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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3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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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的名称进行了审理,并与我局多次协商,确定了所属企业名称的变更方案。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一文转发你们,请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名称(见该文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为有关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施行后,通过公司清理整顿和重新换照,对企业名称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凡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修改,主动提出变更申请。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
各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各企业、事业单位:
近接北海船厂和广州船舶工业公司报告,就企业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在厂名前冠行政区划和删去“国营”二字。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将有关企业法人登记中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现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拟定了所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详见附件)。望各企业按方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不必再专题请示。
二、江南造船厂等3个企业,在国内外享有较大知名度,经与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洽,可不冠行政区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公章、银行帐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各企业按“名称变更方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按规定就地刻制新印章,启用时报船舶总公司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即废止。
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 (略)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
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
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
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
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
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地。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
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经省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
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开设旅
游项目。
第九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分布地的环
境保护,防治海滩、湿地污染和红树林病虫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红树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红树林。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在红树林地进行挖塘、围
堤、采砂、取土和其他活动致使红树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砍伐、毁
坏株数十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
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非法砍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
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
区生态环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
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红树林造成破坏的,依法
赔偿损失,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非法批准占用红树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红树林
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的红树林地,按非法占用红树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擅
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造成损害的,限期
治理,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开设旅游项目
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
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红树林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及其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77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与资助经费在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科技人才的培训予以经费奖励或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是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体系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承担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办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开展我市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跟踪和研究平台。

本细则所称“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是指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建立标准化人才体系为目标,对以企业标准化工作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经费的申请条件、使用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申请奖励与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佛山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佛山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佛山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保护人体健康等;

(六)其他。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资助

1、承担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2、承担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项目;

3、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4、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5、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6、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二)奖励

1、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主导或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三)项目评审费用

第八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技术标准及体系研制的奖励或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每承担一项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编制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除主导制定单位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单位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协助单位。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及活动项目奖励与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市级以上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

第十四条 对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部门,每个培训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

第十六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评审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奖励的,申报材料送交区质监局,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所申请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六)申请技术标准研制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申请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佛山市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金申请书》;

(八)申请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文件;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资助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在专项经费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