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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3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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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规划》的基础上,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编制工作。经过多次征求各地意见和集中核对,现将《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部决定将实施工作完成时间调整为2008年年底,实施内容不变。当前,各地要抓紧完善实施的前期工作,力争同步对省级高速公路进行命名和编号,为完成实施目标创造条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统一对本辖区的设计进行审查,确保执行标准的统一性。同时,要合理安排实施步骤,确保年底前完成所有通车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命名标志、指路标志、里程牌的规范设置和更换工作,调整其他公路上与国家高速公路相关的指路标志信息,更新公路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一日




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8年6月



总 说 明
一、本方案只针对跨省的国家高速公路。不跨省的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并行线以及城市绕城环线、地区环线,由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里程桩号传递方案。
二、本方案中所有国家高速公路的入省里程桩号均为公里整数值,各省可调整其小数值为已通车高速公路的实际里程桩号小数值,但不得修改公里整数值。如方案中G1河北入省里程桩号为42.000,而该路段在河北已经建成通车,且实际入省里程桩号为39.904,为尽可能利用现有里程牌支撑结构,河北宜将入省里程桩号调整为42.904,从而在更换里程牌时只需更换贴膜,原有立柱基础则不需要变动。
三、本方案中所有国家高速公路的出省里程桩号,各省可以根据实际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里程桩号,其公里整数值不能大于方案中给出的公里整数值,避免省界路段里程桩号重复的情况发生。
四、请各省务必将调整后的国家高速公路入省和出省的里程桩号在2008年度公路养护统计数据中予以反映。
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

路线编号 路线简称 省份 里程 桩号传递方案
起点 终点
地名 桩号(Km) 地名 桩号(Km)
G1 京哈高速 北京 41.091 北京(四方桥) 0.000 大沙务(京冀界) 41.091
G1 京哈高速 河北 21.303 冀京界 42.000 冀津界 63.303
G1 京哈高速 天津 37.178 宝坻区牛道口镇(津冀界) 64.000 宝坻区新安镇(津冀界) 101.178
G1 京哈高速 河北 199.280 冀津界 102.000 山海关(冀辽界) 301.280
G1 京哈高速 辽宁 548.563 山海关(辽冀界) 302.000 昌图毛家店(辽吉界) 850.563
G1 京哈高速 吉林 285.532 五里坡(吉辽界) 851.000 拉林河(辽黑界) 1136.532
G1 京哈高速 黑龙江 72.000 拉林河(黑吉界) 1137.000 哈尔滨(瓦盆窑) 1209.000
G2 京沪高速 北京 35.000 北京十八里店桥 0.000 京冀界 35.000
G2 京沪高速 河北 6.840 冀京界 35.000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冀津界) 41.840
G2 京沪高速 天津 107.205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津冀界) 42.000 青县(津冀界) 149.205
G2 京沪高速 河北 110.263 青县(冀津界) 150.000 乐陵(冀鲁界) 260.263
G2 京沪高速 山东 448.670 德州(乐陵)(鲁冀界) 261.000 红花埠(鲁苏界) 709.670
G2 京沪高速 江苏 484.700 新沂(苏鲁界) 710.000 花桥(苏沪界) 1194.700
G2 京沪高速 上海 24.200 安亭镇(沪苏界) 1195.000 江桥镇 1219.200
G3 京台高速 北京 23.750 北京南苑(接五环) 0.000 京冀界 23.750
G3 京台高速 河北 58.670 安定(冀京界) 24.000 东安庄(冀津界) 82.670
G3 京台高速 天津 74.088 武清区石各庄镇(津冀界) 83.000 青县(津冀界) 157.088
G3 京台高速 河北 140.999 青县(冀津界) 158.000 吴桥(冀鲁界) 298.999
G3 京台高速 山东 360.100 德州(鲁冀界) 299.000 张山子(鲁苏界) 659.100
G3 京台高速 江苏 76.000 张山子(苏鲁界) 660.000 老山口(苏皖界) 736.000
G3 京台高速 安徽 646.016 老山口(皖苏界) 736.000 桃林(皖浙界) 1382.016
G3 京台高速 浙江 161.000 开化西坑口(浙皖界) 1383.000 江山沙排(浙闽界) 1544.000
G3 京台高速 福建 387.630 浦城上巾竹村(闽浙界) 1544.000 青口 1931.630
G4 京港澳高速 北京 45.600 北京(六里桥) 0.000 南洛(京冀界) 45.600
G4 京港澳高速 河北 437.576 涿州(冀京界) 46.000 磁县(冀豫界) 483.576
G4 京港澳高速 河南 531.900 豫冀界 484.000 豫鄂界 1015.900
G4 京港澳高速 湖北 293.665 九里关(鄂豫界) 1016.000 土城(鄂湘界) 1309.665
G4 京港澳高速 湖南 531.768 临湘(湘鄂界) 1310.000 宜章(湘粤界) 1841.768
