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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3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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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8〕3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社会监督,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3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襄樊政发[2007]37号)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其内容分别为:

监察(纠风)、政府法制、人事、财政、审计、物价、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商务等部门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发现有关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该部门问责机构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可以书面向市政府或者监察、人事等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启动问责程序。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从宝马彩票案中谈公证
冯兴吾 
  
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已有近两个月了,有从彩票发行方分析,有从彩票销售方分析,也有从彩票购买方分析,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本文从宝马彩票案中说一说公证。
  1、公证的公信力应确保
  我国自1987年首次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开始发行体育彩票以来,通过彩票募集的社会公益金已达人民币572.5亿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需要公证的参与。国家发行彩票的活动正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公证的参与,不仅增加了彩票发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而且确保了彩票规则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客观性。至少在“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之前,彩民普遍是这样认为。如今面对“西安宝马彩票案”,不禁要问:公证的公信力在哪里呢?还有多少人相信公证机构在彩票销售现场宣读的千场一面的公证词呢?还有多少人相信“真实、合法、有效”呢?
  2、必须公证事项应当写入《公证法》
  司法部发布的《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要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如果认为仅仅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监督,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未免太乐观;甚至说即使在《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公证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就因为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公证的证源在哪里?没有了证源,还有什么收费、什么公证可谈?没有证源,公证机构就可能会迁就所谓的当事人,该审查而不审查,该监督而不监督,最终导致“对公证现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参加幸运抽奖者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没有将抽奖活动完全置于公证监控之中,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重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构成了对公证工作的严重失职”。所以,在《公证法》中应当明确必须公证事项,其中包括将彩票的开奖列为必须公证的内容,即任何彩票的开奖均需经法定的公证程序方为合法有效,未经公证的彩票开奖结果一律视为无效。
  3、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命线
  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实际办理公证案件时,公证机构和每位公证员决不能违反办证程序,单独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公证质量;决不能违反真实、合法原则,一味迁就当事人。“西安宝马彩票案”对公证质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是一年两年就可挽回影响的,甚至需要一代公证人才能挽回影响。说得更直接一些就是扭曲了公证原本在老百姓心目中所理解的公正、公平的含义。该案件不仅是给某一个地区的公证机构带来负面影响,上升到更高层次来看,更是阻碍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发展。鉴于此,我们应该增强危机感,把好质量关,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的过失。
  4、公证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公证的发展不能仅以设立多少个公证处、有多少名执业公证员、办了多少案件、收了多少公证费为考核指标,更多的或者主要的应该是考虑公证怎样为社会提供服务。
  5、公证员要加强职业化建设
  要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制度。本文不赞成过度发展公证员队伍,应做到公证员的发展要与公证的需求量相适应,避免出现目前公证法律供给与公证法律需求脱节的矛盾。
  6、公证机构要加强危机管理
  “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公证处没有及时公布真相,而是回避矛盾,采取与媒体不见面的消极办法,导致全国各路媒体齐声责问“公证不公”的问题,公证机构反而成为“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矛盾焦点,此时,陕西省体彩中心却按照国家体彩中心的要求作出停止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多么主动。公证机构要实行危机管理,把“西安宝民彩票案”中的“坏事”变成“好事”。
  7、公证处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机构的管理机关,公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尤其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人员管理。公证处不仅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证机构是法律服务窗口,服务的对象正是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监督,能够形成巨大的社会冲击力和监督效力,及时反馈公证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及违法失职行为,促进公证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证质量,更好地体现公证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8、公证业要多点理性思考
  “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新城区委、区政府责令新城区公证处主任郭岚停职检查,责令新城区司法局局长赵小丽作出深刻检查,西安市司法局宣布依法对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萍予以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惩戒处分,写到这里,似乎有一点悲哀。因为,公证业中几乎是一个声音就是公证员有过错,殊不知,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呢?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足以欺骗每一个人,包括公证员董萍。事实上,当事人不也是欺骗了西安市体彩中心吗?陕西省体彩中心吗?公证业内难道就不能有一个人站出来呐喊一声,怎么才能避免“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发生?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 1964@ hotmail. com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本省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红十字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本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单位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蚧嵩贝泶蠡岣涸鸩⒈ǜ婀ぷ鳎邮芷浼喽健?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为救灾和救助常年开展社会募捐,争取、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防治艾滋病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组织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青少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派,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红十字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组织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全额扣除。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公务用车,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缴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介开展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救助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为开展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内进行社会募捐活动,组织义演、义卖,在机场、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有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规则;分配和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可以进行调剂,用于其他救助活动。
  
  救灾工作结束后的剩余款物,可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或者转为红十字会的备灾款物。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财产、募捐款物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