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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3:0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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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淮政〔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执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依法积极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目标任务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非税收入一律缴入“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国库管理改革的客观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征收部门和单位统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统一由支付中心根据业务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进行集中支付。凡涉及财政支付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政府统一采购。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市政府行使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审批权。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实行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政府非税收入体外循环,规范减免程序,严防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控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核定收支、政府调控”的原则,打破行政性收费按30%、事业性收费按15%的调控比例。对一般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确保必要的基本支出外,区别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调控比例;对不能调控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部门和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综合预算,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办法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全口径核算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任务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决算数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根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考核结果,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的标准,设下列四个等次:



(一)一等奖为超收比例1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二等奖为超收比例10%以上,且超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三等奖为超收比例8%以上,且超收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四等奖为超收比例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也可由部门和单位对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有贡献的人员,按上条获奖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四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超收部分,对其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或因成本开支较大增加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10 ] 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办法实施后那些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土地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事业需要依法被征收三分之二以上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开封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开封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和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开封新区负责资金筹措以及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的核准;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参保人员户籍情况的核准。
第五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及保险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帐户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开封新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以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报管委会所属办事处研究公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认定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征地时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负担应缴费总额的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40%,农民个人负担30%。
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
第八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村集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选择缴费标准,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所选择标准进行缴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四个档次。
一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二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三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四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按上述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应缴养老保险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全额划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按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积金额返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本人愿意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并入新的个人账户进行衔接。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足额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缴费档次计发,一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00%、二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20%、三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50%、四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80%。
第二十二条 征地时,未达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缴费档次计发,一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00%、二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20%、三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50%、四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80%计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领取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1个月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死亡手续,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调整参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或调整时,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一律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ⅴ

  现将《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二○○二年九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省实际,对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农村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购买门票时给予优惠。ⅴ

  四、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ⅴ

  五、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提倡为老年人让座。

  六、车站、港口、机场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方便。应在候车(船)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七、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按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八、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九、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县(市、区)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诊。

  十一、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者(对年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各设区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