G4 京港澳高速 广东 441.319 小塘(粤湘界) 1842.000 香港(皇岗口岸)(粤港界) 2283.319
G5 京昆高速 北京 60.000 北京 0.000 京冀界 60.000
G5 京昆高速 河北 274.766 冀京界 60.000 井陉(冀晋界) 334.766
G5 京昆高速 山西 503.458 旧关(晋冀界) 335.000 禹门口(晋陕界) 838.458
G5 京昆高速 陕西 624.451 禹门口(陕晋界) 839.000 棋盘关(陕川界) 1463.451
G5 京昆高速 四川 1038.205 棋盘关(川陕界) 1464.000 川滇界 2502.205
G5 京昆高速 云南 213.000 永仁(滇川界) 2503.000 昆明 2716.000
G6 京藏高速 北京 68.370 北京(马甸桥) 0.000 延庆(京冀界) 68.370
G6 京藏高速 河北 178.611 怀来(冀京界) 69.000 老爷庙(冀蒙界) 247.611
G6 京藏高速 内蒙古 821.279 老爷庙(蒙冀界) 248.000 麻黄沟(蒙宁界) 1069.279
G6 京藏高速 宁夏 352.202 石嘴山麻黄沟(宁蒙界) 1070.000 海原郝家集(宁甘界) 1422.202
G6 京藏高速 甘肃 271.270 刘寨柯(甘宁界) 1423.000 海石湾(甘青界) 1694.270
G6 京藏高速 青海 1484.556 马场垣(青甘界) 1695.000 唐古拉山口(青藏界) 3179.556
G6 京藏高速 西藏 545.874 唐古拉山口(藏青界) 3180.000 拉萨 3725.874
G7 京新高速 北京 90.410 北京(北五环) 0.000 京冀界 90.410
G7 京新高速 河北 172.379 甘子堡(冀京界) 91.000 老爷庙(冀蒙界) 263.379
G7 京新高速 内蒙古 1544.000 老爷庙(蒙冀界) 264.000 三道明水北(蒙甘界) 1808.000
G7 京新高速 甘肃 135.900 白疙瘩(甘蒙界) 1808.000 明水(甘新界) 1943.900
G7 京新高速 新疆 784.000 明水(新甘界) 1944.000 乌鲁木齐 2728.000
G11 鹤大高速 黑龙江 566.750 鹤岗过境 0.000 小沟岭(黑吉界) 566.750
G11 鹤大高速 吉林 420.278 小沟岭(吉黑界) 567.000 新开岭(吉辽界) 987.278
G11 鹤大高速 辽宁 497.955 新开岭(辽吉界) 988.000 大连市 1485.955
G15 沈海高速 辽宁 399.548 沈阳金宝台枢纽 0.000 旅顺(辽鲁界) 399.548
G15 沈海高速 山东 359.100 烟台(鲁辽界) 400.000 汾水(鲁苏界) 759.100
G15 沈海高速 江苏 493.000 汾水(苏鲁界) 760.000 娄塘镇(苏沪界) 1253.000
G15 沈海高速 上海 92.112 娄塘镇(沪苏界) 1253.000 金山区(沪浙界) 1345.112
G15 沈海高速 浙江 497.000 金山区(浙沪界) 1346.000 福鼎分水关(浙闽界) 1843.000
G15 沈海高速 福建 649.443 福鼎分水关(闽浙界) 1843.000 诏安分水关(闽粤界) 2492.443
G15 沈海高速 广东 1130.945 汾水关(粤闽界) 2493.000 海口(粤琼界) 3623.945
G15 沈海高速 海南 73.737 琼州海峡跨海工程海南段(琼粤界) 3624.000 龙桥(枢纽) 3697.737
G15W 常台高速 江苏 100.000 常熟 0.000 吴江(苏浙界) 100.000
G15W 常台高速 浙江 239.000 嘉善天星村(浙苏界) 100.000 三门 339.000
G1511 日兰高速 山东 429.280 日照 0.000 关庄(鲁豫界) 429.280
G1511 日兰高速 河南 45.000 豫鲁界 430.000 兰考 475.000
G1514 宁上高速 福建 297.100 湾坞枢纽互通 0.000 武夷山分水关(闽赣界) 297.100
G1514 宁上高速 江西 52.363 上饶分水关(赣闽界) 298.000 上饶 350.363
G25 长深高速 吉林 154.723 长春 0.000 金宝屯(吉蒙界) 154.723
G25 长深高速 内蒙古 44.000 金宝屯(蒙吉界) 155.000 查日苏(蒙辽界) 199.000
G25 长深高速 辽宁 477.000 辽阳窝铺(辽蒙界) 199.000 平泉(辽冀界) 676.000
G25 长深高速 河北 325.614 平泉(冀辽界) 676.000 汉沽(冀津界) 1001.614
G25 长深高速 天津 131.482 汉沽(津冀界) 1002.000 大港区太平镇(津冀界) 1133.482
G25 长深高速 河北 69.068 黄骅(冀津界) 1134.000 海兴(冀鲁界) 1203.068
G25 长深高速 山东 439.500 辛集(鲁冀界) 1204.000 临沂(鲁苏界) 1643.500
G25 长深高速 江苏 290.800 班庄(苏鲁界) 1644.000 天长时湾(苏皖界) 1934.800
G25 长深高速 安徽 13.989 天长时湾(皖苏界) 1935.000 天长鲍营(皖苏界) 1948.989
G25 长深高速 江苏 241.500 天长鲍营(苏皖界) 1949.000 长兴(苏浙界) 2190.500
G25 长深高速 浙江 563.000 长兴(浙苏界) 2191.000 庆元(浙闽界) 2754.000
G25 长深高速 福建 488.800 松溪旧县(闽浙界) 2754.000 武平岩前(闽粤界) 3242.800
G25 长深高速 广东 415.244 蕉岭广福(粤闽界) 3243.000 深圳(盐田港) 3658.244
G2511 新鲁高速 辽宁 103.606 新民 0.000 好力堡(辽蒙界) 103.606
G2511 新鲁高速 内蒙古 246.760 好力堡(蒙辽界) 104.000 鲁北(省界) 350.760
G35 济广高速 山东 342.400 济南唐王互通 0.000 商丘(鲁豫界) 342.400
G35 济广高速 河南 57.700 豫鲁界 343.000 豫皖界 400.700
G35 济广高速 安徽 538.959 亳州黄庄(皖豫界) 401.000 东至桃墅岭(皖赣界) 939.959
G35 济广高速 江西 631.984 景德镇(桃墅岭)(赣皖界) 940.000 寻乌(牛埃石)(赣粤界) 1571.984
G35 济广高速 广东 391.342 平远八尺(粤赣界) 1572.000 广州(萝岗) 1963.342
