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公保〔2006〕36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医疗单位: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医疗单位。
第三条 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医疗单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汽车(停车)库、门(候)诊大厅、急诊(抢救)大厅、输液大厅、检(化)验室(中心)、血库;
(二)医患纠纷调解室;
(三)监控中心;
(四)收费(挂号)处、财务室;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病理档案室、文件资料室、标本室、行政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
(六)药库(房)、危险品库房;
(七)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五)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二)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加装实时录音设备;
第(三)、(四)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第(四)项至第(六)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两款要求外,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五条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吉林等七个省市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吉林等七个省市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上海市、吉林、甘肃、湖北、四川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批准授权七个省级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请示”(中检生字〔1999〕第0931号)所述,已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检定工作的北京、上海市、吉林、甘肃、湖北、四川、广东省药品检定所,在硬件设备上基本达到了开展人血白蛋白
检定工作的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两次发放的人血白蛋白的样品检定考核,也取得了与中检所基本一致的结果。因此我局同意上述七个药品检定所按照卫药生发〔1998〕第420号文件所附的“人血白蛋白检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要求,开展人血白
蛋白的检定工作。
上述七个药品检定所开展检定工作后,其检定方法、工作参考品、检定报告的格式和项目等要规范化,要与中检所相一致,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检所指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限期解决。在今后的检定工作中,遇到的管理问题、技术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建议,
重大问题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中检所,不得擅自处理。
有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大力支持、配合该项工作。中检所要加强技术监督和指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该项工作做好。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