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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6 14:2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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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
鼓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因故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三个月内到登记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园舍采光的建筑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幼儿园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三)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炊事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职工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每年体检一次。对患有不适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应当离职治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的园长按同级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的管理办法和工资待遇按小学教师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的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园对烈士、现役军人子女、单亲子女和残疾幼儿,在入园和收费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幼儿园在办理幼儿入园、入托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卡)》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济南市儿童入托健康查体表》。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史不全以及经健康查体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体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幼儿应当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重视幼儿的口腔卫生和视力保护,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
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内严禁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具、教具。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园的保教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主,并贯穿于幼儿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家园配合)
幼儿园应当与幼儿家庭密切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指导家长提高育儿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收费与财务管理)
幼儿园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专用收费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专项技能、购买幼教书籍、玩具等为借口,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的经费以及筹集的资金和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伙食帐户,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开一次帐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育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应当注重幼儿教育基础理论的研究,指导幼儿园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探索素质教育的模式和教学方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园,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幼儿园房舍、设备的;
(二)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幼儿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农村学前班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14日发布的《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为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1
北京
北京三兴汽车厂
BSX5260THB混凝土泵车

2
BSX5310THB混凝土泵车

3
BSX5170THB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4
BSX5144JGK高空作业车

5
BSX5041TSL扫路车


6
BSX5051TSL扫路车


7
BSX5150ZYS压缩式垃圾车


8
BSX5150GQX多功能清洗车


9
BSX5150TSL扫路车


10
BSX5110TYH路面养护车


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BJ5050ZYS压缩式垃圾车

12
BJ5051ZYS压缩式垃圾车

13
BJ5280THB37混凝土泵车

14
BJ5390THB45混凝土泵车

15
BJ5380THB44混凝土泵车

16
BJ5038Z4BA2-1密封式垃圾车

17
BJ5043Z9CE6-1密封式垃圾车

18
BJ5043Z9CE6密封式垃圾车

19
BJ5028Z2BW2扫路车

20
BJ5059ZBBD6扫路车

21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BQJ5060ZXXE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22
BQJ9130GSS洒水半挂车
车头按规定征税

23
BQJ5160TCXZ多功能除雪车

24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BT5052JGKC-2高空作业车

25
北京东城星火环卫设备厂
BXH5050TQX清洗车

26
北京东城星火环卫设备厂
BXH5040ZZZ自装卸式垃圾车

27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BSZ5050GSS洒水车

28
BSZ5240GSS洒水车

29
BSZ9130GSS洒水半挂车
车头按规定征税

30
BSZ5250TXJ稀浆封层车

31
BSZ5121GSS洒水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32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机械厂
BGJ5110GXW吸污车

33
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BYN5171XTX通讯车


34
BYN5172XTX通讯车


35
BYN5060XTX通讯车


36
BYN5153XTX通讯车


37
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QS5040ZZZ 自装卸式垃圾车


38
BQS5040GXE 吸粪车


39
BQS5040ZX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40
北京起重机器厂
BCW5256ZXXZLJ18B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41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HLT5050ZZZ自装卸式垃圾车


42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厂
BKC5130JGK高空作业车

43
BKC5120JGK高空作业车

44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BDK5110ADSC电视车

45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BZT5030DSNG卫星通信车

46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制配厂
BJD5052TSL扫路车

47
北京市园林机械厂
BYJ5047GPS绿化喷洒车

48
天津
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HYE5030XDY厢式电源车


49
河北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
LSS5070ZYS压缩式垃圾车


50
LSS5071ZYS压缩式垃圾车


51
保定宏业石油物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WTJ5160TZJ钻机车


52
WTJ5220TZJ钻机车


53
WTJ5081TZJ钻机车


54
WTJ5082TZJ钻机车


55
WTJ5121TZJ钻机车


56
WTJ5123TZJ钻机车


57
廊坊开发区新赛浦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LHM5142TCJ测井车


58
LHM5251TCJ测井车


59
LHM5111TGC工程车


60
LHM5051TSJ试井车


61
辽宁
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AS5100GXW吸污车


62
AS5120ZBS摆臂式垃圾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63
鞍山森远路桥养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AD5140TLX沥青混合料再生修补车


