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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7:3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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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要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受化学工业部委托,负责化工科研物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科研物资计划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物资供应的依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任务的不同来源及所需要物资的不同渠道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筹兼顾,励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部属科研院所物资申请计划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格式和规定的时间申报。对于科技补充项目所需物资或因特殊情况追加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2月底前将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格式见附表1)填报总院。
第八条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用于所申请的项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
第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因计划变更或品种不对路等原因而形成的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余缺,应根据物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十条 部属科研院所采购物资,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掌握市场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部属科研院所必须加强物资统计工作,建立物资统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搞好库存物资动态分析,年末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格式见附表2)应在每年1月15日前连同本部门年终物资工作总结一起上报总院。
第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对国家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国家统配物资)内容包括:物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应建立跟踪物资使用档案,每年年末将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表3、4)上报总院。

第三章 物资储运管理
第十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化工部企、事业单位一类库标准》,实现“五化”,即:库房管理规格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物资储备定额化、技术维护保养经常化、安全卫生库容整洁化。
第十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定期核定库存资金定额(包括二级库)降低库存资金定额,及时处理积压物资,充分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定额流动资金每年周转期应不小于两次。
第十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验收、保管、发放和安全防范工作。属于危险物品的装卸及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则及交通法规,保证安全。

第四章 物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设有固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科研物资,并应有一名院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科研物资管理干部,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领导应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聘用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赃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见附件1)和《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2)执行,并由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部院负责检查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化工部研究院所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各研究院(所)推荐报部参加评比。
第三条 对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化工科研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使用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化工科研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化工科研物资的分配、调拨和储运管理应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收集化工科研物资的使用效果,建立跟踪档案。
4、积极开拓化工科研物资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做好化工科研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的工作。
5、开展化工科研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好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奉献精神,热受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
2、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赃,败坏职业道德。
3、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总院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研究院(所)认真审核、推荐,报总院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化工部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部属各科研院(所)必须遵照执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的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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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制度不健全扣1分,岗位│ ┃
┃ │ │岗位责任制并能认真执行 │责任制不健全扣1分 │ ┃
┃2│3 │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健全│无跟踪档案扣3分,不健│ ┃
┃ │ │跟踪档案 │全扣2分 │ ┃
┃3│3 │建立:订货合同、积压物资、│每缺少一个扣1分 │ ┃
┃ │ │资金动态主要物资消耗台帐 │ │ ┃
┃4│3 │按大类核定库存资金定额,使│70%以下扣1分,60%以│ ┃
┃ │ │库存物资结构合理率在80%以│下扣2分 │ ┃
┃ │ │上 │ │ ┃
┃5│2 │库存物资周转率每年不小于两│达不到两次的扣2分 │ ┃
┃ │ │次 │ │ ┃
┃5│3 │采用计算机进行物资辅助管理│无计算机辅助管理扣3分│ ┃
┃6│3 │加强统配材料外调的管理,有│外调统配材料无领导审批│ ┃
┃ │ │严格的外调审批手续 │制度扣3分 │ ┃
┠─┼──┼─────────────┼───────────┼──┨
┃1│4 │认真执行国家物资政策 │发生违反政策扣4分 │ ┃
┃2│4 │物资计划编制必须有依据,做│向上级报送过期扣3分,│ ┃
┃ │ │到及时、准确 │无依据扣1分 │ ┃
┃3│4 │掌握市场物资信息,按时择优│盲目组织货源造成经济损│ ┃
┃ │ │组织货源 │失扣4分 │ ┃
┃4│4 │计划完成率达到85%以上 │完成率70%以下扣2分,│ ┃
┃ │ │ │60%以下扣3分 │ ┃
┃5│4 │物资采购供应必须归口统一管│物资采购未归口统一管 │ ┃
┃ │ │理,对同意自购的器材供应部│理,导致采购的混乱扣4│ ┃
┃ │ │门必须组织验收和办理有关手│分 │ ┃
┃ │ │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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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仓库管理条理论:库内有五张│每缺少一图扣1分 │ ┃
┃ │ │图表:〔一类库标准〕〔岗位│ │ ┃
┃ │ │责任制〕〔库存资金动态〕〔│ │ ┃
┃ │ │货位意示图〕〔基础知识图〕│ │ ┃
┃2│3 │物资摆放规格化:“四号定 │不实行“四号定位”扣2│ ┃
┃ │ │位”、“五五摆放”横看成 │分,不摆“五五化”扣1│ ┃
┃ │ │行,竖看成线 │分 │ ┃