G45 大广高速 黑龙江 148.000 大庆 0.000 黑吉界 148.000
G45 大广高速 吉林 259.936 肇源(吉黑界) 148.000 双辽(吉蒙界) 407.936
G45 大广高速 内蒙古 554.350 巴西(蒙吉界) 408.000 茅荆坝(蒙冀界) 962.350
G45 大广高速 河北 170.462 茅荆坝(冀蒙界) 963.000 司马台(冀京界) 1133.462
G45 大广高速 北京 219.935 巴客什营(京冀界) 1134.000 固安(京冀界) 1353.935
G45 大广高速 河北 407.499 固安(冀京界) 1354.000 大名(冀豫界) 1761.499
G45 大广高速 河南 558.170 豫冀界 1762.000 豫鄂界 2320.170
G45 大广高速 湖北 266.285 周家湾(鄂豫界) 2321.000 王家畈(鄂赣界) 2587.285
G45 大广高速 江西 612.064 武宁(五里凸)(赣鄂界) 2588.000 龙南(中村坳)(赣粤界) 3200.064
G45 大广高速 广东 242.629 连平上坪(粤赣界) 3201.000 广州(蚌湖) 3443.629
G4511 龙河高速 江西 27.858 龙南 0.000 野猪塘(赣粤界) 27.858
G4511 龙河高速 广东 99.272 和平上凌(粤赣界) 28.000 东源(热水) 127.272
G55 二广高速 内蒙古 424.018 国门 0.000 德胜堡(蒙晋界) 424.018
G55 二广高速 山西 656.320 得胜口(晋蒙界) 425.000 道宝河(晋豫界) 1081.320
G55 二广高速 河南 434.920 豫晋界 1082.000 邓州(豫鄂界) 1516.920
G55 二广高速 湖北 310.653 魏集(鄂豫界) 1517.000 卷桥(鄂湘界) 1827.653
G55 二广高速 湖南 593.278 卷桥(湘鄂界) 1828.000 南风坳(湘粤界) 2421.278
G55 二广高速 广东 284.511 南风坳(粤湘界) 2422.000 小塘 2706.511
G5512 晋新高速 山西 32.040 晋城 0.000 韩家寨(晋豫界) 32.040
G5512 晋新高速 河南 106.760 豫晋界 33.000 新乡 139.760
G65 包茂高速 内蒙古 209.280 包头东环 0.000 苏家河畔(蒙陕界) 209.280
G65 包茂高速 陕西 976.334 苏家河畔(陕蒙界) 210.000 陕川界 1186.334
G65 包茂高速 四川 307.800 川陕界 1187.000 渝北邱家河(川渝界) 1494.800
G65 包茂高速 重庆 505.167 渝北邱家河(渝川界) 1495.000 酉阳洪安(渝湘界) 2000.167
G65 包茂高速 湖南 377.071 茶洞(湘渝界) 2001.000 湘桂界 2378.071
G65 包茂高速 广西 501.282 龙胜思陇(桂湘界) 2379.000 水汶(桂粤界) 2880.282
G65 包茂高速 广东 138.000 信宜朱砂(粤桂界) 2881.000 茂名港 3019.000
G75 兰海高速 甘肃 537.850 兰州 0.000 罐子沟(甘川界) 537.850
G75 兰海高速 四川 339.415 罐子沟(川甘界) 538.000 川渝界 877.415
G75 兰海高速 重庆 227.838 合川钱塘(渝川界) 878.000 祟溪河(渝黔界) 1105.838
G75 兰海高速 贵州 521.413 祟溪河(黔渝界) 1106.000 新寨(黔桂界) 1627.413
G75 兰海高速 广西 582.892 六寨(桂黔界) 1628.000 山口(桂粤界) 2210.892
G75 兰海高速 广东 220.033 廉江高桥(粤桂界) 2211.000 海口(粤琼界) 2431.033
G75 兰海高速 海南 73.737 琼州海峡跨海工程海南段(琼粤界) 2432.000 龙桥枢纽立交 2505.737
G85 渝昆高速 重庆 114.200 重庆陈家坪 0.000 荣昌桑家坡(渝川界) 114.200
G85 渝昆高速 四川 190.200 荣昌桑家坡(川渝界) 115.000 水富(川滇界) 305.200
G85 渝昆高速 云南 543.000 水富(滇川界) 306.000 昆明 849.000
G10 绥满高速 黑龙江 899.637 绥芬河 0.000 甘南(黑蒙界) 899.637
G10 绥满高速 内蒙古 569.000 甘南(蒙黑界) 900.000 满洲里 1469.000
G12 珲乌高速 吉林 890.400 珲春 0.000 石头井子(吉蒙界) 890.400
G12 珲乌高速 内蒙古 35.000 石头井子(蒙吉界) 891.000 乌兰浩特 926.000
G1211 吉黑高速 吉林 150.783 吉林西解放互通 0.000 荒岗(吉黑界) 150.783
G1211 吉黑高速 黑龙江 755.000 黑吉界 151.000 黑河 906.000
G1212 沈吉高速 辽宁 159.729 沈阳 0.000 草市(辽吉界) 159.729
G1212 沈吉高速 吉林 226.821 草市(吉辽界) 160.000 魁元屯互通 386.821
G16 丹锡高速 辽宁 503.054 丹东大孤山 0.000 黑水(辽蒙界) 503.054
G16 丹锡高速 内蒙古 473.715 黑水(蒙辽界) 504.000 锡林浩特 977.715
G18 荣乌高速 山东 619.140 荣成 0.000 辛集(鲁冀界) 619.140
G18 荣乌高速 河北 69.068 海兴(冀鲁界) 620.000 黄骅(冀津界) 689.068
G18 荣乌高速 天津 86.978 大港区太平镇(津冀界) 690.000 武清区王庆坨镇(津冀界) 776.978
G18 荣乌高速 河北 234.839 天津(冀津界) 777.000 涞源(冀晋界) 1011.839
G18 荣乌高速 山西 259.000 驿马岭(晋冀界) 1012.000 十七沟(晋蒙省) 1271.000
G18 荣乌高速 内蒙古 494.000 十七沟(蒙晋界) 1271.000 乌海(海南区) 1765.000
G20 青银高速 山东 458.370 青岛(辽阳东路) 0.000 油坊(鲁冀界) 458.370
G20 青银高速 河北 226.000 清河(冀鲁界) 459.000 井陉(冀晋界) 685.000
G20 青银高速 山西 365.723 旧关(晋冀界) 685.000 军渡(晋陕界) 1050.723
G20 青银高速 陕西 321.925 吴堡(陕晋界) 1051.000 王圈梁(陕宁界) 1372.925
G20 青银高速 宁夏 141.286 盐池王圈梁(宁陕界) 1373.000 银川银古路口 1514.286
