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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13:3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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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教学卫生条件、学生居住条件和其它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学校卫生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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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的下列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

(二)环境噪声;

(三)室内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四)采光、照明;

(五)黑板、课桌椅;

(六)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七)教学及学生生活建筑,包括教学楼、食堂、厕所、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校内理发店、招待所、洗浴场所、游泳场所、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饮用水必须使用集中式供水;不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使用的自备水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净化处理。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对贮藏设施必须加强消毒,自备水源必须有防护措施,在规定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
学校应当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对使用的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每学期开学前均应当进行监测。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应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堂的食品采购、餐具消毒和食品加工过程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学校内禁止开设饮食摊点。
  第九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学校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条 学校的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每年均应当开展灭蝇、灭鼠、灭蟑活动,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应当设立水冲式厕所,内设洗手池,厕所内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展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应当根据季节、性别和年龄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其形式可采用大课、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寄宿制学校对新生应开展入校体检工作,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并对学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进行评价、汇总上报。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因病休、退学档案管理。
  体格检查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体格检查规范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应当关心残疾、体弱学生的生活,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肥胖、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立传染病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急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发现有甲、乙类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学校应对学生开展晨检工作。

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甲、乙型肝炎、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组织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工作。学生寝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住校学生人均占有寝室面积不少于2.7平方米,学生卧具应定期清洗;寝室通风、采光良好;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学生公寓内应有盥洗室、卫生间、洗浴场所等附属设施。[Page]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卫生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外环境、教室、食堂、体育馆、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并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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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增加监督频次,做到常抓不懈。其职责是:
  (一)对校内食堂和副食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二)对校内理发店、洗浴场所、娱乐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三)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对学校和周边其它影响学生健康的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七)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协同教育、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消除影响学校卫生的各类隐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入学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组织对学校负责人、校医院(卫生室)负责人和食堂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督促学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学校开展各项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和有价疫苗的接种、体检,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学校实施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并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
  学校所在社区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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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并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

  在保持2006年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和完善2007年新增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政策重点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更好地调动各地和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2006年120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仍维持各地补贴基数不变,2007年新增156亿元补贴资金分配,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继续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同时,进一步向粮食增产快、商品量大、优质稻谷产量多的地区倾斜。今年新增资金分配,继续坚持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资金分配直接与近三年来各地的平均粮食产量、商品量和优质稻生产等因素挂钩,产粮越多、粮食商品量越大、优质稻生产越多,得到的补贴就越多。反之,则少。

  (二)继续促进补贴公平,适当缩小补贴水平的地区间差距。考虑历史补贴因素,对现有亩均补贴标准和补贴强度系数(每百斤粮食产量所得到的补贴)过低的地区,在新增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补贴水平较低的个别地区,适当提高其补贴标准,适当缩小各地区之间补贴差距,进一步促进各地补贴公平,更好地发挥补贴政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展粮食生产的激励作用。

  (三)充分考虑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全年预计对农民种粮可能的增支影响,并适当留有余地。中央财政将全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到地方,地方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期间补贴原则上不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管。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粮食产量、商品量、优质稻产量和补贴强度系数等因素,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制定本省农资综合直补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后,各省应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地区,也应按照农民满意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

  三、补贴资金对农户的落实

  (一)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测算拨付到县后,各县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时,原则上仍按照现有补贴面积,核定每户农民的补贴金额,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户。个别地方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条件的,可以暂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但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全面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为种粮农民领取补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应发放补贴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补贴资金的金额、标准等,让农民清楚国家已对今年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全年预计增支,给予了补贴,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今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尚未兑付到农户的,可以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一并落实到农户,但应在对农民的补贴通知中按上述要求单独列示。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尽快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为更好地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农业、粮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补贴落实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每户农民。各地要加强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尤其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完整准确地了解直接补贴政策,切实体会到党的政策温暖。

   财 政 部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劳动部关于防止易燃易爆项目研制与转让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防止易燃易爆项目研制与转让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安全机构:
近年来,部分企业采用易燃易爆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办理申报和审查手续,未经过验证鉴定程序,盲目引进,仓促上马,冒险生产,因此而酿成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1991年5月7日,福建省永安化工厂引进乳化炸药新技术,在试生产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人,重伤6人,轻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这起事故,系转让单位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违反了国家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实行严格管制的规定,将未经任何技术鉴定和批准的不
成熟的技术转让给工厂;引进单位永安化工厂,在对乳化炸药性质不了解和工艺设备安全性能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冒险生产而造成的。经调查认定,事故的性质是一起技术责任事故。
1992年3月20日,四川省内江市威远钢厂在炼铁高炉吹氧试验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4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威远钢厂采用高压富氧喷吹新工艺过程中,因存在高压过渡管段设计不合理,压力过大并失控,管道内残留焊渣等事故隐患,试验中焊渣摩擦产
生火花引发事故。
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达川地区达川钢铁总厂型钢分厂发生一起煤炭助燃剂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左右。酿成这起事故的起因是:一位自称化学工程师的科技个体户周某,声称发明了一种能促进煤炭充分燃烧并大幅度提高煤炭发热量的助
燃剂,四处推销。型钢分厂厂长急于摆脱企业严重亏损困境,擅自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并极草率地与周某开始合作生产煤炭助燃剂。2月11日第一次研制新配方,在将工业盐、硝盐、高锰酸钾、赤磷、酒精、松香以及另一种对外保密的白色固体粉末等配料混合时发生了爆炸,型钢分厂
厂长和周某都在事故中丧生。
在研制、转让易燃易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除了技术因素外,急功近利、无知蛮干、草率从事、思想麻痹和疏于防范是酿成重大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在易燃易爆项目的研制与转让过程中屡发事故,说明部分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上,只求效益,不讲安全,安全
生产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在易燃易爆项目的试验、投产过程中,不按科学规律办事,疏于管理;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项目的危险性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
针对以上情况,为防止在研制、转让易燃易爆项目过程中重大恶性事故的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未办理申报和审查手续,未经过验证鉴定程序,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易燃易爆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企业不得随意引进。不具备易燃易爆项目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引进易燃易爆项目,更不能仓促上马、冒险生产。
二、企业自行研制的易爆易爆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的分析、验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鉴定、申报、审批和备案等手续;在建设与生产过程中,要从培训、管理、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制定详细、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视为冒险生产和作业,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健全相应的安全规定或规章,明确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个人之间,在相互转让易燃易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时,在安全上应负的责任及应承担的义务,防止转让过程中转嫁事故隐患。
四、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强易燃易爆生产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及危险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警惕性和责任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冒险蛮干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五、各地劳动部门要把易燃易爆生产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预防性检查。要注意收集、掌握所辖地区内易燃易爆生产项目的建设发展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跟踪,认真审查把关。
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以上要求,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199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