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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6:2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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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IC卡)是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IC卡使用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IC卡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时使用。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内容包括参保人的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状况,以及为个人所设的密码等。
第四条 医疗保险IC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中。
第五条 参保人申领医疗保险IC卡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参保人基本情况表,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基本情况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给参保人,并由参保人个人保管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可凭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如医疗保险IC卡金额用完,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IC卡应拒绝其使用。
第八条 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医疗帐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 医疗保险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对帐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所存一切有关医疗保险IC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或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帐。
第十条 医疗保险IC卡如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IC卡损坏的,应持原卡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新卡,卡费由个人自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如死亡、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个人帐户资金继承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IC卡不得透支、提现、套现。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与参保人一起套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制作发放权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伪造、变造医疗保险IC卡进行欺诈活动的,触犯法律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卡、涂改卡及冒用他人医疗保险IC卡就医、购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发布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40号


(1992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规定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物品者;
  (二)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
  (四)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五)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
  (六)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上述旅客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三)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四)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五)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上述旅客中除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第五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六条 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的外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
  (二)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
  (三)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旅客。
  上述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四、五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旅客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并构成走私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执行,请在今年秋季播种油菜前布置下去。
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正确认识改进收购办法的必要性,按照国家计划,继续抓好油菜籽生产。商业部起草的《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宣传提纲》同时附发,供宣传时参考。

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食油生产持续增长,特别是油菜籽发展更为迅速。在各种油料中,油菜籽已占第一位。一九八二年生产又有较大的增长。现在全国平均每人食油占有量七斤多,是历史上最好的。但是,油料生产水平还是不高的,需要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当前的问题是,油菜籽的收购办法不够合理,给生产、收购和销售造成了一些矛盾。主要表现在:(1)油菜籽的统购基数很低,有的甚至没有基数。在国家收购的油菜籽中,超购加价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九七八年,全国超购的油菜籽仅占收购总量的33%,一九八一年超购比重上升到80%。国家财政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也越来越多。……(2)新产区和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很不合理。(3)由于超购比重大,平均购价高,每斤菜油成本一元六角二分。如果高价进高价出,销不了;高价进平价出,销售一斤油要亏八角多钱,国家赔不起。因此,对现行收购办法作适当改进,是完全必要的。
一、改进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有计划地发展油菜籽生产,使产销结合得更好一些,经过全国夏季粮油征购会议讨论,建议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这样改进,有几个好处:(1)种油菜和种夏粮的收益趋向合理,有利于合理安排夏粮和夏油的种植面积。(2)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按照新办法,每斤油菜籽的平均收购价约为四角六分,比现在的价格低四分。(3)可以解决新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的矛盾。(4)统购、超购按统一比例计价付款,好算帐,简便易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菜籽生产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计划控制和按比例计价相结合的办法。即核定收购计划,计划以内的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
葵花籽的情况和油菜籽相类似。对葵花籽的收购办法,拟参照油菜籽办法进行调整,在秋粮会议上同主产区商量后再定。
二、有关的几个问题
油菜籽收购办法改进以后,有关的几个问题也需要改变:
(1)在全年食油收购基数中,有些省、市定有菜油收购基数的,在改进收购办法以后,应从总基数中扣除;没有单独定菜油收购基数的,也要用适当办法合理扣除,具体数字由商业部同各地商定。
(2)有些省、市、自治区,在前几年油脂紧张时自行规定的粮油互顶任务和收购油菜籽奖售粮食的政策,应当取消。(3)许多地区已经实行收料不收油的办法,应继续实行。目前仍然实行料油兼收的地区,应尽量多收料、少收油。同时,建议油菜籽主产区适当降低返饼比例,国家留一部分油饼配制混合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三、扩大菜油销路
在改进收购办法的同时,必须下大力量解决菜油的出路。城市要多吃菜油,居民口油定量以及节日补助用油维持现在水平,不再增加,定量外补充食油,应主要供应半高价菜油。
为了鼓励多吃菜油,花生油、豆油的议销价格同菜油的差价要大一些。对可作籽食的花生、芝麻、葵花籽,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议价销售,并将超购加价款交回中央。城市销售半高价油,要照顾基层零售单位的经济利益,以调动他们的销售积极性。
各地普遍反映,油脂加工、储存能力不足,压力很大。目前菜油盾量差,影响销售,需要增添精炼设备。建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增拨部分投资,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