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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时间:2024-06-30 17:5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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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政府令第187号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方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处室(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法制工作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 协调、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第六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的文件。
  (三)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五)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 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一)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 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 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受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二) 申请行政复议的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
  (三)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县拒绝变更的;
  (四) 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 申请人重复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 已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的;
  (七) 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为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八) 申请事项不具和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期限补正或者更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者更正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接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但是符合转送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前款规定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提出审查要求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附带提起的;
  (二) 申请人附带提出审查要求的,是除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定;
  (三) 申请人只能请求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包括对适当性的审查。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结果,不应当溯及在此之前以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依据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受理;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决定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而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受理。但是,申请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按照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发现受理予了同一个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机关受理;不能确定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先后顺序的,由先决定受理的机关受理;不能确定决定受理先后顺序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申请人后来有明确意思表示选择的,依照其选择决定受理的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情况,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撤销案件的受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或者进行当面审理:
  (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当面审理要求的;
  (二)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三) 案情重大、复杂,仅以书面材料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
  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当面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当面审理的3日前将审理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或者当面审理,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案件的合并审理:
  (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 法制工作机构认不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与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淮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阅、收集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是该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论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

  第二十七条 对物证和现场需要勘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和邀请专业人员、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不得拒绝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 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
  (五) 程序是否合法;
  (六) 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申请或者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 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 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 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 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 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 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一文一事,内容明确、具体,并提出本机关对请示事项的处理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向机关请示问题的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意,方可向江苏省政府法制机构请示:
  (一) 涉及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的;
  (二) 涉及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
  (三) 涉及省政府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省政府工作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部门对其解释有分歧意见的;
  对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的,应当逐级报江苏省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 申请人死亡,必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 被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 本案件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问题,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 本案件的审理和决定,必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的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下在采取纠正措施的;
  (八) 被申请人有正当申请理由申请的;
  (九) 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决定中止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理由。
  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终止案件的审理,书面告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撤销或者改变了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终止案件的审理。但是,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改变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 申请人是自然人死亡后又没有继承人的;
  (二) 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 被申请人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又不撤回复议申请的;
  (四) 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行政争议已经消除的。
  法制工作机构决定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四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包含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 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 行政复议决定;
  (六)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或者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七)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八) 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行政复议活动的,可以注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其他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建议,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
  (一) 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 停止执行通知书;
  (三)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 责令受理或者责令履行通知书;
  (五) 行政复议中止或者终止通知书。
  除上述行政复议文书外,可以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公章。
  
  第四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目 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22
一、 会计科目.................................................................................................................22
二、 账户设置.................................................................................................................23
贰 小额支付业务...................................................................... 23
一、 普通贷记业务.........................................................................................................23
二、 定期贷记业务.........................................................................................................26
三、 实时贷记业务.........................................................................................................26
四、 普通借记业务.........................................................................................................31
五、 定期借记业务.........................................................................................................36
六、 实时借记业务.........................................................................................................36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37
八、 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40
九、 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41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42
一、 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42
二、 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44
三、 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45
四、 排队业务的处理.....................................................................................................46
五、 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48
六、 净借记限额的预警.................................................................................................48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49
一、 轧差处理.................................................................................................................49
二、 资金清算.................................................................................................................49
三、 调息处理.................................................................................................................52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52
一、 冲正业务的处理.....................................................................................................52
— 20 —

二、 止付业务的处理.....................................................................................................53
三、 退回业务的处理.....................................................................................................55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 57
柒 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58
一、 日切处理.................................................................................................................58
二、 年终处理.................................................................................................................60
捌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61
一、 密押错误的处理.....................................................................................................61
二、 行号错误的处理.....................................................................................................62
三、 接收人差错的处理.................................................................................................63
四、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63
五、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及清算回执丢失的处理.................................................63
六、 小额支付业务状态补发的处理.............................................................................64
七、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无法清算的处理.............................................................64
八、 实时业务自动退回的处理.....................................................................................64
九、 联机异常和灾难应急的处理.................................................................................65
玖 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65
一、 收费对象和范围.....................................................................................................65
二、 收费模式.................................................................................................................65
三、 收费标准.................................................................................................................66
四、 账务处理.................................................................................................................69
五、 待销户的计费处理.................................................................................................72
壹拾 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72
一、 密押的使用.............................................................................................................72
二、 密押的管理.............................................................................................................74
壹拾壹 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74
一、 开立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撤销的处理.................................................................74
二、 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机构撤销的处理.................................................................76
三、 直接参与者国库机构撤销的处理.........................................................................78
壹拾贰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78
一、 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78
二、 N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79
三、 CC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80
— 21 —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 会计科目
(一) 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
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 联行类科目
1. 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 22 —