┃3│3 │库存物资保持帐、卡、物一 │帐、卡、物不一致错二笔│ ┃
┃ │ │致,做到日清月结,年盘点 │扣1分年未不盘点扣2分│ ┃
┃4│3 │库存物资没有霉烂变质、丢 │对保养不善,造成物资霉│ ┃
┃ │ │失、损坏情况,有定期保养制│烂变质有一笔扣1分 │ ┃
┃ │ │度并保养良好 │ │ ┃
┃5│3 │具备验收条件的物资,在五天│超过五天不验收扣2分 │ ┃
┃ │ │内验收完毕,出库发料必须手│出库发料手续不完备扣1│ ┃
┃ │ │续完备,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分 │ ┃
┃6│3 │年盈亏率低于万分之五 │超过万分之五扣2分 │ ┃
┃7│2 │防范措施落实,防火器材齐备,│对各种物资无安全管理制│ ┃
┃ │ │对危险(易燃、易爆、剧毒、│度扣2分 │ ┃
┃ │ │放射)稀贵等物资实行专项管│ │ ┃
┃ │ │理 │ │ ┃
┠─┼──┼─────────────┼───────────┼──┨
┃1│4 │物资统一各类报表做到准确、│过期不报扣2分,无文字 │ ┃
┃ │ │清楚、及时有文字说明 │说明扣2分 │ ┃
┃2│3 │记帐、数字正确、字迹清楚、│记帐不及时扣1分,字迹│ ┃
┃ │ │准确及时 │涂改扣1分 │ ┃
┃3│3 │统一报表、帐册按年装订成册│每年一月底没装订成册保│ ┃
┃ │ │妥善保管 │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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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供应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 ┃
┃ │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 │1000元以上扣3分,100 │ ┃
┃ │ │ │元以上扣1分 │ ┃
┃2│3 │物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供应负责人职称低或无岗│ ┃
┃ │ │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岗位培训合│位合格证书的扣1分,供│ ┃
┃ │ │格证书,供应人员要熟悉业务│应人员有职称者小于60%│ ┃
┃ │ │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扣2分, │ ┃
┃3│4 │对各类物资人员开展业务培 │无计划扣4分,未完成计│ ┃
┃ │ │训,做到有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划扣2分 │ ┃
┠─┼──┼─────────────┼───────────┼──┨
┃1│3 │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回收制│没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制│ ┃
┃ │ │度和办法 │度办法扣3分 │ ┃
┃2│3 │回收的物资有专人管理,集中│无专人管理,无统一处理│ ┃
┃ │ │统一对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办法扣3分 │ ┃
┃3│4 │器材的回收利用处理,进出有│回收的废旧物资进出无 │ ┃
┃ │ │帐,帐物相符 │帐,管理混乱扣4分。 │ ┃
┠─┼──┼─────────────┼───────────┼──┨
┃1│5 │车辆完好率在85%以上,做到│达不到85%扣3分 │ ┃
┃ │ │“三无”(无违章、无责任事│违章、事故、碰擦一次扣│ ┃
┃ │ │故、无碰擦)严格遵守交通法│1分 │ ┃
┃ │ │规 │ │ ┃
┃2│5 │物资运输要按轻重缓急进行,│装卸损坏物资100元以上 │ ┃
┃ │ │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 │扣3分,10元以上扣1分│ ┃
┃ │ │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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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一九 年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立方米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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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项目│ │起止│ ┃
┃名称│ │类别│ │级别│ │时间│ ┃
┠──┼─┬───┬─┼──┼─┬─┬───┼──┼─┬──┼──┼─┬─┬─┬─┨
┃总投│ │科技三│ │其中│国│省│地(市)│部门│ │银行│ │自│ │其│ ┃
┃资 │ │项费用│ │ │拨│拨│拨 │拨款│ │贷款│ │筹│ │他│ ┃
┠──┼─┴───┴─┴──┴─┴─┴───┼──┼─┴──┴──┴─┴─┴─┴─┨
┃ 项 │ │ 物 │ ┃
┃ 目 │ │ 资 │ ┃
┃ 意 │ │ 用 │ ┃
┃ 义 │ │ 途 │ ┃
┠──┼──┬──┬──┬───┬─────┼──┴───────────────┨
┃ │钢材│ │ │ │ │ ┃
┃材料├──┼──┼──┼───┤ │ ┃
┃数量│木材│ │ │ │审查意见 │ ┃
┃ ├──┼──┼──┼───┤ │ ┃
┃ │水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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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项目类别系指科研、中试、新产品试制、开发推广等。 填表人: 负责人:
⒉项目级别系指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⒊钢材、木材、水泥应附明细表。
附表2
一九 年年未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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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年未 │ 年未库存动态 │年未库存比较 │备┃
┃ │ │ 库存 ├───┬───┬───┬───┬───┼───┬───┤ ┃
┃号│ │(万元)│ 进货 │ 自用 │ 外调 │ 报废 │ 库存 │ 升 │ 降 │ ┃
┃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注┃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总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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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全部) │ │ │ │ │ │ │ │ │ ┃
┠─┼─────────┼───┼───┼───┼───┼───┼───┼───┼───┼─┨
┃2│仪器仪表 │ │ │ │ │ │ │ │ │ ┃
┠─┼─────────┼───┼───┼───┼───┼───┼───┼───┼───┼─┨
┃3│钢材 │ │ │ │ │ │ │ │ │ ┃
┠─┼─────────┼───┼───┼───┼───┼───┼───┼───┼───┼─┨
┃4│木材 │ │ │ │ │ │ │ │ │ ┃
┠─┼─────────┼───┼───┼───┼───┼───┼───┼───┼───┼─┨
┃5│有色金属 │ │ │ │ │ │ │ │ │ ┃
┠─┼─────────┼───┼───┼───┼───┼───┼───┼───┼───┼─┨
┃6│化工原料 │ │ │ │ │ │ │ │ │ ┃
┠─┼─────────┼───┼───┼───┼───┼───┼───┼───┼───┼─┨
┃7│化学试剂 │ │ │ │ │ │ │ │ │ ┃
┠─┼─────────┼───┼───┼───┼───┼───┼───┼───┼───┼─┨
┃8│五金电料 │ │ │ │ │ │ │ │ │ ┃
┠─┼─────────┼───┼───┼───┼───┼───┼───┼───┼───┼─┨
┃9│玻璃器皿 │ │ │ │ │ │ │ │ │ ┃
┠─┼─────────┼───┼───┼───┼───┼───┼───┼───┼───┼─┨
┃10│劳保用品 │ │ │ │ │ │ │ │ │ ┃
┠─┼─────────┼───┼───┼───┼───┼───┼───┼───┼───┼─┨
┃11│备品备件(汽配) │ │ │ │ │ │ │ │ │ ┃
┠─┼─────────┼───┼───┼───┼───┼───┼───┼───┼───┼─┨
┃12│建筑材料(水泥地材)│ │ │ │ │ │ │ │ │ ┃
┠─┼─────────┼───┼───┼───┼───┼───┼───┼───┼───┼─┨
┃13│其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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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3-5=6 1-6=7或8
附表3
一九 年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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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 材 料 │ ┃
┃ │ ├──┬──┬──┬─┬─┬─┬─┬──┬──┤备注┃
