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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12:2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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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工种的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疏浚管线工、人力抛石工、砌坡工、公路养路工、海滩救助打捞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试行提前退休。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
项的规定办理。
另外,交通部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工种,凡是与原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其他部门提前退休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同级卫生部门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请在试行特别繁重劳动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并报送我部。
附:
交通部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称表
-----------------------------------------------------
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1 |疏浚管线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建设码头,需架设排泥管线,因地面松软,不能使 |
| |体力劳动| 用机械,完全靠人工扛,将管子一节一节地接起 |
| | | 来,一条管线四、五米长,管线出口处还要搭三米 |
| | | 高的架子,管子由人工扛上去。管线还要经常维 |
| | | 修,一年四季不断。 |
| |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每根管子重一吨多,至少要由八名工人 |
| | | 铺上大杠将管子移到位子上,两根管子对接处有24 |
| | | 个螺丝,需用18寸的大搬手拧紧。 |
2 |人力抛石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将石头装上船,运到抛石区域,由人工将石块从船 |
| |体力劳动| 上抛入水中。 |
| |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石块的重量,一般小块重40~50公斤, |
| | | 中块重70~100 公斤,大块重100 公斤以上。每人每 |
| | | 天装石5~6立方米,抛石3~4立方米。 |
3 |砌 坡 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在码头修、筑防浪堤和护坡。 |
| |体力劳动|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由人工将石料抱、背、搬到作业区。有 |
| | | 时还要走7~10米长的跳板,石料小则50公斤,大则|
| | | 100多公斤,每人每天要完成3~4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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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4 |海滩救助打|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打捞沉船及触礁搁浅的船舶。 |
|捞船船员和|体力劳动|2.劳动强度:在沉船及触礁的地方,海底情况复杂,作业条件 |
|海滩救助打| | 差。海上气候变化大,船员在颠簸剧烈的船上作 |
|捞工 | | 业,或下水作业,体力消耗和劳动强度都很大,打 |
| | | 捞工作一年四季不断。 |
5 |公路养路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路面翻修,挖补坑槽,加固、修补缺口等工作中, |
| |体力劳动| 所用砂砾料的开采加工破碎及清除塌方和沥青的搬 |
| | | 运、石层洒料摊铺、打夯都是手工作业; |
| | |2.劳动强度:主要分散在农村、边疆或高原地区,长年露天作业, |
| | | 从事公路大、中修和维护,机械化程度低,劳动强度 |
| | | 大,经常在烈日或严寒条件下工作(砂石路面物尘 |
| | | 大、沥青路面、熬炼沥青时受沥青烟危害),环境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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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0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建 设 部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 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 )年度


物业服务小区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

物业服务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在林区、农垦区正确及时地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适时处理民事纠纷,保卫林业和农业基地的建设,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利,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林区、农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特做如下决定:
一、设立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设立柴河、穆棱、八面通、绥阳、东方红、迎春、东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亚布力、苇河、方正、山河屯、清河、通河、桦南、双鸭山、鹤北、鹤立、双丰、铁力、朗乡、桃山、通北、沾河、绥梭、十
八站、图强、阿木尔林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设立省农垦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设立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嫩江、北安农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有新规定,本决定与其不一致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198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