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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6:0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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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邮电部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3月2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用邮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机构、邮路、服务点称为邮政代办所、委办邮路、代办点(包括邮票代售处、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等)。
上述邮政业务代办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代办网点)是邮政通信网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邮政企业要贯彻“自办与委办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方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扶持和鼓励代办网点的发展。
第四条 建立和发展代办网点应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布局的原则,精心组织,严密管理,经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后,签定代办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代办网点的人员(以下简称代办人员),由地方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政治、经济上可靠,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
代办人员上岗前由邮政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六条 代办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邮电通讯纪律,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质量良好地完成邮政通信工作。

第二章 代办网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代办网点的设置原则:
(一)凡有用邮需要的地方均可设置邮政代办所。邮政代办所应委托当地具有代办能力和条件(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人员、房屋、场地、用具等)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二)自办邮运能力不足的均可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办理运输邮件报刊业务。
(三)投递路线联接的车站、码头、商店和农贸商品集散地、用邮量较大的行政村均可设置邮票代售处。
(四)未实行邮件报刊直投到户的地方均应设置代投点,农村投递到乡(镇)、行政村的地方应设置信报接转点。
(五)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应由代办单位提出申请,邮政企业与代办单位协商后通过公证部门签定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式样见附件一)。设置代投点、农村信报接转点应签定接转信报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代办网点经办业务范围:
(一)邮政代办所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寄国内平常、挂号函件,包裹,国际平信,普通汇兑,收订、零售报刊,投递邮件报刊。具备一定条件,经批准也可办理其他邮政业务。
(二)邮票代售处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订和零售报刊,收寄平常邮件,投递邮件报刊。
(三)代投点办理: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的投递到户工作,经批准也可办理出售邮票、收订报刊等业务。
(四)信报接转点办理:负责本乡(镇)范围或行政村范围以内或指定范围内的直投点以下农户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经批准也可办理出售邮票、收订报刊等业务。
第九条 邮政代办所对外营业时间:由邮政企业根据当地用邮需要合理确定。代办业务量较少的可实行半营半投或实行定时服务。
第十条 代办网点的招牌应按照邮电部有关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制作发给。
第十一条 凡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的地方均应设置邮政信箱(筒),并标明开取时间,编入开箱路线。
第十二条 代办网点的设立和撤销,由邮政企业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报上级主管局备案。
新增代办所由邮政企业核定其局所的名称,发给邮政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业务单册等邮政专用品。

第三章 委办邮路、代办投递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委办邮路要选择运营班期正常、行驶路线固定、运费合理、执行合同较好的运输单位或个体运输车船,按照与干线邮路或省内邮路紧密衔接,经济合理地组织,及时、安全地将邮件报刊运送到固定地点。
第十四条 代办投递应以有投递任务的局所为中心按照邮政企业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频次),质量良好地完成邮件报刊投递任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有偿或无偿向代办投递人员提供必要的投递工具、劳保用品。具体办法由各省局自行规定。

