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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时间:2024-07-08 12: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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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壮医药事业,根据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医药、壮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将中医药、壮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以及中药房;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壮医专科建设。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八条 开办中医、壮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合并、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壮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可以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将壮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壮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壮药的开发与利用;支持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鼓励建设中药材、壮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乡村中医药、壮医药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民族草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好中药、壮药资源普查和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收集圃建设以及濒危品种、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保护其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药材种质资源;加强药材人工种养品种的标准化研究与推广;加强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和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人工种养和替代品研究。

  第十四条 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配制的依法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壮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壮药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壮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壮医药专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鼓励高等中医药、壮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贫困地区从事中医药、壮医药工作,鼓励城镇医疗机构支援和帮助农村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药师到农村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制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或者壮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和壮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和壮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和壮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其他中医药、壮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和壮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壮医药的知识产权,包括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壮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医药、壮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壮医药文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医药和壮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其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并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给制剂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佛拉芒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
  国际合作总局代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团长
              国际合作总局副总局长
  玛德琳·德·朗格    国际合作总局顾问
  玛丽安·波斯曼斯    国际合作总局行政秘书
  皮特·库森斯      国际合作总局礼宾官员
  佛拉芒语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范·莱贝尔格  艺术总局总局长
  埃克多·范·布拉邦   教育及常规培训局代局长
  维尔弗莱德·帕斯莱   秘书长办公室副顾问
  佛拉芒语区国外培训计划协会代表:
  米歇尔·维拉 计划处官员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二等秘书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巩固已经取得的合作成果,并确保这种合作继续不断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拉芒语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一、教育与科学
  1.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具体交流及合作方式由有关院校商定。
  2.佛拉芒语区通知中方有关佛兰德国际技术博览会的计划和目标,并就技术转让中心提出的技术转让方面的可能性提请中方注意。
  3.在佛拉芒语区和中国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之间所签署的合作协议范围内,双方每年在科学技术领域互换三名专家,每位专家的逗留期限为十天。
  交流的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4.专业奖学金
  双方于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期间,每学年互换十个为期十二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二、文化
  1.总则
  (1)双方鼓励在文化方面的合作;根据一方要求,双方鼓励交流并交换有关文学、博物馆、戏剧、音乐、舞蹈、电影、造型艺术以及国际性艺术节和比赛方面的消息和出版物。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用于第二条第1款第(1)项中提及的文化活动和专家互换。
  2.舞台艺术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最多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一周。
  3.音乐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派一个最多由十二人组成的乐队赴中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4.视听
  (1)双方鼓励并支持广播,电视及电影方面的合作。
  (2)佛拉芒语区邀请中国一名专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根特电影节,为期一周。
  5.造型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将在中国举办乔治·密纳或乔治·密纳同时代艺术家的绘画及小型雕塑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交换一名美术家,赴对方的美术院校画室或美术中心工作,为期二周。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比利时举办小型版画展,为期一个月,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两周。

 三、社会文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保留三十人日的费用,用于社会文化事务及专家的交流。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五、名胜古迹
  双方互换有关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资料。

 六、通则与经费
  1.奖学金
  所有候选人的档案材料中必须包括申请奖学金的理由说明。
  专业奖学金
  (1)可获得专业奖学金的候选人必须具备大学或相当于大学学位的毕业文凭。经双方事先一致同意,并备有详细履历、研究计划及在可能情况下提供一份著作目录。
  (2)候选人由派出国挑选,但应该征得接待国的同意。
  (3)派出国于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荐候选人名单,接待国于七月一日前通知对方候选人和(或)研究计划的接受意见。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星期通知对方奖学金生抵达的确切时间。
  (4)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5)接待国承担下列几项费用:
  在佛拉芒语区:
  --每月18000比利时法郎;
  --在国家的或国家资助的教育机构中登记所需注册费;
  --支付在佛拉芒语区一次性安置费5000比利时法郎,但逗留期至少在一个月以上;
  --学习和办理行政手续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每月至多为500比利时法郎,该费用可以累计到学生离开本地区之前;
  --购买书籍及教材费用,人文科学最高为4000比利时法郎,自然科学和艺术专业最高为6000比利时法郎;
  --学生如果希望获得比利时学位,则向其提供博士论文印刷费最多20000比利时法郎;硕士论文印刷费最多10000比利时法郎;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免费提供双人一间住房;
  --每月提供195元至235元人民币的生活费;
  --免交学费;
  --每年组织一次优惠旅行;
  --免费医疗;
  --提供因所在学校制定的学习计划而需要在国内旅行的费用。
  2.人员交流
  以下条款适用于短期逗留人员(最多十五天)。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接待国寄去候选人的履历,并通知访问要求,使用语言及抵离的准确时间。
  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国内旅费;
  --医疗保险及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3.教师交流
  (1)与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同;
  (2)讲学报告的酬金按照各自政府现行规定办理。
  4.团组交流
  (1)派出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组织费用;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旅费;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组织费用。
  5.电影
  (1)派出国负担影片保险费、运输费及专家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组织活动费及专家食宿交通费。
  6.展览
  (1)派出国负担下列费用:
  a)展览的设计、制作以及展览的包装和集中所需要的费用;
  b)展览运至第一个展地及自最后一个展地运回本国或运至第三国的费用;
  c)全风险保险费;
  d)编制图录必要的材料费;
  e)一名负责监督开箱、装箱、布展及拆展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责
  a)提供具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合适展厅;
  b)为布展、拆展、装箱、开箱以及展品的装卸提供辅助人员;
  c)印刷图录,海报及请柬;
  d)为印制一般广告,举办开幕式以及看管展览提供费用;
  e)提供一名监督布展、拆展、开箱、装箱的随展专家逗留期间的费用;
  f)向派出国赠送与展览有关的出版物各二十五份,如图录、海报、请柬及新闻公报等;
  g)如遇展品受损,未经派出国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修复。
  7.如有必要,接待国为应邀来访者(留学生除外)提供一名译员。
  8.其它条件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佛兰芒语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吴春德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  表
  德·弗拉斯沙默·范·勃
     拉盖尔男爵
     (签字)
面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我们不再畏惧