G2012 定武高速 陕西 20.000 定边 0.000 王圈梁(陕宁界) 20.000
G2012 定武高速 宁夏 301.751 盐池王圈梁(宁陕界) 20.000 中卫营盘水(宁甘界) 321.751
G2012 定武高速 甘肃 159.000 营盘水(甘宁界) 322.000 武威(双塔) 481.000
G22 青兰高速 山东 548.609 青岛 0.000 聊城(鲁冀界) 548.609
G22 青兰高速 河北 183.311 馆陶(冀鲁界) 549.000 冀晋界 732.311
G22 青兰高速 山西 336.503 下浣(晋冀界) 733.000 七狼窝(晋陕界) 1069.503
G22 青兰高速 陕西 189.120 陕晋界 1070.000 陕甘界 1259.120
G22 青兰高速 甘肃 323.530 雷家角(甘陕界) 1260.000 沿川子(甘宁界) 1583.530
G22 青兰高速 宁夏 64.624 泾源沿川子(宁甘界) 1584.000 隆德毛家沟(宁甘界) 1648.624
G22 青兰高速 甘肃 208.160 司家桥(甘宁界) 1649.000 兰州 1857.160
G30 连霍高速 江苏 236.800 连云港 0.000 萧县老山口(苏皖界) 236.800
G30 连霍高速 安徽 53.973 老山口(皖苏界) 237.000 萧县洪河集(皖豫界) 290.973
G30 连霍高速 河南 610.500 豫皖界 291.000 豫陕界 901.500
G30 连霍高速 陕西 365.752 西北村(陕豫界) 902.000 牛背(陕甘界) 1267.752
G30 连霍高速 甘肃 1556.690 牛背(甘陕界) 1268.000 星星峡(甘新界) 2824.690
G30 连霍高速 新疆 1423.000 星星峡(新甘界) 2825.000 霍尔果斯(口岸) 4248.000
G3011 柳格高速 甘肃 396.000 柳园 0.000 花海子(甘青界) 396.000
G3011 柳格高速 青海 413.370 当金山(养护界)(青甘界) 396.000 格尔木 809.370
G36 宁洛高速 江苏 36.000 马群 0.000 新集(苏皖界) 36.000
G36 宁洛高速 安徽 351.886 来安曹庄(皖苏界) 36.000 界首常胜沟(皖豫界) 387.886
G36 宁洛高速 河南 367.750 豫皖界 388.000 洛阳西 755.750
G40 沪陕高速 上海 56.518 浦东高东镇五号沟 27.482 长江(沪苏界) 84.000
G40 沪陕高速 江苏 420.500 崇明(苏沪界) 84.000 星甸(苏皖界) 504.500
G40 沪陕高速 安徽 258.695 周庄(皖苏界) 505.000 皖豫界 763.695
G40 沪陕高速 河南 518.830 豫皖界 764.000 豫陕界 1282.830
G40 沪陕高速 陕西 238.586 马安石(陕豫界) 1283.000 西安 1521.586
G42 沪蓉高速 上海 24.230 江桥镇 10.770 安亭镇(沪苏界) 35.000
G42 沪蓉高速 江苏 317.200 花桥(苏沪界) 35.000 星甸(苏皖界) 352.200
G42 沪蓉高速 安徽 333.425 周庄(皖苏界) 353.000 金寨长岭关(皖鄂界) 686.425
G42 沪蓉高速 湖北 594.047 金寨长岭关(鄂皖界) 687.000 火烧庵(鄂渝界) 1281.047
G42 沪蓉高速 重庆 343.567 巫山(渝鄂界) 1282.000 明月山(渝川界) 1625.567
G42 沪蓉高速 四川 351.500 鸡公岭(川渝界) 1626.000 成都 1977.500
G4211 宁芜高速 江苏 26.800 刘村 0.000 铜井(苏皖界) 26.800
G4211 宁芜高速 安徽 47.362 马鞍山慈湖(皖苏界) 27.000 芜湖东枢纽 74.362
G50 沪渝高速 上海 48.319 延安路高架 12.000 元荡桥(沪苏界) 60.319
G50 沪渝高速 江苏 50.000 芦墟(苏沪界) 61.000 八都(苏浙界) 111.000
G50 沪渝高速 浙江 88.225 南浔(浙苏界) 111.000 长兴(浙皖界) 199.225
G50 沪渝高速 安徽 478.798 皖浙界 200.000 界子墩(皖鄂界) 678.798
G50 沪渝高速 湖北 821.681 界子墩(鄂皖界) 679.000 鱼泉口(皖渝界) 1500.681
G50 沪渝高速 重庆 273.329 石柱(渝皖界) 1501.000 余家湾 1774.329
G56 杭瑞高速 浙江 122.286 杭州(留下互通) 0.000 临安昱岭关(浙皖界) 122.286
G56 杭瑞高速 安徽 117.628 昱岭关(皖浙界) 123.000 休宁塔岭(皖赣界) 240.628
G56 杭瑞高速 江西 318.082 婺源塔岭头(赣皖界) 241.000 瑞昌(界首) 559.082
G56 杭瑞高速 湖北 199.717 界首 560.000 大界(鄂湘界) 759.717
G56 杭瑞高速 湖南 546.707 临湘(湘鄂界) 760.000 大兴(湘黔界) 1306.707
G56 杭瑞高速 贵州 615.000 大兴(黔湘界) 1307.000 都格(黔滇界) 1922.000
G56 杭瑞高速 云南 1040.000 滇黔界 1922.000 瑞丽(弄岛) 2962.000
G60 沪昆高速 上海 47.670 莘庄镇 17.330 枫泾镇(沪浙界) 65.000
G60 沪昆高速 浙江 393.000 嘉善(浙沪界) 65.000 常山(浙赣界) 458.000
G60 沪昆高速 江西 524.902 玉山(梨园)(赣浙界) 458.000 萍乡(金鱼石)(赣湘界) 982.902
G60 沪昆高速 湖南 540.299 醴陵(湘赣界) 983.000 鲇鱼铺(湘黔界) 1523.299
G60 沪昆高速 贵州 654.762 鲇鱼铺(黔湘界) 1524.000 胜境关(黔滇界) 2178.762
G60 沪昆高速 云南 195.000 胜境关(省界) 2179.000 昆明 2374.000
G70 福银高速 福建 346.183 福州青口 0.000 邵武沙塘隘(闽赣界) 346.183
G70 福银高速 江西 350.497 黎川(沙塘隘)(赣闽界) 347.000 九江公路大桥(赣鄂界) 697.497
G70 福银高速 湖北 775.502 九江公路大桥(鄂赣界) 698.000 云岭隧道(鄂陕界) 1473.502
G70 福银高速 陕西 389.135 云岭隧道(陕鄂界) 1474.000 凤翔路口(陕甘界) 1863.135
