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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7:1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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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财关税[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8年各地财政厅(局)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深入广泛地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关于调整进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的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年度关税实施方案拟订工作,现将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的主要经验

  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提出有关关税税目和税率调整的建议274条,其中86条建议被采纳。总结过去一年各地的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财政厅(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8]48号),2008年各地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积极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关税调整的意见。如北京市财政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还采取召开企业座谈会的形式收集意见,逐户辅导企业填报申请表格,细化上报数据。广东省财政厅就2009年关税调整方案意见和建议征集工作做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广泛、深入地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多方落实。由于组织工作开展得较好,各地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高效地完成了上报关税调整建议的任务。

  (二)各地财政厅(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家进口税收政策。2008年各地在加强关税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国家关税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宣传力度加大,企业对关税政策理解更到位,提出的关税调整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如河北省财政厅针对各市税政工作人员进行辅导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此外,各市税政部分人员分组上门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财政厅还专门设立服务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从而为企业更有效地提出针对性建议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山东省财政厅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向企业宣传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最新动态和重要意义,通过《财政情况》进行宣传,编辑并印刷近千本《关税知识宣传手册》,向全省关税联络单位免费发放,大力宣传国家关税政策和财政部门关税职能,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对关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各地财政厅(局)加强对建议的审核力度,全面考虑政策影响,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各地财政厅(局)对建议的审核是确保建议质量的重要环节。2008年,各地针对部分企业上报的税则税目和关税税率调整建议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以及缺乏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上下游产业的统筹考虑的实际情况,在加强对企业宣传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建议的审核,如山东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部关税司的具体要求,加大审核力度,在提高完备性、合理性、可行性上下功夫,特别考虑了税率调整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通过反复征求行业协会、海关的意见,确保上报建议分析全面、论据充足。

  (四)各地财政厅(局)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兼顾,所提建议更具参考价值。主要建议包括: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如江苏省财政厅考虑到气体激光发生器是激光数控切割机床的动力源,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数控机床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质量,建议调整气体激光器发生器的进口暂定税率。北京市财政局考虑到国内液晶显示器产业的原材料配套率较低,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在一段时间内尚依赖进口,为扶持国内产业发展,建议调整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光学元件的进口关税税率。

  2.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建议。如福建省财政厅和宁波市财政局考虑到竹子生产周期短、再生能力强,增列税目便于将其与木制品加以区分,可促进竹制品深加工、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建议增列竹制餐具及厨房用具税目。

  3.促进节能减排,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建议。如广东省财政厅考虑到国产风力发电机设备行业在一段时间内尚不能满足配套大功率风力机的需要,为提高国内大功率风力发电设备整机装备水平,同时鼓励关键部件的进一步国产化,建议调整风力驱动交流发电机的进口暂定税率。

  4.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方面的建议。如吉林省财政厅考虑到小轿车用无级自动换档变速箱具有传动效率高的特点,对降低燃油效率和降低排放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具有节能环保意义的技术。为支持环境保护,建议调整小轿车用无级自动换档变速箱进口暂定税率。

  5.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建议。如厦门市财政局考虑到为便于在进出口环节实行差别化政策,支持抗艾滋病药中间体出口,进而稳定国内生产,促进艾滋病防控工作,建议增列抗艾滋病药中间体税目。

  综上所述,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鼓励先进,在此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财政厅(局)特予以通报表扬(名单见附件)。

  二、存在的不足

  各地报送关税调整建议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企业上报的建议表填写不规范,增列税目或调整税率的理由不清楚或不充分;二是部分财政厅(局)行文不够规范,来文不是厅(局)正式文件、缺少文号或者将企业申请直接报送等;三是部分财政厅(局)对企业上报的建议审核不足;四是部分财政厅(局)将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报告和关税调整建议合并一文报送,不便研处。

  三、2009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的具体要求

  2009年各地财政部门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宏观调控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开展好今年的关税调整建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税调整建议包括税则税目调整及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两方面。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中的有关要求,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从全局、全行业发展的高度,对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并整理出详细的书面材料。上报建议要求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

  (二)各地要继续对近年来开展关税调整建议工作的有关经验进行认真归纳总结,力争形成一套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尤其提高关税联络员对企业建议的审核筛选能力,进一步提高报送关税调整建议的质量。

  (三)现行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均属于年度暂定税率,原则上只在本年度内有效。因此,各地对建议在明年继续执行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意见,一并报送。

  (四)各地要抓紧布置落实相关工作,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对企业提出的建议及时汇总、核实和整理,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有关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准确详细填写附表,上报材料必须为厅(局)正式文件,一式五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材料。

  四、其他调研工作安排

  (一)关税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应对危机、促进增长、调整结构、保持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调控作用。近年来,国家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为更好的掌握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各地应针对以前年度税则税目和进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有代表性的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影响进行调研。此外,随着去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外贸出口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各地应针对本地有代表性的一至两项产品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出口情况以及出口关税对当地相关行业或企业的影响,抓紧进行深入调研。上述调研均需形成报告,及时另文上报。

  (二)2008年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2008年第39号公告),新目录总条目842个,其中调整条目涉及276条,对部分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的技术规格适当下调,同时对国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设备提高了不予免税技术规格要求。该目录是执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重要依据,企事业单位依据调整后目录享受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免税政策。各地应汇总企事业单位对新目录中设备名称、税号、技术规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新目录执行情况及对地方企事业或产业影响进行研究分析,选择重点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行文上报。

  

  附件: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doc



附件:
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河北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大连市财政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上海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
宁波市财政局
安徽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厦门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
青岛市财政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重庆市财政局
云南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是全省四年一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了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十七届省运会上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宿迁争光,现将《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是全省四年一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了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十七届省运会上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宿迁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突出一线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照顾。
  (一)对所带训满两年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由团市委分别授予“市优秀少先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可免测试确认为市级优秀体育特长生,在录取普通高中和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时予以加分照顾。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1枚,奖金6000元;银牌1枚,奖金2000元;铜牌1枚,奖金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8000元。
  (二)根据江苏省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和计分办法,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每分奖励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得一个奖励名次,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四)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六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5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2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运动员每多获得一个奖励名次,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四章 其他有功人员、单位奖励

  第八条 凡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条 凡承担我市参加省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锦旗。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的每枚奖励5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奖励),每超一枚增加5000元,由输送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2000元。
  第十条 按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功人员。
  
第五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一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省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省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1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支持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涉及两院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两院应派人作出答复。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综合整理分送两院。其中要求答复的,两院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会议书面提出对两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
专门委员会听取答复时,应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听取答复后,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两院工作中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和材料。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进行专项或全面的视察。被视察的机关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并要求作出答复;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要求答复的,两院应作出答复。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人大代表的要求约请两院负责人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两院负责人应如实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对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一般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交两院办理;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办。
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控告,两院应认真办理,其中要求报处理结果的,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报告。三个月未办理终结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交两院办理的申诉控告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两院作出说明或进行复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调阅案卷,组织调查。其中重要的问题,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设在地区的两院工作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设在地区的联络工作委员会发现本地区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两院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会议应通知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策规定,以及两院自己发布的重要文件,应转送或抄报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对其他司法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的检察文书应抄报人大常委
会。
第十三条 对两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严肃查处,不得庇护。发现庇护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调查。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结果,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人大法制(政法)委员会或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常委会对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