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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4:0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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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 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

  (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

  (五)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2、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在京各单位,市级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发放副食补贴工作的管理,现对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长期出国人员(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国内工资是否继续发放,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长期出国人员回国休假,从回国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休假期满,自出国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2.对于户口在京,工作单位在外地的人员,应在取得当地未发放副食补贴证明之后,由北京按人员所在地标准发放副食补贴。
3.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87年3月3日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国家海监总队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海监字[2000]36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

  为从全社会广泛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事件信息,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决定在中国海监队伍中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
  现将《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发给你们,各海区、各沿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要建设自身的举报监视体系并组织所管辖海监队伍实施
该建设方案。各级海监队伍在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联络地址时,须同时公布中
国海监总队的举报电话号码和联络地址,赋予举报者向上级举报的权利。
  各海区、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于2000年7月31日以前将举
报监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举报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络地址)报海监总队。


   附: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海监总队

                200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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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是为从全社会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信息而建立的监视体系。
在目前海洋保护意识 日益增长的社会条件下,在全社会建立举报监视体系 与海洋
专业监视系统相比具有经费投入少,信息反馈速度快的优势。因此,在受理举报事
件后,应给予举 报者适当的奖金奖励。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
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中国海监队伍依此开展举报受理工作。

  一、建设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目的
  1.广泛获取全社会提供的海监信息,及时发
现海上违法违规事件,形成引导海监船舶、飞机巡航监视 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2.强化全社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法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维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在 海上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举报制度,在涉海全社会建立中国海监执 法队伍严格执法、高素质规
范服务的形象。

  二、举报受理工作
 (一)落实受理设备
  举报受理方式包括:举报受理站、受理电话、信 函、电子信箱、传真、电传、
电台,保证举报者在陆地、空中和海上随时举报。(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 举报
受理设备地址附后)。
 (二)公布受理号码、地址
  1.在各有关涉海社会广泛订阅的报纸、刊物上, 在广播、电视、沿海各省
市互联网主页、国家海洋局 主页、中国海洋信息网等公众普遍使用的媒体中宣传
中国海监及其举报制度。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告公布举报制度。
  2.在本地114查号台和电话号码簿上登记举报电 话号码。
  3.编制举报制度宣传册或多媒体演示稿。做好宣 传册发放和多媒体演示工作。
  4.走访海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关系。
 (三)受理内容
  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我国海岸、岛屿、内海、领
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1.常规监视
  海洋权益监视:对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 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输工具的
科学考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活动实施监视;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 域
的外国船只、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等按有关规定查处。 海域使用监视:查处未经
批准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及破坏海洋资源的事件;违规占用海岸 空间
资源;未经批准在无居民岛从事开发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海洋环境监视:查处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 废活动等造成的污染损害事件。
  2.应急监视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
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事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事件;
  *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事件;
  *海区赤潮等灾害严重暴发事件;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海上救助及其他军事保障等工作。
 (四)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包括:接报、处理、应答与奖励。海监队伍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泄
密为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海监举报
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海监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举报信息奖励通知书(格式附后)。
举报受 理文件是《海洋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海发[1999] 507号)的组成部分
(格式3),要以数据库形式记录和管理。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开发数据库格式,各海
区总队负责本海区海监队伍数据库使用培训和管理。在数据库未推广使用之前,以
纸张记录。
  1.接报规则
  接报者需按记录规范询问和记录有关内容,或整理书面举报信息并附原件。必
须在接报当日填写完成“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将海监工作范畴之外的举报
信息转报有关主管部门。
  2.事件处理
  接报者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接报信息,并向事件处理部门移交“海监举报信息
接报记录表”及全部举 证材料。事件处理部门负责填写“海监举报事件处理 结果
记录表”。
  3.结果应答与奖励 举报事件处理后,接报者根据“海监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
录表”和奖励制度(各单位自行制定)落实奖励金,向举报者发“海监举报事件结
果应答书及举报 信息奖励通知书”。 结果应答和兑现奖金是诲监队伍实现承诺的
具体体现,也反映了海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是 举报受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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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

编号:

事件处理部门: 事件接报部门:
事件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事件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事件类型:口海域使用 口海洋环境 口海洋权益 口其他
事件处理结果:
 

 

 

可附另页

对举报信息的评价和奖励建议:
 

 

事件处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事件处理部门填写该表,接报者根据此表填写举报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附件: 份,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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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编号:

         :

  我海监X队于 年 月 日接到您(贵部门)的举报信息,目前已处理完毕,现
将处理结果告知。
  处理结果:



  感谢您(贵单位)给海监工作的大力支持,鉴于您(贵单位)对此事件的贡献,
我们根据《海监举报信息 奖励制度》,给予您(贵单位)奖金奖励人民币  元,
以示谢意。
  请您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凭单位证明)和本通知书到海监X队X室领取奖金和
纪念证书。
  海监X队向您(贵单位)表示深深谢意,并期待您(贵单位)的继续合作。

 
                     (海监队伍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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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举报受理地址及号码表

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号码








受 理 站 北京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中国海监总队信息处
电  话 010—68033988 010—68047732(夜间值班)
传  真 010—68030799
信   函 邮编:100860
电子信箱 cms@cms.gov.cn
电  传 22536 NBO CN



监北




受 理 站 青岛市抚顺路22号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
电  话 0532—5625282
传  真 0532—5614742
信  函 邮编:266033
电子信箱 nsbsoa@public.qd.sd.cn
电  传 32135 BHFJ CN
海岸电台 台名:崂山岸台 LAOSHAN RADIO 呼号:XSS7
收信频率:6205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队 受 理 站 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
电  话 021—50402188
传  真 021—58611647
信  函 邮编:200137
电子信箱 dhxxc@Online.sh.cn
电  传 33473 SE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川沙岸台 CHUANSHA RADIO 呼号:XSS8
收信频率:6204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队 受 理 站 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
电  话 020—84282382(08:00—17:00)
020—84215710(17:00—08:00)
传  真 020—84282663
信  函 邮编:510300
电子信箱 scsbinfd@public.guangzhou.gd.cn
电  传 440239 S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黄埔岸台 HUANGPU RADIO 呼号:XXS9
收信频率:4128KHz 发信频率:4420KHz(19—07时)
收信频率:8128KHz 发信频率:8176KHz(07—19时)
工作种类:J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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