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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9:3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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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要充分总结和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成就,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至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宣传周期间,企业、机关、学校、农村、社区、军营等要把倡导节能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作为宣传重点,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在全社会强化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普及合理用能、提高能效、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三、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抓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较好的实施方案,安排节能宣传专项经费。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要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现场体验活动,建立节能科普基地,印制宣传海报、宣传手册,深入开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进一步把节能理念转化为全民行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倡导低碳消费,组织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利用宣传周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
四、各部门要围绕“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举办政府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社区行动等针对不同群体的宣传活动。节能宣传周期间,各级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成果和经验,广泛宣传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资源循环利用、“禁实”等方面工作成效,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要结合夏季用电高峰形势,加强有序用电,鼓励节约用电,倡导绿色消费,践行节约行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使用环保再生纸和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等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厉行节约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通过实地体验等多种方式强化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培养学生珍惜资源、合理用能的行为习惯。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在全社会推广普及节能、低碳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总结和推广节能增效的经验和成效,继续开展“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等活动,组织电信运营商发送倡议节能减排的公益短信。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绿色建筑行动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成效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绿色饭店、绿色宾馆建设,倡导公众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各级国资委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节能成效展,倡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普及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能效,调动相关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以新闻、专题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节能成就,播出倡导节能生活的公益广告等。各级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为节能减排献计献策。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以“四个一”(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一粒米)为主要内容的主体实践和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强化青少年节能减排实践。
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8〕3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
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重点发展中低价
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
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

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发展限价商品

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
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
管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及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
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
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
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
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
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
右。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
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
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
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
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
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等。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
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
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开发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建委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
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
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
房: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

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

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

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
状和收入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限价商品住房购
买对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

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

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

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

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

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

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

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

他相关证明。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
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开具天

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三)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
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及以下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
所在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
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
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
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
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
供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
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5日内核查申请
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
上注明核查结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四)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送交的天津市限价商品
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补充填写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
住房资格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
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
管局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
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
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
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
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
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
外,还需提供市物价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
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
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
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
绝向其出售。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限
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交
销售单位留存。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
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
品住房。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
市转让(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

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

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
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
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
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
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
障资金专户。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
开发销售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
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
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为其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
明的单位,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或审核部门通知工商部门,
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
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
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
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
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九条 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
准,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
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适用本办法。中心城
区以外区县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区县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






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发[2002]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政策性收支缺口,在各地精简机构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的基础上,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以维护乡镇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的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规范的公式测算各市州所属乡镇、村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按照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对市州的补助。
(三)适当照顾的原则。省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等给予适当照顾。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额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农村教育集资与村级基本支出等统计数据,按照因素法核定各市州上述各项经费开支的标准需求和税费改革后收入减少额以及省对市州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转移支付额=(该市州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民兵训练经费+教育集资支出+补助村级基本支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屠宰税减收-农业税增收)×该市州转移支付系数。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乡镇村个数、农村人口密度、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以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市州分配率×全省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
该市州分配率=该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占全省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的比重×权重+该市州乡镇村个数占全省乡镇村个数的比重×权重+修正值÷该市州农村人口密度占全省农村人口密度的比重×权重。
农村人口密度=农村人口数÷行政区划面积
修正值是指为计算方便和校正计算误差采用的换算常数(下同)。
(二)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市州育龄妇女人数、乡镇个数、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计划生育经费=该市州分配率×全省计划生育经费总额。
该市州分配率=该市州育龄妇女人数占全省育龄妇女人数的比重×权重+该市州乡镇个数占全省乡镇个数的比重×权重+修正值÷该市州人口自然增长率占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比重×权重。
(三)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在乡现役军属户数,在乡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和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优抚经费=(该市州现役军人优待支出+该市州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支出)×实际负担率。
现役军人优待支出=该市州在乡现役军人军属优待户数×该市州农民人均纯收入。
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支出=该市州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人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实际负担率=各市州优抚实际支出÷(各市州现役军人优待标准支出+各市州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支出)。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乡村道路用地面积、乡村道路修建支出、农村人口密度和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某市州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市州分配率×全省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
该市州分配率=该市州乡村道路用地面积占全省乡村道路用地面积的比重×权重+该市州乡村道路修建支出占全省乡村道路修建总支出的比重×权重+修正值÷该市州农村人口密度占全省农村人口密度的比重×权重。
(五)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民兵训练经费=(该市州农村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农村预备役部队预编兵员年度训练任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标准。
该市州农村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规定的民兵年训练天数。
该市州农村预备役部队预编兵员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预备役部队预编兵员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规定的预备役兵员年训练天数。
(六)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按照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乡镇村个数和全省教育集资支出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教育集资支出=该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及乡镇村个数占全省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及乡镇村个数的比例所确定的分配率×全省教育集资支出总额。
(七)补助村级基本支出
补助村级基本支出根据各市州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补助村级基本支出一村五保户补助支出+村管理费补助支出。
五保户补助支出=该市州五保户人数×该市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占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补助标准。
村管理费补助支出=村个数×补助标准。
(八)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财政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农业特产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减收额+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减收 额。
(九)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收入财政决算数确定。
(十)农业税增收额
农业税增收额按照各市州改革前后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农业税增收额=改革后农业税征收额-改革前农业税征收额。
改革后农业税征收额=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改革后农业税税率。
改革前农业税征收额=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改革前农业税标准税率。
(十一)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省财政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市州财力比重×权重+该市州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等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平均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等占市州财力比重×权重)×省财政负担系数。
(十二)特殊因素照顾补助
对农村税费改革中按统一公式计算难以照顾的某些特殊影响因素,选取相关客观因素单独计算到相关市州。
1、少数民族县市的照顾补助。按全省少数民族县市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支出需求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2、防洪大堤修建和平垸行洪的补助。防洪大堤修建补助主要根据堤防长度、堤防维修难度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平垸行洪补助主要根据平垸行洪面积、单位面积影响农业税的税基、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税率和补助系数计算确定。
3、水库移民地区的照顾补助。按库区淹没面积、移民人口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因素数据的采集
转移支付分配因素统一采用1999年统计数据(2000年湖南统计年鉴)和199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统计年鉴和财政决算报表没有的,则以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为准。农业税计税常产取1995-1999年5年平均数,各市州乡镇个数采用撤区并乡前一年1994年统计数据(1995年湖南统计年鉴),13个改制农场现有的乡镇村个数以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其他问题
除省转移支付外,各市州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县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财力,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各地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应高于60%,其中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用于危房改造不低于10%。
市州县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乡镇村。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助县乡农村税费改革所影响的.财力收支缺口,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如有违者,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州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