由于不了解国外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中国企业在面对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大部分都选择了逃避,逃避不出庭的直接后果意味着自动败诉。因为不去应诉,美国公司都认为中国公司好欺负,因为中国公司不应诉,在美国市场形成了软弱的印象,“只要告他,即使没有道理,也会赢了这场官司。”美国公司在告其他进口商时,会莫名其妙地把中国公司也拉上,以至中国企业被告的越来越多。

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只有束手就擒,老老实实交专利费用,有的为了逃避专利费甚至放弃了原有品牌,重新注册新公司,很显然这也让中国企业丧失了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使中国进一步沦为加工基地,逃避绝不是好办法。

我们不再畏惧

对于国外公司的起诉,我们不再是畏惧和退缩,已经知道主动应诉。美国劲量公司,拥有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在美国申请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在此前,该公司曾经迫使美国金霸王,日本松下等电池公司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或者达成交叉许可协议,在一些同时被诉的国外企业纷纷以支付专利费和解时,中国被诉企业积极应诉,他们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开始了艰辛的异国征战。他们对该公司的关键进行分析,发现该专利的权限说明存在概念空泛,不明确等先天不足,有被无效掉的可能,最终美国正式宣布该专利不具备确定性,从而从根源上终止了美国对337电池的调查。

美国的337条款调查,实际上有点类似于反倾销调查,属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一种。它可以调查国外企业对美国的出口有没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一旦发现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就可以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当一个公司提起诉讼时,其实并不意味着它很有胜诉的把握。在中国,一般经过谨慎的分析后,认为有一定的胜诉把握才会起诉;在美国,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商业机会,甚至是一种商业赌博。所以,只要你出口商品到美国,或者业务在美国发展得很好,那么肯定有人要告你。如果你已经掌握了美国市场的游戏规则,那么你可能已经告了别人,或者你准备去告别人。

我们开始懂得规则

中国的DVD制造商被要求支付高额专利的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就像是套在中国DVD制造商脖子上的绳索,我们的DVD制造企业本来已经微薄的利益都将落入别人的口袋。现在,中国DVD制造商正在试图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解救自己,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美国律师在美国对3C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美国联邦和州法律而提起诉讼。假如官司打赢,不仅3C已收取的全部DVD特许使用费要如数退还,还将赔偿3倍的金额。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简称CAIA)已经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CAIA认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费用。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得意味深长。

我们开始主动出击

2006年2月10日,深圳的朗科公司委托美国著名的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PNY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PNY立即在全美国停止生产和销售闪存盘,并且索赔巨额赔偿,一家中国厂商勇敢地在美国本土状告一家美国厂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高达500万美元以上的诉讼成本,陌生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国内尚未了结的诉讼……在面临众多挑战甚至是风险的情况下,目前年销售额不足1亿美元的朗科公司到底是为什么要把美国PNY告上美国的法庭呢?“有足够的信心赢得这场官司!”对于案件的前景,朗科老总邓国顺显得相当乐观。我们不再是被告挨打的对象,我们的企业也开始走出去,到国外区起诉国外侵权者,维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