┃名称│单位│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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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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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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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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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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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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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4
一九* 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总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
┃ │ 国 家 调 拨 │ 省(地)调拨 │ ┃
┃ ├──┬──┬──┬─┬─┬─┬─┬──┬──┼──┬──┬──┬─┬─┤备注┃
┃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钢材│木材│水泥│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八五”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其中:省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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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开发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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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级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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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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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级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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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推广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普及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注:⒈省、地(市)调拨指省、地(市)物资计划部门安排的计划物资。 填表人: 负责人:
⒉科技项目指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等项目。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试行)(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进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估管理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评估办法
第六章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资产评估
第七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出售;
(三)建立企业集团;
(四)企业清算;
(五)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资产租赁、承包给外商、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或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终止;
(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法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抵押或担保,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评估,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评估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二)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资产评估资格;
(三)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申请,并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证确认,其审批、确认的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对资产评估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和复议;
(五)纠正或处理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或上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协助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服务性中介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专业评估人员;
(三)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人员的条件,由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评估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五)国家或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证明或大专院校评估专业毕业证书;
(六)两个以上资产评估试评或模拟案例;
(七)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新建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组成人员名单、章程等,经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凡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从事专业性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未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认可的单位,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评估工作;
(三)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结果应严守秘密,并建立完善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四)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如发生争议,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五)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资产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请评估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
(四)资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申报日期;
(六)评估基准日;
(七)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视为准予立项,并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并与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协议抄报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委托资产评估协议书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被评估项目名称;
