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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00:2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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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广州地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一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及以上)、特别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等四种事故。
第四条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积极防患。
第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属重伤以上事故,应即报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还应即报告市检察院。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应报区、县有关部门。重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局(总公司)一级同意,重大伤亡事故以
上的事故现场,未经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和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示意图,以备分析事故。
第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调查组应由车间或施工队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员、车间安全员及工会劳保委员参加。
重伤、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企业单位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还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和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劳动、工会、检察部门派人参加。属于急性职业病伤亡事故还应有卫生部门参加。
负有工伤事故责任的人员应当回避,但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
调查组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根据《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写出初步意见,并召开事故分析会。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分析会还应有劳动、工会、检察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凡重伤以上事故,都应写出《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的应在十五天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三十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将《调查报告书》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抄报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还应抄报市检察院。
第八条 为保障生产安全,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分别事故性质及伤害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 重伤事故(含急性中毒或中暑)的,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二) 重大伤亡事故,罚款二千至二万元;
(三)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
(四) 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以上的事故,或对事故瞒报、虚报、故意延期报告的,应加倍处罚。
单位被罚款项,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第九条 缴纳罚金,由劳动部门近规定发出《罚款通知书》,事故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金,逾期一天增罚滞纳金百分之一。逾期三十天不交者,由劳动部门通知事帮单位开户银行转拨。
罚款设专户管理,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八十用作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设施的补助经费,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奖励基金,配备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一) 违章操作(指挥)或强令下级冒险作业,或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 对上款情况不予制止的直接领导人,或把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未领合格证的特殊工种工人派往工作岗位顶岗操作的负责人,及操作失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三) 因工作环境不良,缺少防护措施,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事故的单位领导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 在事故前已有人向责任者反映事故隐患,提出不重视安全的批评,但其仍坚持错误做法,而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分。
(五) 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亦应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六) 对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单位的规定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应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因工伤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后,向事故单位发给《工伤事故结案通知书》,事故处理完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解释。




1985年9月29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8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建经部,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各级行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正常、科学的管理秩序,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坚持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建筑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各级行和经办人员必须坚持服务观点,把监督与服务结合起来。要协助和促进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搞好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第四条 建筑业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保证中央级和地方级国营预算内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各级行和经办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恪守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贷款方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工作。

第二章 贷款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其中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计划单独下达,专项管理,不得用其他种类的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发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第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前,经办行按照上级行的要求,根据企业报送的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水平和上年实际占用的平均水平以及本年变化因素,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纳入本行综合信贷计划后,同时报送上级行建经部门。
第八条 管辖行建经部门根据经办行上报的年度贷款计划,结合上年实际和本年变化情况,汇总编制所属范围内建筑业流动资金年度贷款计划,纳入本行综合信贷计划后,同时报送上级行建经部门。
第九条 总行建经部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计划,进行全面平衡,纳入总行综合信贷计划后,分别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指标,各分行,根据管理程序逐级下达。
第十条 各级行在上级行下达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本年度计划范围内分配贷款计划指标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留有适当余地,以解决临时性的急需。
第十一条 各行实际发放的贷款余额,除总行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指标。贷款指标不足,首先应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解决不了时,可向上级行申请追加。
第十二条 计划年度开始,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尚未下达前,按上级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对企业申请的各类流动资金贷款,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贷前调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贷款。
1.借款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2.借款企业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政策,借款用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
3.借款企业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贷款有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借款企业具有还款能力;
5.借款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益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四条 对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以及其他种类的流动资金贷款,还应按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组织贷前调查。
第十五条 对城镇以下进城施工的建筑企业的贷款,按照下列内容重点调查。
1.借款企业应具有进城的施工许可证,承包工程合同和开工执照;
2.借款企业应具有建筑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证明文件;
3.承包企业按承包项目申请贷款,并由发包单位作为贷款保证人;
4.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交存足额建设资金、工程价款和归还贷款的来源有保证。
第十六条 对企业用于临时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贷款用途是否正当;
2.贷款额度是否适当;
3.还款有无可靠保证。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后,要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做到:情况真实,内容完备,并有调查人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人签字后,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等依次送有关负责人和有权批准人审批。
需要报请上级行审批的贷款,报出行必须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九条 批准行或批准人应当根据企业贷款申请书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贷前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的合理要求,结合银行的资金承受能力,核定企业申请的贷款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
