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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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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华盛顿

  1. 应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主席会见了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将会见美国国会领导人,并访问芝加哥。

  2. 两国元首回顾了自奥巴马总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来中美关系取得的进展,并重申致力于建设二十一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双方重申,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两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并将继续指导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重申尊重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两国元首还重申了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中美联合声明》的承诺。

  3. 中美致力于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推进两国共同利益、应对二十一世纪的机遇和挑战。中美正在安全、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广泛领域开展积极合作,需进一步深化双边接触与协调。两国领导人还一致认为,需要与国际伙伴和机构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以形成和落实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并促进世界和平、稳定、繁荣和各国人民的福祉。

  加强中美关系

  4. 鉴于两国面临重要的共同挑战,中美决定继续建设伙伴关系,以推进共同利益、处理共同关切、强调国际责任。两国领导人认识到,中美关系既重要又复杂。中美已成为不同政治制度、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发展积极合作关系的典范。双方同意进一步努力培育和深化战略互信,以加强双边关系。双方重申要深化对话,拓展务实合作,确认需共同努力,处理分歧、扩大共识、加强在一系列问题上的协调。

  5. 美方重申,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中方表示,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努力。两国领导人支持通过合作努力建设二十一世纪更加稳定、和平、繁荣的亚太地区。

  6. 双方强调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台湾问题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希望美方信守有关承诺,理解并支持中方在此问题上的立场。美方表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美方赞扬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欢迎两岸间新的沟通渠道。美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待两岸加强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的对话与互动,建立更加积极稳定的关系。

  7. 双方重申,尽管两国在人权问题上仍然存在重要分歧,但双方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美方强调,促进人权和民主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强调,不应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中美强调,各国及各国人民都有权选择自身发展道路,各国应相互尊重彼此选择的发展模式。双方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处理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按照国际文书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举行下一轮中美人权对话。

  8. 中美同意在下一轮人权对话前恢复举行法律专家对话。双方还同意将加强两国的法律合作和法治交流。两国正积极探讨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交流和讨论。

  9. 中美两国确认,一个健康、稳定、可靠的两军关系是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关于积极合作全面中美关系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各层次的实质性对话和沟通,以减少误解、误读、误判,增进了解,扩大共同利益,推动两军关系健康稳定可靠发展。双方注意到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本月早些时候对中国进行了成功访问,美方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上将于二〇一一年上半年访问美国。双方重申,中美国防部防务磋商、国防部工作会晤、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未来将继续作为两军对话的重要渠道。双方表示,将继续推动二〇〇九年十月中国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上将与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就发展两军关系达成的七项共识得到落实。

  10. 中美同意采取具体行动,深化在航天领域的对话和交流。美方邀请中方代表团于二〇一一年访问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总部和其他合适的设施,以作为对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长二〇一〇年对中国富有成果的访问的回访。双方同意继续在透明、对等、互利的基础上讨论在航天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的机会。

  11. 《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是两国最早签署的双边协定之一,双方认可在该协定框架下取得的成果并欢迎签署该协定延期议定书。中美将继续在农业、卫生、能源、环境、渔业、学生交流、技术创新等广泛领域进行合作,以增进双方福祉。

  12. 中美双方欢迎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反恐等诸多领域加强执法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同意通过双边和其他途径加强反腐败合作。

  促进高层交往

  13. 双方认为,强有力的中美关系离不开高层交往,密切、频繁、深入的对话对推进双边关系以及国际和平与发展十分重要。本着这一精神,两国元首期待在二〇一一年再次会面,包括在美国夏威夷州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晤。中方欢迎拜登副总统于二〇一一年访华。美方欢迎习近平副主席此后访美。

  14.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这一两国政府间十分重要的协调机制,同意二〇一一年五月在华盛顿举行第三轮对话。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帮助两国建立互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还同意二〇一一年春在美国举行第二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二〇一一年下半年在中国举行第二十二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同意两国外长通过互访、会晤等方式保持密切沟通。