第四章 代办业务手续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根据代办网点或人员办理的邮政业务量,逐月支付代办业务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各省(区、市)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的标准。
(一)代办业务手续费:
1、月出售邮票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农村按售票额的10—15%计算,城市按5—10%计算。1000元以上的部分均按5%计算。
2、收订报刊按报刊定价的4—5%支付;办理报刊投递业务的按照报刊定价的8—10%支付。收、投两项合计为报刊定价的12—15%。办理报刊零售业务,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批销手续费。
3、开发或兑付汇票各按汇款金额的0.1%支付(每张最低各按0.05元支付)。
(二)代办投递业务手续费:
1、投递平常邮件,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10%;农村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
2、投递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农村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30%支付。
(三)农村信报接转点业务手续费:
1、接转报刊转投到户的按报刊定价的3—5%支付。
2、接转平常邮件转投到户的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10%支付。
3、接转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转投到户的,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
(四)邮票代售业务手续费标准根据代办业务情况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代办人员到车站、码头、自办局所接发取送邮件手续费标准由各局按接发次数、里程、重量情况,由邮政企业确定手续费标准。
第十七条 代办、代投和接转信报业务量较少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服务范围、人口、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发给固定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组织代办人员参加医疗费统筹、人身保险或采取多方集资、逐步增加积累的方法,妥善解决代办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九条 委办邮路运邮费用标准和结算办法由邮政企业根据运邮里程、重量或袋(捆)数量及派押情况与承运单位或个人商定。
第二十条 代办网点或人员应执行邮政企业规定的服务水平,对超过服务水平延伸服务的,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与地方政府协商制定延伸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支出列邮政企业业务支出科目。委办邮路邮运费用列邮政企业邮运费用科目。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办网点或人员必须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管理,做到无重大通信事故、无主要质量差错、无用户有理由申告,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因代办网点或人员的责任,造成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照邮政企业对用户所承担的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赔偿损失;严重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票款,以及造成邮件重大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办所应严格执行邮政企业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确保各项邮政票券、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为保证邮政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代售邮票一律实行自筹代垫的办法,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邮票必须按面值出售。
第二十四条 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的管理:
(一)建立代投点、信报接转点应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委托当地离退休职工、居委会、乡(村)政府、学校、商店等适当人员担任。
(二)代投点、信报接转点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代投、接转形式,做到定人、定点、定职责、定报酬、有协议,确保邮件报刊安全、及时地传递到户。
(三)代投点、信报接转点要建立和完善信报投交接转手续,做到平常邮件和报纸要当面点数清楚。给据邮件(含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和刊物要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委办邮路管理
(一)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人员,应严格执行邮运合同,与邮政接发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承运邮件袋(捆)数量准确、完整无损,安全、迅速地将邮件运递到指定停靠地点。
(二)邮政企业不派押的,承运单位应将有关交接签收的业务单据,逐班交回邮政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代办投递人员一律实行“五定”(定人员、定路线、定班期、定投递点、定出归班时间)和排单印模考核制度。如有脱班、丢点、甩片、弄虚作假行为应扣发代办业务手续费。屡教不改的应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要对代办网点或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时限情况。(2)邮政票款管理情况。(3)“五定”排单制度执行情况。(4)信报接转、代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或地方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省局制定补充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代办邮政业务合同
________邮政(电)局(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代办(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用邮,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设置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代办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
2、收寄国内平常、挂号邮件、国际平信。
3、开发兑付普通汇票。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收寄、投递包裹。
6、投递____范围内(签定合同时应具体标明指定投递的街巷、村、组名称)的报刊和平常、挂号邮件(包括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各种邮件领取通知单)。
7、其它邮政业务:__________。
(以上不办理的业务,签定合同时应予划销)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
2、按规定班期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和报刊。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
4、发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的招牌、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油墨、业务执据、单式、投递工具及其它邮政专用品(以上用品属邮政企业所有。不需发给的签定合同时应予划销)。
5、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提供代办邮政业务所必需的房屋、场地、办公用具。
2、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邮件时限、质量、规格及营业时间要求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
3、按照规定的邮运班次交接邮件。
4、按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投递工作,至迟于邮班到达后____天内将邮件报刊投交给收件人(单位)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代办邮政业务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电通信纪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甲方发给的日戳、字钉、夹钳和维护所发给的招牌、信箱、计量器具及其他用品,节约使用业务单式和材料。
(四)乙方指派__________同志代办邮政业务工作,该同志的组织领导、生活待遇等事项仍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邮政票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双方同意继续办理,应重新签定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申请废止合同时,应在一个月以前提出,并需在选定接办人员后再办理移交,在未移交前,乙方仍应继续维持当地邮政通信,不得中断。
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公证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邮件报刊接转协议书
________邮政(电)局(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接转(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报刊,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业务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
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的规定,甲方商经乙方同意,在____地方设置邮件报刊接转点。经双方同意,签定接转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邮政业务:
1、负责_____等,共计_____个居民小区、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组用户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签定协议时应附表标明负责接转的居民小区、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组名称)。
2、代售邮票。
3、收寄平常函件。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其他邮政业务。
(以上不办理的业务,签定协议时应予划销)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按照规定的投递深度、班期将邮件报刊投递到乙方指定的接转地点,并与乙方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业务。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交来的平常函件。