第二十条 贷款批准权限,按总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贷款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中央级、省级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贷款申请经批准后,应即按照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订明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必须订明下列保证条款:
借款企业必须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企业无力归还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必要时,贷款应由法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贷款的财力和财产。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资金转入存款户。经办行应当进行审查,做到用途正当,数额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贷款转入存款户后,企业用款时,按一般存款支付,贷款人员一般不进行审查。个别情况不明的用款,付款人员可与贷款人员联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次转入存款户的贷款,应由贷款企业编制用款计划,送经办行。
经办行应当掌握企业支用和归还贷款的规律,在保证贷款余额不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之间对贷款指标进行适当的调度,提高贷款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对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经办行除结合报表分析,经常掌握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外,每年原则上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二次以上的定期或不定期信贷纪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有无挪用贷款进行本行企业的基本建设或购置固定资产;
2.有无挪用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或进行补偿贸易;
3.有无向外单位转借贷款;
4.有无挪用贷款为建设单位垫付基本建设投资;
5.有无挪用贷款支付各种社会集资或用于其他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6.企业流动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材料储备是否正常,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能否按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2.加计罚息;
对于企业使用贷款和管理流动资金的经验,经办行应当协助总结推广,并报告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要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贷款到期,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建筑企业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续订合同,由建筑企业继续使用贷款。其他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可以根据贷款的不同情况,在贷款到期前十天或一个月,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借款企业,做好按期归还贷款的准备,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同时通知借款的保证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到期经经办行催收,借款企业仍不归还时,经主管行长批准,经办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存款户中扣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借款企业如因暂时困难,需要延期归还贷款时,应向经办行提出延期还款的计划,经经办行审查核实,按照计划归还贷款,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企业无力或拒不归还贷款时,在协商督促无效情况下,经办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企业作为借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规还贷款。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代偿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破产危险的借款企业,经过协商和督促,状况仍无好转的,经办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三条 信贷员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提出贷款指标分配意见;
2.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3.办理贷款日常管理事项;
4.检查、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5.督促回收贷款;
6.编制和保管贷款的基础资料;
7.编报规定的统计报表;
8.研究提出改进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领导交办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经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贷款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审核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和贷款指标分配意见;
3.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
4.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进行贷款检查工作;
6.研究下级行、信贷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7.组织草拟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8.组织完成上级行和领导交办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工作;
2.根据授权审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确定贷款指标的分配;
3.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企业年度贷款计划指标;
4.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5.协调行内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贷款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从事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有关人员因故长期外出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必须建立贷款业务档案,积累资料。业务档案一般包括,贷款信息资料;贷款计划和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执行等资料;贷款调查报告,贷款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贷款发放台帐或设置贷款登记簿,并与本行会计、信贷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按期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章 贷款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行和各级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做到审批贷款按程序,发放贷款按政策,管理贷款按办法。
第四十一条 所有贷款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权谋私;
2.不准贷放人情款;
3.不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4.不准任何人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擅自发放贷款;
5.不准借贷款之机,对企业提出贷款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一切附加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贷款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要区别不同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和有关人员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模范地执行有关政策和纪律。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制度办事的,要给予支持、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内部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上级行每年应定期对所属行的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
1.发放贷款是否符合贷款办法和上级行的规定;
2.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用、回收等是否达到上级行的要求;
3.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工作是否建立和健全,统计报表是否保质按期上报;
第四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贷款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达到上级行考核要求的行,应当给予奖励,并可在下年适当增加年度贷款指标。对管理落后、贷款效益低、达不到上级行考核要求的行,应当予以批评,并适当扣减年度贷款指标。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每年应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和第八章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考核有关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要做为全年评比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于全年工作无差错,贷款效益好,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管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是国家强盛的决定性因素。为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特作如
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1)邓小平同志关于科技工作的一系列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新时期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我国积极、全面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
交流,在改革开放中形成了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科技工作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科技体制正在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体制转变,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机制正在形成。科技工作的战略重点已转向国民经济建设,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大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实力显著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对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认识不断提高。很多地方和部门实施了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建设正逐步转向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实践证明,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是正确的,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是成功的,科技工作的成效是显著的。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初步具备了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科技实力,为加速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多数企业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系统结构不合理、机构重复设置、