G70 福银高速 甘肃 141.530 凤翔路口(甘陕界) 1864.000 沿川子(甘宁界) 2005.530
G70 福银高速 宁夏 392.551 径源沿川子(宁甘界) 2006.000 银川银古路口 2398.551
G7011 十天高速 湖北 71.000 十堰 0.000 鄂陕界 71.000
G7011 十天高速 陕西 470.590 陕鄂界 71.000 大石碑(陕甘界) 541.590
G7011 十天高速 甘肃 197.730 大石碑(甘陕界) 542.000 天水 739.730
G72 泉南高速 福建 341.596 泉州晋江 0.000 宁化五里亭(闽赣界) 341.596
G72 泉南高速 江西 297.362 石城(五里亭)(赣闽界) 342.000 莲花(界化垅)(赣湘界) 639.362
G72 泉南高速 湖南 323.151 界化垄(湘赣界) 640.000 枣木铺(湘桂界) 963.151
G72 泉南高速 广西 524.483 黄沙河(桂湘界) 964.000 南宁三岸 1488.483
G76 厦蓉高速 福建 285.723 厦门海沧 0.000 长汀隘岭(闽赣界) 285.723
G76 厦蓉高速 江西 245.649 瑞金(隘岭) 286.000 崇义文英(赣湘界) 531.649
G76 厦蓉高速 湖南 308.470 湘赣界 532.000 湘桂界 840.470
G76 厦蓉高速 广西 282.247 永安关(桂湘界) 841.000 三江独峒(湘黔界) 1123.247
G76 厦蓉高速 贵州 665.697 水口(黔桂界) 1124.000 白土岭(黔川界) 1789.697
G76 厦蓉高速 四川 421.164 川黔界 1790.000 成都 2211.164
G78 汕昆高速 广东 610.856 汕头(外砂) 0.000 岗坪(粤桂界) 610.856
G78 汕昆高速 广西 885.716 灵峰(桂粤界) 611.000 隆林(桂黔界) 1496.716
G78 汕昆高速 贵州 127.230 板坝(黔桂界) 1497.000 江底(黔滇界) 1624.230
G80 广昆高速 广东 187.372 南海(横江) 0.000 郁南平台(粤桂界) 187.372
G80 广昆高速 广西 669.825 郁南(大坡)(桂粤界) 188.000 罗村口(滇桂界) 857.825
G80 广昆高速 云南 534.000 罗村口(桂滇界) 858.000 昆明 1392.000
G92 杭州湾环线高速 上海 20.244 大港枢纽 44.756 枫泾镇(浙沪界) 65.000
G92 杭州湾环线高速 浙江 367.000 枫泾镇 65.000 平湖 432.000
G93 成渝环线高速 四川 304.100 成都绕城白鹤林 0.000 川渝界 304.100
G93 成渝环线高速 重庆 205.236 潼南(渝川界) 305.000 四川合江(渝川界) 510.236
G93 成渝环线高速 四川 534.140 泸州(川渝界) 511.000 成都绕城(成雅公路成都收费站) 1045.140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业经九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反映。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市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1996〕34号)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督查办)是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督促检查机构的工作。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工作会议。
  (一)督促催办。督促各级政府、各部门按规定、要求、时限立项办理督查事项,及时催促办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经多次催办,久拖不决,或无特殊情况拖延办理时间的提出批评意见,或请示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二)检查反馈。对立项督查事项办理的措施、进度、效果等例行检查,纠正办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参谋建议。对立项督查的事项,根据调查研究掌握的实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措施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执行和办理中出现特殊情况并难于贯彻落实的立项督查事项,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一个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实施。
  二、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推动政府的大政方针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部署的对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例会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市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三、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指示为依据,确定督查事项,填写立项登记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二)受理交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要求,向承办单位发出督促办理通知书。