4、发给乙方邮件报刊接转点招牌、信箱(筒)和业务单式(以上用品属邮局所有。不办理收寄业务的不发给信箱)。
5、对乙方进行接转质量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接转邮件报刊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指定____同志负责规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和办理第一项有关业务。
2、确定交接邮件报刊的固定地点并提供必要的用品用具。
3、按照规定的接转班期、接转方式将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至迟应于下一班邮班到达前将邮件报刊传递给收件人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4、按规定邮班交接平常函件。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收订和零售的报刊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并维护甲方发给的招牌、信箱,节约使用业务单式。
(四)乙方指定负责邮件接转人员的组织管理、生活待遇等事项仍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接转邮件报刊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报刊款、邮政信箱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或订户)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信箱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经办人员贪污挪用报刊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由乙方经办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协议期满应重新签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接转人员、接转地点如有变更,应于一周前通知甲方,以维持邮件报刊接转工作的正常进行。
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公证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以改革搞活的精神,加强宏观管理,简化手续,既要有利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又要有利于调动省内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省直厅(局)和市地州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总额控制、择优安排、分级管理、项目包干”的原则,从一九八七年起,对
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试行下述管理办法:
一、项目审批权限
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包括贷款规模),负责会同各厅(局)、各地区制定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并负责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包括技术引进项目,下同)的前期工作和预审查、上报请批、管理工作,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至3
,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
省直厅(局)负责行业规划,并会同地区做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其中由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主管厅(局)可根据行业不同情况与地区商定,报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审批权限按项目总投资(包括外汇拆算人民币)划定。由主管厅(局)和地区负责审批的,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记帐外汇的引进项目,在落实资金和还汇担保后,报省计经委汇总,统一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
饲料工业、节约能源和农业方面的技改专项贷款项目,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分别由省饲料办公室和省计经委能源处、农林处审批并下达计划。
二、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由企业或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仍按现行办法,由省计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委和主管部。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省计经委、抄报主管厅(局),省计经委接到主管厅(局)的审查意见后,组织论证和审批,同时报主管部备案;省直属企业项目,由厅(局)预审查后报省
计经委,由省计经委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部备管。
1,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不包括地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主管部门预审查并征得地区计经委(经委)同意后,报主管厅(局)组织论证和审批;省直属企业的,由厅(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
属地区审批权限内的技改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会同地区主管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厅(局)备案。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所有含引进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厅(局)或地区审批后要抄省计经委,报国家主管部备案。
跨行业的项目,审批前要征求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可在接到文件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或缓行意见。
1,000万元以上项目扩初设计,由省建设厅或委托主管厅(局)组织审批;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厅(局)或地区建委审批。
三、分级负责落实建设条件
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厅(局)、地区衔接,落实各项条件(包括生产建设条件、资金、外汇额度、指标等,下同)。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权限,谁审批即由谁负责组织衔接,落实条件。
由厅(局)、地区审批的技术引进项目,确实需要使用省技术引进外汇额度、指标的,由主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经委审查、平衡后择优安排。
在衔接、落实条件过程中,省计经委、厅(局)、地区、银行要密切配合。国家各部的工作(包括争取立项、争取安排资金、外汇额度等),由主管厅(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银行总行的工作由省银行负责去做,国家计委和经委的工作由省计经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凡是涉
及国家、省、地区分担条件的项目,在审批前,要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把各方分担的条件定下来(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的条件,以文件为准)。
四、年度计划安排
国家安排给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银行贷款指标,以及其他渠道资金(包括外汇),要集中使用,重点安排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同时兼顾其他项目。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的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地区和直属企业主管厅(局)下达年度砍块
规模指标,并于上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预安排;当年三、四月份做一次全面平衡,八、九月份根据在建工程实施进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应调整。其他时间,一般不作调整。
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平衡、下达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计经委(经委)或主管厅(局)在省砍给的技改指标和用汇指标内,自行平衡、下达计划。其中,国家经委和各部用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由厅(局)会同银行下达计划。厅(局)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地区计经委(经委);地区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
五、严格按程序办事
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方可开展前期工作;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有批准的扩初设计,并签订项目建议责任书,方可列入年度开工项目计划。
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行商务谈判,落实资金和外汇后,方可签约成交。
投资规模较小、没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单小型项目,可只编报技术改造措施方案。
省计经委、主管厅(局)、地区和企业都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程序具备条件的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逐步升级。
六、建立项目承包责任制
地方企业项目,以地区为主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厅(局)配合;省直企业项目,以厅(局)为主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区配合。企业要确定项目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技术改造预期目标的给予奖励;因管理不善、严
重拖期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可行性研究或评估不切实际而导致项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七、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健全调度制度
列入年度计划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省重点工程办公室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省计经委负责管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建设责任书以后,作为省重点调度项目。同时,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中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要从三大材料和其他条件上给予支持