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
额为零。
2.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
目,余额轧差反映。
3. 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
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 账户设置
(一)“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
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分设账
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
特许参与者分设账户。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 普通贷记业务
(一)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
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23 —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
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
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
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
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
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
算系统(以下简称TBS)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CCPC。
(二) CCPC 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
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
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
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
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
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 24 —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
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
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
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
行CCPC,同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
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
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三)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
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
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
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
— 25 —

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的状
态。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作相应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 定期贷记业务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
合同(协议)。
付款(清算)行办理定期贷记业务时,受理企事业单位以联
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作相应账
务处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业务
种类进行组包。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一、普通贷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三、 实时贷记业务
(一) 发起实时业务的处理
— 26 —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付款(清
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其按收款清算行单笔
组包发送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
额上限进行检查后,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TBS 进行账务处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逐包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对业务包进行合法
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
TBS 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
行检查。
CCPC 对同城业务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
国押后实时转发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
— 27 —

CCPC。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加编地方押后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
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实时转发行内业
务处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
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收到拒绝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修
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应对已拒绝的业
务作相应处理。
(二) 实时业务回执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对实时贷记业务的收款人
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
执包发往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 28 —

(2) 人民银行国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对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
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
定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实时业务回执包销记登记簿。
对拒绝受理的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受理成功的回执包
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
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
行,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
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对业务
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其中,拒
绝受理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执包则进
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
理,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
收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
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C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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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
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将回执包发送至行内
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付款人。
收到拒绝受理的回执包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红字)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核验地
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收到已
拒绝和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
通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轧差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XX 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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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 普通借记业务
(一) 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
息最长返回时间N 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
准时间≤N≤5),按相同的N 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
分核对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
核,或从磁介质导入业务,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相同的N 和付
款清算行组包,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
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应在报文中记载N),按相同的N 和付款
清算行组包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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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ABS 和TBS
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
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清算行
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
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
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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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后,
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二) 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业务后,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
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
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 日(T 为轧差节
点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作账务处理。付款(清算)行扣款
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
业务回执包;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应返回借记业
务回执包。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将借记
业务回执包发送前置机,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
细。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
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行内系统按上述规定执行扣款后,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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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原包业务的借记回执,
前置机对提交的借记回执组包并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
后发送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借记业务后,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处
理程序执行扣款和组包,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
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借记业务
回执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
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对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
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作排队处
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往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全国押。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
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净
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进行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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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进行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
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
核地方押无误后,销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排队、已轧差、已拒绝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
收到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
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 35 —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 定期借记业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费单位
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
定期借记业务分为发起业务阶段和处理借记回执阶段。
在发起业务阶段,收款(清算)行接收收费单位以联机或磁
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检查无误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
收款人、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 组包。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六、 实时借记业务
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借记业务凭证(或信息),
按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单笔组包。
付款(清算)行对扣款成功或失败的需实时返回受理成功或
拒绝受理的回执包。CCPC 对受理成功的同城回执业务包、NPC 对
受理成功的异地回执业务包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检查未通过的直接拒绝给付款(清算)
行,并将处理结果发送收款(清算)行,不作排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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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
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协议银行作为代理
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
体业务种类。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兑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和对公
通兑业务;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业务仅指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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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公安部为纠正婚姻登记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公安部


内务部、公安部为纠正婚姻登记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目前有些地方结婚不登记和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轻率结婚和私自同居不仅是违犯婚姻法的行为,同时,由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往往也就不申报户口,影响户口登记的准确程度。为此,婚姻登记机关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本身业务,认真纠正这一现象。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地遵守婚姻法。在进行结婚登记工作时,应当认真审查结婚当事人的条件,是否合乎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年龄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如果当事人未达婚龄或有虚报年
龄的行为,应给以批评教育,交待政策,说明早婚的害处,不予登记。对于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的,除向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可责成他们的家长劝告双方分居。
因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引起户口变动的,必须在十天以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的证件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户口变动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证件或者发现有虚报结婚年龄和婚姻变动而不申报户口变动登记的,除应及时通知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外,并应按照户
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婚姻登记机关。
为此,婚姻登记机关与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并应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依靠广大群众,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