  1、转办。根据领导指示和文件、督办件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市政府领导直接指派督查工作人员调查办理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或由督查办主任带领督查人员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通过电话、信函、上门面谈等形式,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反馈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主办单位要按时限及时向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特急件即办即反馈,急件3天内反馈,一般件15天内反馈。中长期决策、部署事项,按进度情况分阶段反馈。急件或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报告,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用专题报告反馈,或以《督查报告》形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五)办结归档。要及时综合分析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符合办结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补办、重办。督查事项办结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四、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一)讲求实效。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推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优质、高效落到实处,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并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要把反映真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准则,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过程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为领导和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提供客观依据。
  (三)分级负责。督查工作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情,不包办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四)廉洁公正。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好处,严禁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依照政策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件督办事项,做到不偏不倚,以理服人。
  (五)讲究方法。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五、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的高效运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领导负总责、工作有分工、任务到个人”的原则,落实督办工作责任制。凡交办的督办事项,市政府督查办主任负总责,各项督查任务分工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员,并负责督促、跟踪、催办,直至该事项办结归档。做到件件有专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工作环节上不出现空档。
  (二)情况通报制度。每周一上午(遇特殊情况另改期)召开市政府督查办业务例会,通报交流上周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布置协调本周督办工作。
  (三)专题研究制度。针对督办事项中的难点或工作进展中的复杂问题,由经办人员提出并由市政府督查办主任组织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对未能决定解决办法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有关领导。
  (四)报告工作制度。督查办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办主任报告工作情况,督查办主任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交办工作情况。有规定报告期限的,要按时报告;重大特殊问题要随时报告。督查办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五)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和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指出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建档保密制度。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音像、照片资料等,按年度分类立卷建立档案保存,随时备查。严格控制督促检查有关材料的传阅范围,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七)指导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督查办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切实加强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各级督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督查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督查部门交办或协办的督查工作任务。
