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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时间:2024-06-17 18:0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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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下列风险:(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 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二)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企业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条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化调整。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略论刑事裁判文书的中立性和保密性

邢光武


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是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各个时期、各个法院的裁判文书,都记载并集中反映出其时其地的司法理念和文书制作水平。笔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在体现其公开性、合法性和说理性的同时,最值得注意的就是中立性和保密性,否则就会起到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我们知道,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风格需要有“语气决断,解释单一,词语庄重,文字规范,语言朴实,叙述具体,语句严谨,逻辑严密”等特点,但许多忽视了中立性和保密性,把刑事裁判文书写成了“批判稿”或“记叙文”,这是不可取的。
首先谈“中立性”。中立性并不是是非不分,而是指对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不能用假设和推测,更不能用比喻的手法描述。在我国历史上提倡“寓褒贬,别善恶”,在强调“阶级斗争”的年代犹甚,什么“性质恶劣、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对其实,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依据“民愤”。在现在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带有感情色彩的描写也很多。比如对强奸犯罪的被告人用“陡生歹念”,“歹念”是一种心理活动状态,我们的审判很难查清是否是“陡生”;在对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被告人用向被害人的某某部位“猛击××下”,实际上只要写出被害人的受害结果是什么样的,人们自然会知道被告人是“狠”还是“猛”了;还有的在对盗窃等犯罪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叙述习惯用“窜至”某某处,实际上被告人是否是“窜”是很难说清的,他可能是大大方方的、旁若无人的。因此,我们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用副词和形容词等虚词就有损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居中性。英国大法官培根曾说过:“审理人命案时,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以严厉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同样是本着对人权的尊重和充分的保障的司法理念。
其次谈“保密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就是说刑事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其公开性。然而我们有的审判人员片面理解“公开性”而忽视了“保密性”。因为在许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方法或手段等是不能公开的“秘密”,而且是国家级的。比如犯罪分子用某种药配另一种溶剂采取某种方法,致他人死亡,侦察机关可能费尽周折才侦破案件,如果我们在“审理查明”中详细叙述了犯罪的全过程,这样的刑事裁判文书就是向公众传播犯罪方法。此外,犯罪分子淫秽的言行等也应该隐去,对需要保密的只要在卷宗里记录完整就可以了。

通联: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邢光武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实
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
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1998年10月16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一级分行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考评委员会(亦可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能),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门。
第四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评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全面考核奖励的依据。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另进行,确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实行单项考核奖励的,须报请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来全面反映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综合考评指标的设置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综合考评指标原则上相对固定,随着全行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可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共设置十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指标的标准分值依据该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1.资产收益率,标准分为15分;
2.经营集约度指数,标准分为14分;
3.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10分;
4.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8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标准分为8分;
6.资产损失率,标准分为8分;
7.不良资产率,标准分为10分;
8.不良贷款降低率,标准分为7分;
9.相对存款市场占比,标准分为14分;
10.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标准分为6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不实行浮动计分,各项评价指标计分时将各分行该项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该项指标的标准分,最低行得零分。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考核,得出各行综合考评总分。按照各行的综合考评总得分,确定分行等级。
第九条 按照各行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将分行划分为A、B、C、D、E5个等级,其中:定为A、E级的分行各为5个,其余分行均衡划分为B、C、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行的考评。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相关指标的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涉及总行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办法完成有关指标的考评,并将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综合考评结果于考核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以行发文形式和在《建设银行报》登报的方式通报全行。年度中间,每个季度在全行公布一次实际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资产收益率、经营集约度指数、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
产率、不良贷款降低率、相对存款市场占比等八项指标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综合考评的真实性,每年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下级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的行处,管辖行在考核该行处时将相关指标得分定为零分,并将该行处最终考评等级降低一级。对该行处所在一级分行由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所得
分值予以扣除,并且按每笔扣0.2分予以惩处,总行重新确认并通报该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分行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考评得分较上年下降超过10%或较上年降级(如从A级降至B级)的分行,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行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全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行对下确定各项授权时要将各行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其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确定的分值、等级及其变化,与各行员工工资晋级及工资基金分配挂钩(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案件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总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减得分(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的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标准
一、指标释义
(一)资产收益率(15分)
计算公式:
资产收益率=(实际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实际利润的计算考虑各行“政策性贷款”的影响,考核时实际利润加上“政策性贷款”减少的收入,计算办法:“政策性贷款”×贷款平均利率×(该行贷款利息实收率-该行“政策性贷款”实际实收率)。“政策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统计;
2.实际利润计算时考虑各行核销的呆账,考核时按实际核销额调减实际利润;
3.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应收利息当年新增
4.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总行下拨资金核销的应收利息
5.资产平均余额不含政府投资及委托贷款(下同),平均余额为5日平均(下同)。
(二)经营集约度指数(14分)
计算公式:
经营集约度指数=[(实际利润÷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创利]×40%+[(相对存款÷网点数)÷全行1997年末点均存款]×20%+[(相对存款÷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存款]×20%+[全行1997年人均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平均人数)]×20%
注:
1.人均创利指标,计算时,先将各行的实际利润加上分行中最大亏损额的绝对值,使各行实际利润全部变为正数后,再除以人数;
2.网点数仅统计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和营业柜台,营业柜台为分理处、办事处以外的营业专柜;
3.相对存款=(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5日平均余额
4.平均人数指考核期各月月末人数的平均数。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代办员(下同)。
(三)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10分)
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五大银行贷款利息平均实收率)×100%
注:
1.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当年新增额)×100%
2.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
3.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是指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支出和由总行下拨资金核销“计划内”的应收利息。
(四)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8分)
计算公式:
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实际利润/综合费用)÷(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100% 注:
1.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正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负数,则不与全行平均水平比较,直接得满分。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负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正数,直接计零分。
2.费用利润率均为负数,则颠倒该公式再与全行比较,即: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该行实际利润/该行综合费用)×100%。然后与各行进行比较计分,计分办法同上。
(五)人均中间业务收入(8分)
计算公式:
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平均人数注: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汇兑净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六)资产损失率(8分)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率=(核销的呆坏账+核销的投资损失+结算赔款+出纳短款+罚没款+案件实际损失额-收回已核销呆坏账-收回已核销投资损失)÷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案件实际损失额为实际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
(七)不良资产率(10分)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投资余额+账外经营资产+三项欠息余额+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不良贷款中含由我行承担风险的政策性房改贷款;
2.不良投资为投资收益率为0以下的投资。账外经营资产为新发生及已发生但未入账的资产(详见建总发字[1998]31号文规定);
3.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按其他应收款减去其他应付款后的正数余额计算。
(八)不良贷款降低率(7分)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降低率=(期初不良贷款额-期末不良贷款额)÷年初不良贷款额×100%
注:不良贷款按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有关规定统计(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逾期未处置偿债物等)。
(九)相对存款市场占比(14分)
计算公式:
相对存款市场占比=[(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平均余额]÷五大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注:
1.存款付息率=[(本外币一般性存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应付利息当年新增)×12]÷(本外币全口径存款平均余额×考核期月份)×100%
2.五大银行外币存款同业数据暂未公布,故比较时只取五大银行本币存款。
(十)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6分)
计算公式: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注: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计划,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预算为负数,实际执行为正数,得满分;预算为正数,实际执行为负数,得零分;如果实际执行与预算均为负数时,则计算公式为:[1-(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为促使各行均衡实现利润,如一个季度考核未完成计划,扣0.2分。
二、计分标准
某行某项指标计分办法为:将各分行该项指标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满分,最差行得零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计分公式为:
某行某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行该项指标实际执行情况-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高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的标准分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