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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3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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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为了做好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工作,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粮油科技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在粮食部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干部的职称,在国家没有颁发统一规定之前,暂参照中国科学
院印发的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职称有关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研究技术职称;从事粮油加工、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和仓厂工程建设的技术干部,按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工资仍执行原规定的“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印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补充说明》、《说明之三》,均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工程技术干部。
在对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进行套改工作时,将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根据(56)人劳安字第163号通知评为国家技术六级以上的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至九级技师、技术员套改为工程师,十至十三级技术员套改为助理工程师,十四至十六级助理技术员套
改为技术员。
为便于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工作,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了《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供各单位参照施行。

附件: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
第一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粮油检验、防治工作的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技术能力,能胜任以下技术工作的,确定为技术员。
检验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各种主要粮油品种、熟悉感官鉴定方法,能运用简易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检验工作。
防治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主要储粮害虫及其生活习性,熟悉清洁卫生、物理机械防治方法,了解常用药剂、药械使用方法,进行一般化学药剂防治工作。
第四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四年制高等院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以下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熟悉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规章制度和有熟练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能根据原则指导制订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独立进行工作,解决一般技术问题;
(四)能指导技术员进行工作;
(五)能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
(一)熟悉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解决业务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掌握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三)熟悉国内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编制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和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四)在培训技术人才,进行技术指导方面,做出成绩;
(五)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系统的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写出较高水平技术总结,能解决业务上重大技术问题;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内外粮油检验、防治技术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全面技术工作和编审技术业务规划、计划;
(三)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
(四)在指导和传授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力量方面,做出成绩;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健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可评定为技师。



1980年9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做好体改期间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做好体改期间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为做好体制改革期间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曾在保办〔1996〕4号文件中对有关事项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人寿险公司也针对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交接的有关问题在保发〔1996〕57号文件中提出了要求。据一些分公司反映,在具体执行中,有些细节尚需进一步明确
。为此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人身险业务档案资料的归属问题:机构分设前形成的人身险业务已决赔案档案,按照保办〔1996〕4号文件精神归入人保公司档案全宗,并由财产险公司管理,机构分设时的未决寿险业务赔案资料划归寿险公司管理。
二、机构分设前形成的各门类载体档案资料(即人保公司档案全宗),无论产险还是寿险业务,均系人保公司的共同财富,划归产险公司管理,由产、寿险公司共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档案的利用。
三、各级公司在机构分设之后应抓紧建立新的综合档案室,其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以新机构正式行使职权之日起形成新的档案全宗。在此之前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律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入人保公司档案全宗。
特此通知



