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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14:4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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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3〕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梧政发〔20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托管档案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统筹。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8%,缴费基数分为以下三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缴费基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本人年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如年养老金总额达不到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的档案托管机构向失业人员统一代收,然后转交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失业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新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0个月后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保且缴费正常的失业人员,原来医保卡个人帐户中的结余额可继续使用,住院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保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失业人员,再次参保10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的结余额,10个月后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年度内再就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如下办理:就业单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由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至本年度末的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缴费基数、以6.8%的缴费比例为其缴费至本年度末,下一年度按该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乘12个月为基数、以6.8%的缴费比例缴费,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就业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职工本人按原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享受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梧政发〔2000〕94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治理经济环境力度推动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治理经济环境力度推动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决议
(2003年4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切实加大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力度》等三个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我市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越权执法,执法违法,“吃、拿、卡、要”的现象屡禁不止;为钱执法,为钱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和投资商的利益,挫伤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势必影响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社会反响强烈。三个《议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和急切盼望解决问题的强烈要求。对此,会议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经济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努力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经济发展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环境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之策。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与治理经济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力争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关心荆州发展,处处维护经济环境”的良好氛围,使我市的经济环境在年内有明显好转,明后两年有根本改观。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抓好经济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收费项目。通过清理整顿,将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项优惠政策予以公示,并实行服务时效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与此同时,要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搞好投资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准入“门槛”,接受各类投诉与咨询,真正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将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考试等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及其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执法违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屡查屡犯、顶风执法违法、恣意扰乱经济环境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公开曝光。要坚决纠正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清退从事执法的临时人员,取消无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权;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实行综合执法的途径与办法,认真搞好整顿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把落实决议和办理议案的工作抓紧抓好。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实行执法“两制”和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经济环境摆在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并通过建立企业热线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对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及时进行报道。对“三乱”行为和扰乱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实行跟踪报道,以强化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决议的落实工作,并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6〕1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的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厦门知识产权转化中心产业化基地暨海沧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以下项目入驻科创中心: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以上统称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鼓励类项目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一)对租用科创中心孵化大楼场地进行研发、孵化的项目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入驻前三年分别按当年场租价的100%、50%和20%补贴,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对租用科创中心内厂房进行中间试验和生产的项目,入驻前两年分别按当年场租价的70%和50%补贴,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四条 入驻科创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且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产业化项目,可以享受海沧区政府1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入驻科创中心且取得国家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海沧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进行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入驻科创中心企业对自主研究开发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申请专利。

  (一)海沧区政府对企业所支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给予不低于全额50%的资助。

  (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取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取得专利证明当年,由海沧区政府对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入驻科创中心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同时适用于科创中心外企业。

  第九条 享受海沧区政府租金补贴、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收在海沧区缴纳。

  第十条 入驻科创中心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须向海沧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海沧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认定后,报海沧区政府批准。

  享受海沧区政府租金补贴、资助和奖励的企业须与海沧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相关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