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2:5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的通知

1989年9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已经过试点实践,并做了一些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试行。希望各地于今明两年有计划地开展一至二个城镇土地定级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多开展一些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国际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1年3月1日之前回国工作或回国退休的国际职员,按照当地国有单位职工住房改革办法参加房改。
二、1991年3月1日后回国的国际职员,回国后为国有单位正式职工(含在国有单位退休)者,本人及配偶住房分配货币化前国内没有租住公房,也没有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商品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领取住房补
贴。住房补贴计发年限按国家房改政策允许计算的国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1年3月1日前在国际组织任职时间计算为国内实际工作年限)。
三、1991年3月1日后仍租住国内公房的政府借调国际职员,参照国有单位职工住房改革办法参加房改。具体办法如下:
1、当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后仍在国外任职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现住房,同时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年限按国家房改政策允许计算的国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1年3月1日前在国际组织任职时间计算为国内实际工作年限)。
2、当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回国的,可按房改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购买现住房。购买时,工龄折扣按国家房改政策允许计算的国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1年3月1日前在国际组织任职时间计算为国内实际工作年限)。同时按1991年3月1日后在国外工作的实际月数
乘以当地规定的月住房补贴额增交购房款。国外工作期间按国内商品房价格交纳租金者,不再增交此款。
四、1991年3月1日后回国的非政府借调国际职员,回国后为国有单位正式职工,并已租住国内公房的,参照第三条办理。
五、国内派出的非政府借调国际职员国内已有合法公有住房,在国外工作期间,可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该住房,不计算国际职员本人工龄折扣。
六、国际职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停办住房公积金。回国后自发薪当月起,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七、国际职员赴任前已经购买住房并与原单位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或由其本人与单位按协议精神协商解决。无协议者,不再做调整。
八、按照国内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可以购房的国际职员配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办理。
十、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000年6月13日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227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现将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

  二、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推广信息报财政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执行。



 附件: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5/P02010053161738613258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