1996年5月20日

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

国务院生产办 交通部 铁道部


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
国务院生产办、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交通厅(局),经贸委(厅)、海关、各铁路局、海运局(航运局):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外贸件杂货运输的发展方向。八十年代,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有了较快发展。九十年代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国际集装箱的运量和吞吐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预计1995年,港口国际集装
箱吞吐量可达到310万标箱,2000年可超过500万标箱。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进口重箱在港口地区拆箱量大,集装箱停港时间长;进出口集装箱运输门到门比重低;集装箱与件杂货运价的比价不合理;向内地延伸的集疏运系统不配套;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有关单位间相互配合不够协调,手续繁,环节多,费用高。
为了适应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在本世纪内基本实现进出口适箱件杂货运输集装箱化,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提高门到门运输比重。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和完善国际集装箱联运线
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优越性,今后在沿铁路、水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及其附近地区,对具有比较稳定的进出口货源,有装卸接运能力,当地有办理国际集装箱的中转站、并设有“一关三检”机构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促使进口集装箱从沿海口岸
向内地延伸,出口货物就地装箱外运,建立国际集装箱联运线。“八五”期间,拟重点抓好以下几条国际集装箱联运线:
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
天津—北京—呼和浩特—包头
天津—石家庄—郑洲—西安(宝鸡)
青岛—潍坊—淄博—济南—济宁—郑州
上海—南京—九江—武汉
上海—苏州—无锡—常州
上海、连云港—徐州—郑州—西安—成都
上海—嘉兴—杭州
广州、深圳—长沙—武汉—郑州
上述各联运线有条件延伸的,可以继续延伸。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对外开放的水运、陆运口岸,包括珠江水系等,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国际集装箱向内地延伸的联运,发展门到门运输。
二、加速集装箱周转,压缩在港停留时间
“八五”期间,要求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连云港等主要港口,进口重箱在港停留时间压缩在十天以内,即从卸船后计算,在港口所在地拆箱的,要在十天内提走;需经铁路、公路、水路转运到内地的集装箱,不超过十天即应起运。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
)可根据当地情况,积极推广上海“工试”做法,与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和货代、船代及运输部门协商,拟定各种单证的流转程序,加速信息传递,提高办事效率,提出具体时限要求,严格执行,限期达到。
三、树立全局观念,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从国家利益出发,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界限,改革现行不适应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规划,集中奖金,采取措施,重点搞好上述联运线港、站、场的配套设施建设。
2.各经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及一切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含货运代理人)在签订贸易和运输合同时,凡进出口的适箱货物,又有条件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应签订集装箱运输条款,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一次托运、全程负责的门到门联运。
签订多式联运提单,运费全程收取外汇的,国内段支付外汇。签订CY条款,从沿海港口至内地的运费,按国内运价支付人民币。
3.从1992年开始,沿海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使用格式统一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交货记录三种单证。
4.按国家有关规定,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货主可以自主择优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和运输承运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提倡多家经营,开展平等竞争。
5.进口重箱从沿海口岸运往内地城市,多式联运经营人与集装箱所有人应相互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集装箱所有人应在租箱费和免费使用期方面给予优惠。
6.铁路部门对向内地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要简化计划审批手续,优先审批、优先配车、优先挂运。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货主)要与铁路部门签订协议,规定回送空箱的时限要求。
7.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要尽快对各自所属分(子)公司的集装箱实行统一经营,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租赁或联营形式积极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场站设施,在内地逐步建立还箱点。
中远、外运的自备箱可在不同口岸进出,如进境的集装箱在异地口岸出运时,中远、外运应及时向相关口岸海关报备。
8.各经贸、工贸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都应按经贸部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编号和唛头编号。货主在提单上必须准确填写口岸通知方(委托谁代理就填谁)和合同编号、唛头编号或真实收货人,合同副本应及时送给货运代理人。进口集装箱运抵港口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运
代理人(或货主)必须及时备齐各种报关、报验单证,在规定时限内办完提箱、转运手续。各办理环节要互相配合,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货主)提供方便。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进口集装箱滞留港口的,应查明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9.各口岸要建立和健全由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主持的联合协调会议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集装箱业务联合办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货主。港口、海关、商检、卫检和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对进出口的集装箱,特别是对向内地延伸的进口重箱,应努力简化手续,
提供方便。
10.为避免在口岸地区出现不合理的拆箱问题,未经口岸所在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批准,不得擅自将应运到内地交付的整箱货物(含集装箱所有人为中国船公司并有条件向内地延伸的CY条款箱)在口岸拆箱后改为散货运输。
四、加强国际集中转站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加强中转站的统一管理。对现有的中转站,不论是谁家办的,都应一视同仁,充分利用起来。能力不足需要新建时,要调劝各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加强宏观控制,杜绝盲目上马、重复建设。请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合同交通、经贸、铁道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
工作。
五、加强集装箱运价收费的监督管理
集装箱的运输价格和费目、费率应严格按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经委、交通、铁道、经贸等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多余的收费环节,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应按物价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牵头,组织交通、经贸、铁道、联检及口岸等部门研究制定措施,共同努力,把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在九十年代推上一个新台阶。



199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