  15. 双方强调两国议会继续保持交往的重要性,包括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机制化交流。

  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16. 双方认为,中美两国在促进亚太及其他地区和平安全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同意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紧迫的地区和全球挑战。双方致力于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在全球性问题上协调合作,维护和促进各国及各国人民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中美同意在下述领域增进合作:应对暴力极端主义,防止核武器扩散、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加强核安全,消除传染性疾病和饥饿,消灭极端贫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打击海盗,预防和减少灾害,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打击跨国犯罪,打击贩卖人口。中美将与其他各方一道,努力加强合作,应对共同关切、促进共同利益。

  17. 中美强调致力于最终实现无核武器世界,强调需要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以应对核扩散和核恐怖主义等威胁。在此方面,双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尽早生效,重申支持日内瓦裁谈会尽早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并愿为此进行合作。双方注意到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后中美在核安全领域合作深化,签署了关于在华建立核安保示范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18. 中美一致认为,正如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所强调,保持朝鲜半岛和平稳定至关重要。双方对近期事态发展导致半岛局势紧张表示关切。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半岛问题上保持了密切合作。中美强调改善半岛南北关系的重要性,都认为朝韩开展真诚和建设性对话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鉴于半岛无核化对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中美双方重申,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步骤实现无核化目标,并全面落实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中的其他承诺。在此背景下,中美对朝鲜宣称的铀浓缩计划表示关切。双方反对所有违反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和相关国际义务和承诺的活动。双方呼吁采取必要步骤,以尽早重启六方会谈进程,解决这一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

  19. 中美重申,将致力于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以重建国际社会对于伊朗核计划仅限于和平目的的信心。双方同意伊朗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伊朗也应履行该条约规定的相应国际义务。双方呼吁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双方欢迎并将积极参与六国与伊朗进程,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各方应致力于建设性的对话进程。

  20. 双方同意全力支持苏丹北南和平进程,包括全面有效落实《全面和平协议》。双方强调各方应尊重自由、公平和透明的公投结果。中美双方对达尔富尔问题表示关注,认为应推动达尔富尔地区政治进程取得进一步实质性进展,以促进该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妥善解决。整个地区继续保持和平稳定符合中美双方利益。

  21. 双方同意,本着相互尊重和合作的精神加强在亚太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并通过多边机构等渠道和其他亚太国家一道促进和平、稳定与繁荣。

  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

  22. 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认识到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对两国和世界经济极其重要。两国领导人同意推进全面经济合作,并将依托现有对话机制,基于以下要素,到将于今年五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进一步确立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23. 为推进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双方同意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沟通与合作:

  (1)美国将重点减少中期联邦赤字,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并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美联储近年来已采取重要步骤增强其传递未来展望和长期目标的清晰度。

  (2)中国将继续加大力度扩大内需,促进服务部门的私人投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将继续坚持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双方同意继续实施前瞻性货币政策并关注其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两国支持欧洲领导人为增强市场稳定性和促进可持续长期增长所做出的努力。

  24.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创新和繁荣的重要意义,重申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推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也同意愿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25. 两国领导人强调将指示其谈判代表进行跨领域的谈判,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回合授权、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促使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富有雄心、全面和平衡的结果。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两国谈判代表的参与度以完成谈判。

  26. 两国领导人同意实现更加平衡的贸易关系的重要性,并高度赞扬包括近期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

  27. 中方将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进行审计以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美方欢迎中方同意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二〇一一年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新的修改出价,其中包括次中央实体。

  28. 两国领导人认识到培育开放、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对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重要性,重申双方继续致力于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认识到成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开放的全球经济。中方欢迎美方承诺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欢迎中美双方讨论美国正在推进的出口管制体系改革,以及在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这一改革对美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出口的潜在影响。