64
AD5070TLZ多功能沥青路面修补车


65
AD5070TGF多功能灌缝车


66
AD5100TCS除雪撒布车


67
AD5140TLZ沥青混合料再生车


68
AD5140TRX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69
沈阳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KFM5142JGK高空作业车

70
KFM5051JGK高空作业车

71
沈阳市环卫汽车改装厂
SHG5033GXW吸污车

72
SHG5095GSS洒水车

73
吉林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
JY5041TSJ40试井车

74
JY5110TCY10采油车

75
JY5201TCY20采油车

76
JY5250TXJJ35洗井机

77
吉林华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HD5130THB混凝土泵车

78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THS5140TCY抽汲车

79
THS5230TCY采油车

80
黑龙江
哈尔滨现代环卫设备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HXH5140XK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1
HXH5090XK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2
HXH5090GSS洒水车

83
HXH5090GXF吸粪车

84
上海
上海新华汽车厂
XH5140XGQ工程抢险汽车

85
XH5110XDY电源汽车

86
XH5060XDY电源汽车

87
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SZX5250GXFPM110泡沫消防车

88
SZX5130TXFGF30干粉消防车

89
SZX5170TXFGF40干粉消防车

90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SQL5050TSL扫路车

91
江苏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SZY5040XTX通讯车

92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XZJ5054JGK高空作业车

93
XZJ5110JGD15高低空作业车

94

XZJ5080JGK高空作业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95

XZJ5282THB37B混凝土泵车

96

徐州专用汽车厂
XZQ5110HBC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97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SJD5050JGKZ14高空作业车

98
SJD5250GXFPM120泡沫消防车

99
SJD5220GXFPM90W1泡沫消防车

100
SJD5220GXFSG90W1水罐消防车

101
SJD5110GXFPM45泡沫消防车

102
SJD5110GXFSG45水罐消防车

103
SJD5040TXFQJ73W1抢险救援消防车

104
SJD5140TXFQJ75W1抢险救援消防车

105
SJD5250GXFPM120W泡沫消防车

106
SJD5030XXFTZ1000通讯指挥消防车

107
SJD5150JXFDG25登高平台消防车

108
SJD5250JXFDG32登高平台消防车

109
SJD5140GXFAP50W A类泡沫消防车

110
SJD5250GXFSG120W水罐消防车

111
SJD5250GXFSG120水罐消防车

112
SJD5140TXFGF30干粉消防车

113
SJD5030TXFQJ100抢险救援消防车

114
SJD5050TXFZM50W照明消防车

115
无锡交通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XQX5300THB混凝土泵车

116

XQX5100GSS洒水车

117

XQX5150ZX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118

XQX5150ZLJF自卸式垃圾车

119
XQX5040ZLJ自卸式垃圾车

120
XQX5120ZLJF自卸式垃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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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建设计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报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通知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报送管线建设计划,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依法向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向城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划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港口(码头)、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河堤、绿地和建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同沟共井;

(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四)非市政管线让市政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干管线让主干管线;

(五)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六)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范;

(七)不得穿越或占用地下排水管道建设项目预留的地下空间;

(八)不得占用路树种植、路灯建设的位置。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开工前定线。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覆土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挖掘后的城市道路路面的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单位报送变更设计图纸,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工竣工时间、监督电话,置于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施工作业范围内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地下管线施工遇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需迁移其他地下管线的,有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的单位应当重新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城管部门通知其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各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管线建设计划报送城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计划和协调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三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应当同时通知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节假日抢修的,应当在节假日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5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挖掘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向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后,不按照要求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