(三)评估内容;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期限;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收费办法和金额;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评估协议生效后,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在全面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资产评估结束后,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完成审核、验证。经审核验证无误的,应当确认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经审核、验证发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验证期限的,由负责审核、验证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三十条 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并送原确认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申请评估立项,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指令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占有单位支付。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可以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估。选用几种方法评估时,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外购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评估,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五条 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三十七条 申请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发生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评估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新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入的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
第四十条 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包括开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当事人对资产评估结果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约定另选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协商或约定不一致的,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调处。

第七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当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作为政府授权部门办理股份制企业审批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三条 新建含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国有、集体、个人资产应当同时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若与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应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外方注册会计师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制企业发行特种股票进行查验帐目,若与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应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含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整顿;
(四)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的评估项目,重新评估时,评估费用由原资产评估机构负担。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
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干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或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省外评估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整顿;
(四)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干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或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日
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蒋程猷 刘武波

案情: 2002年,吉水县科华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与该企来原职工陈伟军商量,由陈出资购买一辆交通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行驶证,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同年8月20日,科华公司与陈伟军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陈伟军出资购车,该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理行驶证,按科华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科华公司每月支付陈伟军3700元,其他费用均由陈伟军负担,如该车出现故障,由陈伟军另请车完成接送任务,发生安全事故由陈伟军负责,服务时间为期5年。签订协议后,陈伟军与被告朱宝彩合伙经营行驶证登记为科华公司的赣D36062中型普通客车,按协议约定为科华公司接送上、下班职工。2003年5月11日,陈伟军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被告朱宝彩,并退出合伙。尔后,被告朱宝彩与被告徐润根合伙经营赣D36062车,继续履行陈伟军与科华公司签订的协议,科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04年6月20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徐润根驾驶赣D36062车按接送职工的路线从吉水县城出发,送职工去科华公司上班。7时50公左右,当车行驶至文水线1KM+900M,即科华公司大门花坛处,欲右拐弯进入科华公司时,黄伟军驾驶一无牌照二轮女式摩托车后载郭某某与赣D36062车同行至该处,随即撞到赣D36062车的左尾部,黄伟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润根和黄伟军持有的驾驶证分别为G型和B型。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雇佣关系。理由是陈伟军购车后是专门受雇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并按其专门的时间、路线接送,并没有自主经营权,且行驶证也是以科华公司名义办理,科华公司是法律上的车主,其每月支付的3700元应看作是固定工资,因而本案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一种承揽关系。理由是朱宝彩、徐润根以自己的车辆、驾驶技术和劳力为科华公司完成特定的工作,即接送职工上、下班,由科华公司按月支付报酬3700元,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要界定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涵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揽人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规定了承揽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报酬的特殊性也体现了与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的一致性。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活动范围,从而享有更大范围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理,并且雇主一般都较受雇用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此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考虑。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雇主就必需尽到完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责任的行使更是雇主的一项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区分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看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以及报酬是否包括额外的利润。
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的提供的劳务(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具有特殊性,且需要特殊的工具——客车,工作的完成也与人身具有一定的依附性,需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领取驾照的人才可从事,而且每月3700元的报酬中应当包含额外的利润。因此,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关系应属于承揽关系,本案应适用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朱宝彩与徐润根是合伙人,对徐润根从事合伙经营事务致人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科华公司系肇事车辆赣D36062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对该车负有监督、管理之责,故对本案事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