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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2:3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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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第一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回收与管理;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和回收。
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来源渠道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中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办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作为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农垦企业亏损退库和上交利润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部分;
(四)各级财政对所属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采取以收抵支而减下来的事业费拨款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部分;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
(六)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
(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
(四)集中资金、重点投放,促进形成一定规模商品生产能力的原则;
(五)讲求实效、培养财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扶持对象
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下同)、农机、水利、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苗木、经济林木、蔬菜等的种植,以及为种植而进行的耕地开发、土地改良、地膜覆盖、温室建设以及农业机械设备购置等。
养殖业:包括大牲畜、家禽家畜、水产养殖和其他养殖业,以及机械化养殖设施购置等。
(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主要包括粮食、经济作物栽培新技术、种子更新及农用新技术的推广;牲畜、家禽、鱼类等的新品种繁有:各级农口技术推广站所进行的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等的试验、推广,以及为此而进行的必要的设备、仪器购置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包括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的项目建设,以及技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项目。
(四)农付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付业。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项目,以及利用当地自然淘汰开展的工副业项目。
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期限
依据不同的产业确定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扶持期限一般为至三年。对于新种植的经济林木以及生产周期长、收益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到四至五年。
(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扶持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三)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扶持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自然资源的工副业项目:对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扶持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对于新建的加工项目,一般为二至四年。
第八条 凡申请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制“财政支农周转金项目申请卡”,实行“一项一卡”,随申请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 凡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的项目,均要按照省财政厅颂发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暂规定”要求,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在深入实地调查和对项目进行可行笥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立项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追踪反馈,强化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完工后,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建立经济效益档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按规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实行担保制度,确保周转金的到期回收。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要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率高、回收额大的部门、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凡不按期足额归还财政支农周转金或尚没还完旧借款的单位,一律不再借用新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十四条 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资金占用费,对延期归还借款的,应收取延期占用费。
第十五条 占用费按月计算
期内占用费率如下:
(一)种植业项目1.8‰;
(二)养殖业及饲料加工项目2.1‰;
(三)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1.8‰;
(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2.7‰;
(五)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3.3‰──3.9‰。其中:借款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为3.3‰;借款期一年以上的为3.9‰。
(六)其他工副业项目4.2‰──4.8‰。其中:借款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为4.2‰;借款期一年以上的为4.8‰。
经批准办理了延期归还合同的,逾期占用费率为7.2‰;到期无故不还的,逾期占用费率为9‰。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还款保证金制度,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到期回收。凡直接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不论什么项目,均要按月交纳借款总额3‰的还款保证金,实行“按月计算,年初预交”的办法。凡已按期足额归还惜款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借款单位,否则,不予退? 梗刹普棵湃钭胫茏鸹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承借承还周转金,其资金占用费率一律按1.5‰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投放项目时,应按不同产业项目的占用费率执行;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其占用费率可依据不同的产业下调0.3个千分点。在
具体投放项目时,仍执行上述规定的占费率,不得上浮。
第十八条 资金占用费的结算办法:凡当年借用当年归还的,实引“借款预收”,即在办理借款时一次交清资金占用费;凡借款跨年度归还的,实行“预交一年,年费年清”,即在办理借款时,先预交一年的资金占用费,以后各年到期还款时,连同本年将本年的占用费一次结清,年茺
内无到期周转金的,应结清本年的占用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各主管部门可以从战用费收入(含利息收入,下同)和下浮的占用费收入中开支用于支农周转金的业务费用,因各地、各部门收取的占用费数额多少不一,省不宜控制支出比例,但各地、各部门要从紧节约,并严格按开支范围使用,剩余部门应全部转入
周转金基金,继续用于扶持发展农业生产和农业事业。业务费应主要用于管理过程中购置、印刷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周转金专业会议和培训经费,以及适量的周转金回
收奖励开支等。
第二十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围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资金部分,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财政部门农财机构应先作预算内帐务处理,待拨付下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时,在作预算内帐务处理的同时,作预算外周转金帐务处理,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直接
拨付同级主管部门的支农周转金部分,财政部门农财机构作预算外周转金帐务处理,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对上级财政以预算指标下达的分成周转金,预算纳入哪一级,哪一级按指标数列入“本级周转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年终编报决算的同时,下级财政部门要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农周转金报表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有关银行开设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合同规定使用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2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相对薄弱及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担负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艰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刑法的相继实施,给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任务,加强检察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颁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适用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

  1.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是确保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顺利开展,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当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2.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本着“开拓、加强、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适应“两法”修改带来的变化,立足于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在开拓中加强,规范中发展。

  3.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须:(1)坚持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4)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5)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

  4.把依法积极查办案件作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做到: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决不动摇;办案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决不放松;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决不手软。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总体部署,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司法人员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负有管理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围绕国企改革和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有资产,在服务大局中发挥职能作用。

  5.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适应“两法”修改的要求,在严格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办案纪律的基础上,努力增强侦查意识,善于运用刑事政策,切实讲究侦查艺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重点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的手段、特点和规律,研究对策,摸索经验。对侦查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题研究论证。要加强渎职侵权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渎职侵权检察理论体系。

  6.切实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领导。把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力度和打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局面,作为检验一个检察院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标准。各级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此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部署、案件查办、队伍建设、物质保障等重大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在关键案件、关键问题上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二、正确履行侦查工作职责