力量分散的状况依然存在;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还未形成,投入过低的状况尚未改观。这些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也将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科学技术实力已经成为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低的重要因
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将为科技进步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将对科技进步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好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劳动生产率低、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等问题。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
严峻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加速国民经济增长从外延型向效益型的战略转变已迫在眉睫。实现这一战略转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解放和发展第一生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
(3)科教兴国,是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国家
的繁荣强盛。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战略决策,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必然抉择,也是中华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是这一转移的进一步深化和向更高阶段的发展,必将使生产力产生新的飞跃。
(4)实现科技生产力的新解放和大发展,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面推进科技进步。到2000年的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制。在工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基础
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有显著提高。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本转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到2010年达到以下战略目标:使基本建立的新型科技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繁荣科技事业,培养、
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科学技术队伍。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有显著提高。重大学科和高技术的一些领域的科技实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重要产业的关键技术和系统设计技术。主要领域的生产技术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下世纪初的水平,一些新兴产业的生产技
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5)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推动力,科技工作要把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从战略目标、政策、体制、规划、计划等方面体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以改革作为科技发展的动力,在发展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坚持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相结合,合理部署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工作。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科技发展要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攻克关键,勇于创新。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社会环境。在科研工作中,切实发扬学术民主,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坚持研究开发与群众性科技活动相结合,研究开发与科技普及、推广相结合,科技与教育相结合。
二、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6)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跃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必须始终把科技进步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把农业科技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变,使我国农
业科技率先跃居世界先进水平。
要着重抓好我国现有农业先进技术的组装配套,并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外、境外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推广应用。大力提高农业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规模效益。到本世纪末,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提高到50%,为实现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目标,并? 闳狻⒌啊⒛獭⒉说雀笔彻┯μ峁┘际醣U稀? 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普及农业科技知识,采用多种方式培养农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发展技工贸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7)切实加强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集中优势力量,在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病虫害与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治、区域综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对农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领域,力求取得重大突破。加速畜牧、水产养殖综合技术,特别是开辟新
饲料资源技术的开发。开发并推广节水灌溉和科学施肥等技术。重视林业、水利、气象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十分重视生物技术等现代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在农业上的应用,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为建设现代农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基础。
(8)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引导其向技术密集、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开创新的产业领域,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广开渠道,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扶贫工作。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科技和教育。帮助贫困地区培养技术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贫困地区人民依靠科技开发当地资源,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发达地区也要在技术、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援。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9)我国工业发展正在进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提高工业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工业现代化,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技进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必须把科技进步作为关键
措施。
技术创新是企业科技进步的源泉,是现代产业发展的动力。要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发先进技术。技术引进要与国内研究开发统筹安排、有机结合,在注重引进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加强技术创新,增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产业关键技术及工艺开发、装备研制,要逐步实
现以国内为主,真正使民族工业的发展建立在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基础上。
(10)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活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激励企业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新思想、新知识,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管理
方法、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要加强企业职工在职技术培训,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
继续推动产、学、研三结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以及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等,加快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11)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重点围绕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共性、关键性、基础性技术难题。重点开发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节能降耗技术、清洁生产和环保技术等共性技术。
要使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有效地参与引进技术的论证、评估,消化吸收和创新,参与重大工程的论证、前期研究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12)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扩大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在生产、管理、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努力解决交通、通信、商贸、财税、金融、保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现代化的关键技术问题。大力推动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的信息、咨询等第三产
业的发展。
四、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
(13)高技术产业是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高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要努力提高国产高技术
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提高高技术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一些高技术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大中型企业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密切结合,共同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产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办各种形式的高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国家视其项目适当给予优惠政策。要建立良好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区内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重点塑造一批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掌握知识产权、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高技术企