  29. 双方进一步认识到双边商贸关系广阔和强有力的特点,包括此访所达成的合同,双方欢迎双边商贸关系经济上的互利性。

  30. 双方同意继续通过将要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进程致力于推进双边经济关系取得具体进展。

  31. 双方认识到企业在两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力,并愿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32. 双方承诺深化在金融部门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在符合审慎监管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和跨境证券投资领域营造开放的投资环境。美方承诺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

  33. 中美双方认同纳入特别提款权的货币应仅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交易中广泛使用的货币。鉴此,美方支持中方逐步推动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的努力。

  34. 双方承诺致力于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将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将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还将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包括非洲在内的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35. 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在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公报中的承诺,包括采取一系列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承诺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二十国集团峰会承诺,推动戛纳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

  36. 双方认为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是当今时代两大重要挑战。中美同意继续就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进行密切磋商,为实现两国和世界人民的能源安全而开展协调,加强现有清洁能源合作,确保市场开放,在气候友好型能源领域推动互利投资,鼓励清洁能源,推动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开发。

  37.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中美能源安全合作联合声明》和中美能源合作项目启动以来两国在清洁能源和能源安全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重申继续就能源政策进行交流,在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民用核能、风能和太阳能、智能电网、先进生物燃料、清洁煤、能效、电动汽车及清洁能源技术标准等领域进行合作。

  38.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自二〇〇八年启动以来取得的进展。双方同意在该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落实水、大气、交通、电力、保护区和湿地、能效等优先领域的行动计划,开展政策对话,实施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高兴地宣布两个新的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欢迎两国地方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参与十年合作框架,共同探索中美能源环境合作的创新模式。双方对根据十年合作框架将于二〇一一年开展的合作项目和活动表示欢迎。

  39. 双方对坎昆协议表示欢迎,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也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双方同意与其他国家一道,积极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持续落实,包括落实坎昆协议,并支持今年的南非会议达成积极成果。

  扩展人文交流

  40. 中美两国一贯支持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人文交流,这也是双方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中美合作伙伴关系努力的一部分。双方同意采取切实步骤加强人文交流。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二〇一〇年上海世博会取得成功,中方对美国馆的成功展示向美方表示祝贺。双方宣布建立中美省州长论坛,决定进一步支持两国地方各级在一系列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包括增强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中美还同意采取切实措施,特别是通过“十万人留学中国计划”,加强两国青年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美方热忱欢迎更多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并将继续为他们提供签证便利。双方同意讨论扩大文化交流的途径,包括探讨举办中美文化年及其他活动。双方强调将进一步推动相互旅游并为此提供便利。双方认为,所有上述活动都有助于深化了解、互信与合作。

  结语

  41. 胡锦涛主席感谢奥巴马总统和美国人民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款待。中美两国元首认为,此访进一步推进了两国关系,双方决心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两国元首均深信,一个更加强有力的中美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整个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在职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执法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可以根据需要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上岗执法前,应当接受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
  综合执法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专业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从事部门及岗位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所必须掌握的有关专业法律知识。


  第六条 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一)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
  (二)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同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对市(地)、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由市(地)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配合。
  (三)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分级组织,同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对本系统的培训作出统一安排的,从其安排。
  (四)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法律培训,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


  第七条 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未经法律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或实行监督。


  第八条 根据《执法条例》的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均由省政府法制局代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地)政府法制部门逐级下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后,对证件统一编号、注册,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钢印。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统一要求,将证件报送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经检验注销的证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其所在机关应当收回其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对越权使用或者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吊扣其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件,或者依照《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招摇撞骗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依照《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持有的一切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自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确定并公告的时间起,一律停止使用。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实现建设“大临沂、新临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审计局是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县、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管辖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和房产、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之外、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上或被市政府列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赠建设的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六)与本条第(一)至(五)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市审计局确定。
  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过程,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以采取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必要时也可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其审计方案由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本级财政支付审计费用;
  (二)在审计核减额或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
  (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决算和财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有关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
  (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
  (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临沂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