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准确掌握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进一步查清农村劳动力的使用、转移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目标以及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
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在1997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以农业生产要素的普查为基础内容,同时全面了解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结构;农业用地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数量、结构和性能;农村劳动力的数量、
素质、从事的行业和流动情况;乡镇企业和建制镇的基本概况。
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进度安排是:1994年开始准备,1997年上半年实施调查,1997年下半年提供手工汇总的主要数据,1998年下半年提供全部调查单位10%的提前抽样汇总数据,1999年底完成全部数据处理工作。
三、从1997年起,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全面调查农业和农村的基本情况。年度农业统计数据的收集以抽样调查为主,普查将为常规农业统计调查提供抽样框。
四、这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预算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农业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较广,任务重、难度大,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为此,国务院决定建立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农业普查工作,并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由一位负
责同志领导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将全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我国是一个有9亿多乡村人口的农业大国,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不仅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瞩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要宣传和动员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积极参与,精心筹划,周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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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1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为了继承、挖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宝贵财富,规范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器械、标本、炮制技术等无偿捐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挖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宝贵财富,规范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器械、标本、炮制技术等无偿捐献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内外捐献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无偿捐献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器械、标本、炮制技术等的捐献行为。
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负责区域内的中医药无偿捐献工作。
第四条 无偿捐献行为是热心公益事业的自愿行为。国家鼓励捐献者热心公益事业的行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捐献的捐献物有重大价值的捐献者给予表彰。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有别于目前通用、常见的具有安全、实用、可行、重复性好的中医诊断、治疗方法;
(二)除《中医图书联合目录》之外的反映中医药发展,具有时代性、代表性的历代中医药文献及文物;
(三)历代方书记载之外的具有临床实用性的世传、家传的秘密方剂,应当包含处方、剂量、炮制方法、制剂方法、服用方法等;
(四)经过临床应用,具有临床效能的自组中医经验方,应当包含处方、剂量、炮制方法、制剂方法、服用方法等;
(五)经过临床或试验应用,具有临床或试验效能的中医药器械;
(六)具有学习价值、使用价值的中医药标本;
(七)炮制规范记载之外的具有世传、家传的炮制技术和方法,应当包含较为完整的技术路线和要点。
第六条 对出于有偿目的的捐献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捐献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受理部门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设立受理部门,并对受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受理部门职责为:
(一)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规范;
(二)办理接受无偿捐献事宜;
(三)及时为捐献者出具收取证明、清单;
(四)组织对捐献物的论证、评价工作;
(五)建立规范、完整的接受、评估与处理档案;
(六)与参与论证、评价的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七)定期或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九条 捐献者应当填写《中医药无偿捐献自愿书》,可以从受理部门网站下载或要求受理部门信函邮寄获取。
第十条 受理部门收到捐献者提交的捐献物和《中医药无偿捐献自愿书》时,视为捐献者完成捐献行为。
第十一条 捐献者完成捐献行为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为捐献者出具收取证明、清单。
第五章 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捐献者完成捐献行为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捐献物进行分类论证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分类评估。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办理移交手续:
(一)具有文物价值的,推荐给有关机构加以整理、收藏、展出,展出时应当注明捐献者及捐献时间等;
(二)具有文献、理论价值的,推荐给有关机构加以整理、研究,发表、出版相关论文、论著时应当注明捐献者及捐献时间等;
(三)具有临床价值的,推荐给与捐献者相关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安排临床验证;
(四)具有研究价值的,推荐给科技管理部门,适时安排研究;
(五)具有开发价值的,推荐给有关机构,酌情进行开发,开发获取的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捐献者。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参与论证、评估的人员,负有为捐献者及其捐献物保密的义务,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不得对外宣传、出版、使用和开展研发等活动,违反者将依据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