业或企业集团。
(14)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先导,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源泉。发展高技术要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把握世界高技术发展的趋势,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掌握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作为主要目标。国家继续组织实
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遴选一批重点课题,组织以中青年人才为骨干的精锐队伍,加强集成,协同攻关,力求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天、海洋等重要领域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在世界高技术的若干重要领域占一席之地。
(15)要充分发挥高技术对发展国防事业,特别是对发展武器装备的先导作用。加强国防科技的预先研究,集中力量,协同攻关,保证重点武器装备研制。继续全面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注重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五、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
(16)全面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依靠科学技术,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抓好一批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治理与综合利用等示范性工程,建
立一批以科技引导社会发展的综合实验区。
(17)在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抓好一批综合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研究开发基地。加强计划生育、重大疾病诊断和防治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加速建立新医药、中医药和医疗器械自主研究开发体系。到下世纪初,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
要疾病的发病率明显降低。
加强国土资源、海洋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等科技问题的研究。坚持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防灾减灾、社会安全、城市建设、劳动保护、文化和体育等领域的科技工作。建立食物和营养安全与质量检查、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身体
素质。
大力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装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医药、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住宅、流通与社会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基础性研究
(18)基础性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后盾,是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也是培养和造就科技人才的摇篮。基础性研究的使命是探索自然界的规律、追求新的发现和发明、积累科学知识、创立新的学说,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理论和方法。基础性
研究的重大突破,将带动新兴产业群的崛起,引起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革。
在当前一个时期,基础性研究要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作为中心任务,重点解决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技术问题,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要注重发展新兴带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基础学科。支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合理结合,
重视软科学研究及应用。
(19)基础性研究要按照“有所赶、有所不赶”的原则,瞄准国家目标和世界科学前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高峰。根据国力、财力的可能,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一定优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课题,集中力量,重点攻克。国家继续通过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重点基础性研究计划以及各种专项基金,加强对基础性研究的支持。不断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基础性研究经费占研究和开发经费的比例。基础性研究要同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注重发挥高等学校在基础性研究中的作用。鼓励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的研究工作相互结合,研究人员和教
学人员可相互兼职。有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要与高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相衔接。重视支持科学家特别是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自选课题的研究。创造学术民主的良好氛围,鼓励科学家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创立新颖的学术观点。
(20)加强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现有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开放的科研基地。努力提高科研仪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和自主研制开发能力。重视科技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加强科技图书、资料和数据库的建设。要有计划地建立全国科技信息资源传
输的设施,建设连接全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教信息网络,实现科技信息共享和交流的现代化。
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
(21)科技体制改革是一场解放科技生产力的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今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才。要真正从体制上解决科研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力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到本世纪末,要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系统结构、富有活力的运行机制、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和科学的研究院所管理制度。建立起包括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精干的独立科研机构、重点高等学校、农村技术
服务体系、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科技进步体系。各类科技力量合理配置,科学分工,优势互补,有机结合。
(22)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优化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
要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增强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活力和动力。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增强技术开发能力,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技术服务机构。
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机制为主,除按照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要使绝大多数技
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
要鼓励和引导这些机构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有的可以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科技企业集团,或通过兼并、承包企业以及股份制、与企业合建等方式转变为企业集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部门、行
业和地方科技力量的结合,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有的可吸收国外投资,组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有的也可以其他形式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的道路。
以政府投入为主,稳住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稳住一头”的工作,要在深化改革中有重点、分层次地进行。在开放和竞争的动态过程中,保持一支精
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要从科研任务、经费、设备、基地、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多方面,切实加强对“稳住一头”工作的支持。
按照上述原则,由政府财政支持的科研院所要进一步精减,合理分流人员,保持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要推动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多种形式的结合。通过优化组合,逐步在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的重点领域中,形成若干个对国内外开放的科研基
地,聚集优秀人才,成为高水平的国家研究中心。行业和地方也要根据各自的需要,通过科技机构的优化组合、人才分流,保持精干的科技力量从事具有共性、长远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调整结构、分流人才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步骤。各部门、各地方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结构调整、人才分流的方案和实施步骤。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试点先行,积极稳妥地推进。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
配套,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家和集体的知识形态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人才分流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内,国家将继续对“放开”的科研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以利于发挥科技整体力量的作用。
(23)进一步改革科技拨款机制,促进科学技术工作新型运行机制的建立。与经济建设直接相关的科技活动要按市场机制运行。进一步加快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建设,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发展各种技术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培养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建立技术供需的双向信息渠
道和网络。
要在科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国家以及行业、地方的科研任务实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的招聘、职务晋升也要通过公开竞争来进行,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重点科研机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制度,适时调整专业、学科和机构的设置,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4)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制度,使科研院所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实行科学管理的法人。建立政事分离、责权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优化组织结构和专业结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机制;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建