要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调度制度,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项目统计渠道不变,坚持月统计、季汇报。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地区、厅(局)沟通情况,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对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分级考核制度
为保证选准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制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前评估,开工后实行期中检查,建成投产后进行评价。原则上谁审批管理的项目,由谁负责组织评估。省计经委责成所属的工程咨询公司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
九、多渠道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将能够回收的省财政安排的技改资金集中起来,作为全省技改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程改造。
发放集资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重点扶持投产后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技改项目。
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后,允许企业以预售产品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
积极争取和利用保险,租赁、信托投资等各种渠道的资金。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始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3月3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马劳社[2006]64号)《2007年第3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和《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规定》两个文件已经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文件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配套实施。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2、《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上款学生包括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异地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个人缴纳标准: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

3、其他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40元,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中,凡属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补助20元/人年(个人实交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补助50元/人年(个人实交30元);

(三)其他人员补助140元/人年(个人实交60元)。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报销。

第五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区别、缴费标准类别等基本信息与数据。对符合部分免缴个人参保费用的,须详细注明相关事项。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登记参保和缴纳费用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学校、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代办部门(以下称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核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

对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需提供《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残联出具的重症残疾证明,经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免缴部分个人参保费用。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设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财政设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征缴机构核算收入)。各代办部门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须于11月5日前集中划缴到收入户,征缴机构于11月30日前将其从收入户统一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的个人参保费用补助,由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划入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代办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用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会同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应由市、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根据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在认真核对参保人数与对应的个人缴纳费额准确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并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负责核查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户籍资料等各种相关材料,各代办部门和参保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征缴机构在接到有关参保缴费方面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认真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经办此项参保和征缴业务经费、专用收款票据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另外,征缴机构每年从当年征收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代办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学校、区劳动保障机构代办手续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



附件2: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就医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IC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 定点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记帐,定点单位按规定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章 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第五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心力衰竭[三级以上心功能(含三级)];Ⅱ期以上的高血压病(含Ⅱ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再生障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炎性肠病;活动性结核病。

第六条 参保人员患有第五条所列病种,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经本市专科或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相关专业医师鉴定,并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复印件及1张1寸照片,报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暂行)》的,发给《规定病种门诊证历》。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再次审核确认。

第七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持《规定病种门诊证历》、复式处方和IC卡,固定在其选定的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年度内确需更换定点单位的,须携带已经审核确认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住院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证历和IC卡到入院部办理入院手续。急诊抢救可先入院,入院后24小时内(正常工作日)补办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严防冒名住院,并实时将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录入医保计算机网络。参保人员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收参保人员一定的预付金,但一般不得超过该参保人员预计住院总医疗费用的60%,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疾病入院指征和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入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入院,不得任意延长参保人员的住院时间,更不得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出院。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记载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或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告之义务并签定《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参保人员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明细帐或费用清单须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与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转院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必须将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市内住院转院限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市外转院医疗仅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甲)且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医疗,应由经治医师填写《马鞍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市内转院的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即可,市外转院由本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但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转院视同一次住院医疗的继续,市内转院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记帐,转出医疗机构按转院结算费用,转入医疗机构按正常结算费用。市外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

市外转院医疗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超出期限的,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分配预算:在基金收入总量中,按5%预留调剂额度,按10%提取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按20%提取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致残致死补偿费用,余下65%作为当年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基金预算总额。年度结算时,基金预算分配项目之间可相互调剂余缺。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计算:

(一)总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项目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下同)的费用和部分付费项目中应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等非基本医疗费用,余下部分为基本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中先扣除异地就医须由参保人员先自付的一定比例,再扣除起付线费用及起付线以上费用应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余下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预付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跨年度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当年基金支付截止到12月31日,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限定范围内治疗该病种必需的和必不可少辅助药品费用及相关的检验检查等),超出起付线的门诊费用,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未办理确认手续前和在非选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选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非规定病种限定范围内的费用,一律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十九条 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出院后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携带证历、IC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明细帐、出院小结、转院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下异地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须先按以下比例自付:

(一)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或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转往确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

(二)凡参保人员要求转院或转往确定范围外的医疗机构以及异地非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30%。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门诊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急诊抢救门诊留观72小时内住院、住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在校学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诊治发生的费用,按《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其中,在校学生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非职工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10-1级基金一次性相应支付400元至4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参保人员未按本管理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