托市场代办结算。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基础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一)基础保证金,即买卖双方在每成交一笔交易后,按成交金额的5%向市场交纳。
(二)追加保证金,即当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已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可根据价格升降情况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基础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无误后,市场将保证金的本息归还交纳者。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各按成交金额的1-1.5‰,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不同时期的手续费具体执行数额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批发市场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

第九章 交 割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实物交割。货物在合同所确定的火车站车板或港口船舱交货。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前两个月,由卖方持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向当地粮食调运主管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安排运输。郑州市场暂时代办向河南省外发运粮食的运输计划。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成交样品的等级、规格、质量交收货物,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货物交割中的商务事故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代 理
第五十一条 做为会员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有权从事代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会员所进行的代理业务必须向市场申明,交验代理协议。自营和代理业务的账务必须分开。
第五十三条 市场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 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的条件由代理者和被代理者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签订代理协议。
第五十五条 代理者可以向被代理者收取代理佣金,佣金限额(含向市场交纳的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4‰。
第五十六条 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场必须积极、严谨、高效为会员服务,凡是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会员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市场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主持公道、清正廉明,对于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者不严格履行合同所定各项内容的,均为违约。发生违约,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场依法予以调解。调解不服者,按法定程序由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买卖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变更和解除情况报市场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场建立会员交易档案,定期审查、公布会员的履约情况,鼓励会员信守合同,严格履约。
第六十二条 出市代表必须持证进场交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项交易规则,接受市场监督。
第六十三条 出市代表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扰乱和影响场内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不准操纵、垄断市场;
(三)不准私下秘密交易;
(四)不准冒名顶替;
(五)不准伪造、转借、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第六十三条的条款之一者,除需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以外,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郑州市场对会员和出市代表的资格实行年审制,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监管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监管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69号“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蘑菇罐头、日用陶瓷、木螺丝,木薯干、红薯干,黑白、彩色电视机五种商品对欧共体国家出口受被动配额限制(其中黑白电视机对全球出口亦受主动配额限制)。
现接外经贸部(1993)外经贸管配函字第241号“关于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监管问题的函”称,外经贸部对上述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的管理做法是:由欧共体国家的进口商凭我方有关单位出具出口证书或原产地证明等双方认可的文件,自行办理到欧共体国家的进口报关手续。
鉴于,海关对上述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其中黑白电视机出口按(1993)外经贸管发第93号文件监管)出口,一律按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验放。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三日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加速创新型衡阳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技术发明奖;

  (四)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建设创新型衡阳”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研开发以及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自主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二)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本市转化为生产力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产学研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在我市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并有配套的激励政策。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清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不超过35项。

  第十二条 市技术发明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十三条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不分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批准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30万元,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其生活和工作环境,另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技术发明奖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单位的奖金为10万元,奖励个人的奖金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从2012年起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衡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