立科技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试行理事会领导、由科技人员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新型管理制度。
(25)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科技管理体系。在深化改革中要理顺关系,改变科技工作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状况。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强化间接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与经济综合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对科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
一部署。
(26)加强科技立法和执法工作。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强化科技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惩处各种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打击各种假
冒科技之名、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活动,反对各种伪科学活动,使科技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有序地进行。
八、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提高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
(27)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经济、科技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培养、造就千百万年轻一代科学技术人才,建设一支跨世纪的宏大科技队伍。
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要选拔、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带头人,放手让他们担负重任。要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新一代企业家。培养科技人才,教育是基础。要认真贯彻《中国教育
改革和发展纲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在培养科技人才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科技后备力量。要注重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培养科技人才及各类专业技术能手。重视妇女和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
大力弘扬优秀科技人员的拼搏奉献精神和成就,树立科学家、技术专家崇高的社会形象,使科技工作成为受人尊敬、令人羡慕的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收入和住房水平逐步提高。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奖励的力度。
要鼓励留居海外的科技人才回国工作。国家对他们实行来去自由、往返方便的政策。欢迎他们以多种形式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28)科技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率先垂范,为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要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坚决反对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研究课题评审、成果鉴定
、科技奖励中的不正之风。鼓励科技工作者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29)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是推进科技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是民族强盛的基础。宣传和普及科技知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科技、宣传、教育等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
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 11号),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设施场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用科学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把人民的生产、生活导入文? 鳌⒖蒲У墓斓馈? 九、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
(30)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投资结构,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科技投入过低的局面,提高各项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
的比例达到1.5%。
(31)增大财政科技投入。中央和地方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更大一些。同时,中央和地方每年都要在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要加大对农业科
学研究、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的投入力度,并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善科研单位的工作条件。
(32)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在各项投入中增加用于科技的投入比重。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建设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相应的科技问题。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经费相配套,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工作。
(33)继续拓宽科技金融资金渠道,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加科技贷款比例,进一步扩大商业科技贷款规模。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增加科技信贷规模,对综合性的高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
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吸收海内外资金支持科技事业。
(34)对科技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经过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活动,由国家给予扶持。不断完善并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推动科技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35)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外交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以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
交流。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把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科技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在先进生产技术、高技术领域中的科技合作,积极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继续推动技贸结合,扩大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外贸自主权。鼓励科研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企业与外贸企业合作,大力推动我国高技术及其产品出口。国家对高技术及产品的出口给予信贷、出口退税等政策性支持。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欢迎国外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展科技交流。鼓励高技术企业和有实力的科研单位在国外、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开展技术贸易。
(36)在基础性研究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拓宽与世界各国及国际学术组织交流的渠道,扩大交流的范围。在一些重要领域可与国外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建科研基地。要为科技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及出国进修、短期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
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世界科学的前沿博采众长,提高学术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37)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新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神圣职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处理问题,提高驾驭现代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能力。各级党委和
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每年要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科技工作,切实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战略上把握好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真正把推动科技进步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党
委和政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科学家和有关专家们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要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对落实各项科技政策、措施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38)加强科技机构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科研机构、高技术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做好广大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关心中青年科技人员的成长,注意从他们中培养和发展党员。要把德才兼备、具有管理和领导才能的中青年
科技人员,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39)为了加强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决策与管理,设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主管全国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40)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要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做出贡献。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级科协、学术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新闻媒介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
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在全国上下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热潮。广大科技工作者要走在科教兴国的前列,担当起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任,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智慧和力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推进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



199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