  7.重视案件的初查。初查可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方式,既可以秘密进行,也可以公开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可以公开调查。初查严禁对证人、关系人、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初查中,可以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调查。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调查工作。

  8.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发现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或认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人为责任,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立案。

  9.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办理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兼职的,应按其犯罪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职务认定主体身份,确定案件管辖;对利用何种职务暂时难以确定,但已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先行立案侦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按规定移送管辖。

  对属于渎职犯罪案件认定要件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按管辖分工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案件,要依法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其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

  10.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适时运用或变更。要树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定手段,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侦查对策的观念,增强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对过失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和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办案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要运用科技手段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为侦查办案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12.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指挥协调机制。强化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逐步形成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的分级负责、逐级领导、信息畅通、指挥有效的侦查工作领导体制。坚持大案要案分级办理,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的指挥协调作用。上级检察院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可以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对需要若干个检察院共同侦查或者需要并案侦查的重大案件,可以由参办检察院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成立指挥机构,集中查办。上级检察院要建立办案骨干档案和办案人才库,必要时,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突破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

  13.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支点的办案体制,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分州市院直接指挥调度所辖县、区内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工作,一般案件可由县区院办理;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可由分州市院直接办理或侦破后交由县区院办理,也可在分州市院的直接指挥调度下由县区院办理。

  14.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处理结果均应按规定向上级院备案。上级检察院收到备案后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派员指导。发现下级检察院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应立即指出、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立不立的,要督促;对督促无效的要通报批评。

  15.积极开展主办检察官的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要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规律和特点,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办案责任制。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保障侦查工作依法进行。

  16.建立请求专业协作制度。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案中要争取有关部门和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可请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稽核、仲裁等部门专业人员,以及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办案,也可向他们咨询,请其出具有关技术性证明。

  17.改革和完善办案考核机制。建立受理、初查、立案、破案、结案等贯穿侦查工作全部过程的综合业务考核体系,全面准确评价工作业绩。

  18.建立获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信息网络和协作机制。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公民和单位举报。加强与信访办、纠风办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把诉讼监督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各内设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可以共同初查。

  19.坚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内部制约制度。严格实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管理、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职能分离。举报中心统一归口接受案件举报材料,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要在接受后七日内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犯罪,主罪是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优先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初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当将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向线索管理部门备案。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贪污贿赂等其他犯罪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一并侦查。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审查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各部门在案件线索移交和案件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0.深化检务公开。实行办案程序、办案标准、办案纪律公开,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凡公开调查的过失型案件,结案后要向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调查结果,不断探索检务公开的新路子。

  21.完善渎职侵权犯罪预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的最佳实现形式。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所涉部门多数负有社会管理、市场管理职责的特点,要特别注意防止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不断探索犯罪预防的新方法、新措施,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预防犯罪的工作机制。要把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犯罪预防的总体格局之中。

  22.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协作制度。要积极支持纪委对有关案件的协调,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了解情况,熟悉案情的,应当积极介入,但不出具检察院的文书,不动用刑事法律手段。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开展侦查,并注意搞好工作上的衔接。检察机关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尚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下级检察院需要提请上级纪委协调时,通过上级检察院办理。

  23.严格执行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案的初查需要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立案要向党委请示,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协调。侦查终结时,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向党委报告和上级检察院备案。其他重要案件,在查办的同时也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坚持向人大报告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决议,要认真贯彻。

  24.要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积极宣传我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立场、观点和所取得的成就。

  积极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国际司法合作,按照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范涉外取证、缉捕和涉案款物移送等事宜,拓展国际司法合作渠道。

  加强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办理涉港澳地区案件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

  25.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检察官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落实一岗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办案第一线,在办案时间较长、成员来自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办案组,应当建立临时党支部(小组)。要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干部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6.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各级检察院要着眼于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水平。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要按照分工培训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干部。

  27.加强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机构改革,统一和规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名称。要按照工作职责清晰、力量配置科学、流程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内部建设。贯彻优化组合、配足配强的精神,加强渎职侵权队伍建设。通过考试考核,严把渎职侵权检察干部上岗和任职关。在轮岗中,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保留和充实业务骨干。要把政治强、业务精、具有较高组织指挥能力、有检察实际经验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领导岗位。

  28.对渎职侵权检察人员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格办案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延伸到业余时间,确保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队伍的监督、管理,姑息及隐瞒本部门违法乱纪现象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29.建立激励机制。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创建“五好”检察院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活动,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定期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及时对工作出色、办案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记功奖励、嘉奖,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侦查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因秉公执法、敢于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侦查干部,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0.坚持科技强侦,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侦查办案中的作用。根据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当前要逐步配齐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以便及时发现、搜集、固定各种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检察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干警的计算机应用操作培训,逐步运用计算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历史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工作动态、案件及社情动态等大量信息进行管理,提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联动、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查办渎职侵权大案要案的办案经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水环境质量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我省面临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局部地区污染还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部分河流污染严重,一些重污染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我省水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水污染防治和节约用水并重,坚持不懈地抓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环保工作,加强节水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人人关心环保、投身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本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积极探索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要加快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要求的高科技型企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建立健全我省的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预防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断推进环保能力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提高城市水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注重解决重污染地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业水污染治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发展和改革、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我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环保责任追究制,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环保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执法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超标排污行为和擅自停运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或单位,依法取缔和关闭污染严重的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要协助、支持环保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执法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代表视察。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要继续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实现天蓝、水清、大地披绿、山川秀美的环境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