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8号
财政部
财政部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和凭证式(一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3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1%,2011年2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2月28日发行结束,3月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2月24日、8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41年2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2月24日至2月28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1年期120亿元,票面年利率3.45%;3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5.18%;5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5.75%。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21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4%计息;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2.6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6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2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49%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和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8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管理,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注册卫生规范。为了便于注册评审的操作,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现印发你们,请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使用。
附件: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
年申请书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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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管理
1.1 有企业最高领导人公布的食品卫生质量
方针和目标 □ □ □
1.2 有质量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 □ □ □
1.3 有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卫生培训计划
和培训记录 □ □ □
1.4 有与食品加工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 □ □ □
1.5 有厂区环境卫生保持计划及防虫、防鼠
措施和执行记录 □ □ □
1.6 有车间及加工设施、设备卫生清洗消毒
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7 有原料、辅料(水)进厂验收标准、验
收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8 确定了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关键控
制点,并有关健点质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9 有预冷/速冻/冷藏/储存过程卫生质
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0 有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作
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1 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定期对质量体
系进行审核的规定和执行记录 □ □ □
1.12 制订有处理质量偏差的纠正措施并有
执行记录 □ □ □
1.13 有产品标识和质量追踪的规定并有执
行记录 □ □ □
1.14 有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 □ □ □
1.15 有每日开工前卫生检查制度,并做记
录 □ □ □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加工、检验人员管理
2.1 出口食品加工人员应能按照产品卫生规
定操作 □ □ □
2.2 加工人员熟悉个人卫生规定并符合要求 □ □ □
*2.3 加工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 □ □ □
*2.4 检验人员熟悉并掌握产品卫生检验标准 □ □ □
2.5 检验人员应能按要求完成现场检验 □ □ □
2.6 检验人员有上岗检验合格证明 □ □ □
3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环境卫生要求
*3.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内无污染源 □ □ □
*3.2 厂区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物品 □ □ □
3.3 厂区路面平整、不积水 □ □ □
3.4 厂区要绿化 □ □ □
3.5 厂区有冲水式卫生间并设配套洗手设施 □ □ □
3.6 厂区卫生间有防蝇、防虫、防鼠措施 □ □ □
3.7 厂区废水、废料存放、处理符合卫生要
求 □ □ □
3.8 厂区有原料、包装物料专用储存间(库
) □ □ □
*3.9 产品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开 □ □ □
4 出口食品加工车间卫生要求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 □ □ □
4.2 车间通风良好,排水畅通 □ □ □
4.3 车间天花板和墙壁符合卫生要求 □ □ □
4.4 车间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孤度 □ □ □
4.5 车间有内窗台时,其台面要与墙面呈4
5度夹角 □ □ □
4.6 车间门、窗建筑符合卫生要求 □ □ □
4.7 车间照明符合规定并有防爆装置 □ □ □
*4.8 车间内温、湿度符合产品加工要求 □ □ □
*4.9 车间设有工器具清洗消毒间 □ □ □
*4.10 车间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
设备或用品 □ □ □
*4.11 车间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 □ □
*4.12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 □ □ □
*4.13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间 □ □ □
5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卫生控制
5.1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或
检疫合格证书 □ □ □
*5.2 原料、辅料(含罐头、饮料的空罐、空
瓶等容器,下同)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 □ □
5.3 不合格原料、辅料的处理符合要求 □ □ □
*5.4 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标准 □ □ □
*5.5 对水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 □ □ □
5.6 自备水源要有防尘、防污染设施 □ □ □
6 出口食品加工过程卫生控制
6.1 食品加工人员的穿戴符合卫生要求 □ □ □
6.2 加工过程中手部受伤者应调离岗位 □ □ □
6.3 加工前卫生检查,加工中生产设备应能
保证使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后清洗消毒车间并有
记录 □ □ □
6.4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接触地面 □ □ □
*6.5 工作台面定时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6.6 生、熟制品分别存放 □ □ □
*6.7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隔开 □ □ □
6.8 跌落地面的产品设有收集处理设施 □ □ □
6.9 前工序的不合格品不转入下一工序 □ □ □
*6.10 不合格品应作标记分别存放处理并有
记录 □ □ □
6.11 废弃物有专用容器存放,加施标识,
及时处理 □ □ □
7 出口食品包装、储存、运输卫生控制
7.1 成品包装要在专用车间操作 □ □ □
*7.2 内、外包装材料卫生合于包装食品,内
包装材料应分别放置于清洁之处 □ □ □
7.3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保温库的温
、湿度符合工艺要求 □ □ □
7.4 冷库、保温库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 □ □
7.5 库内物品应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 □
7.6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 □ □ □
7.7 库内定期消毒并有记录 □ □ □
7.8 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 □ □
7.9 食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 □ □
8 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管理
8.1 有与出口食品加工量相适应的检验机构
和人员 □ □ □
8.2 检验机构有满足工作的仪器设备 □ □ □
8.3 计量器具定期校准并保存计量证明 □ □ □
8.4 检验半成品、成品应作记录 □ □ □
8.5 加工过程对加工人员手、工器具定时实
施卫生监测并有记录 □ □ □
8.6 经检验的不合格品应加施标识 □ □ □
9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记录管理
9.1 应能证明企业卫生质量的活动 □ □ □
9.2 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 □ □ □
9.3 记录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应编目、归档、
集中保存 □ □ □
┌───────────┬────────────┬─────────┐
│ 考核结果 │ 通过 │ 不通过 │
├───────────┴────────────┴─────────┤
│ 考核组成员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类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如有特殊要
求的,可在有关章节后增加评审项目。
2.表中“评审项目”各条之后的结论分为三种,对符合该项目者,在“符合
”栏内打“√”,对不符合该项目者,在“不符合”栏内打“√”,如该项目不适
用被评审的食品类别,则在“不适用”栏内打“√”。
3.表中带*者,为必须达到的要求,基中有一条未达到者,即为不通知。
4.表中未带*号者,为应该达到的要求,其中有三条未达到者,也为不通过
。
5.此表使用后,应与《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并归档。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大劳外字〔199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
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199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