  (八)学习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按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布置的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文秘工作知识、督查业务以及上级布置的学习内容等。原则上每个季度安排一个学习专题进行交流。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确保时间、内容的落实,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六、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细则
  (一)市政府决策会议是指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以下统称“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为依据。
  (二)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受理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收到“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后,对负责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拖延不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办。
  (三)市政府督查办在“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对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事项指派专人督办,对不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发出督查催办通知,规定办理时限(一般为发出通知后10天)。承办单位必须在督查催办通知指定的时限内,将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办。对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的,市政府督查办再次发出催办通知,经多次催办,仍不办理或没有报告办理情况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政府督查办应在“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将各单位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特殊事项应进行专项报告。
  (五)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或特殊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办说明情况或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市政府督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承办单位继续办理,或按市领导批示精神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订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建设部、市建委或者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建设部、市建委或者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 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经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或者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核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30日,向指定的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
(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六)有关概预算资料;
(七)与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的审核)
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后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并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十六条 (质监费和管理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由质监机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向市质监总站缴纳管理费。
质量监督费和管理费的标准由市建委提出,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开工前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施工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三)按照施工方案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
(四)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施工中的义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组织施工,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除前款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行核查。
(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按规定需由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三)根据施工状况需对设计文件作变更的,应当及时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四)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测。
(五)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和核验,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合格证明;
(三)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或者在抽查、测试和核验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质监机构可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质监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中间核验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作合格。
未经质监机构中间核验或者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申请)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并提交下列有关质量状况的资料:
(一)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三)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四)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质量中间核验合格的证明;
(六)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申请后的10日内,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对核定为合格或者优良的建设工程,由质监机构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并在其中载明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后,可按规定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签署建设工程保修书,并提供建设工程使用、保养和维护的有关说明。

第四章 保修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单位)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施工、勘察、设计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功能要求的状况。
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追偿。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向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单位追偿。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因质量缺陷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修程序)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到达现场维修。施工单位未按期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之日起1周内仍未维修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维修,有关费用先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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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赔偿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工程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害,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受害人可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超过建设工程保修期的,受害人可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按照造成损害的责任,向其他有关单位追偿。
第二十九条 (质量责任纠纷的处理)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由原质监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表彰和奖励的条件)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出色完成质量核验监督工作的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
(三)为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建设工程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而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勘察、设计和监理任务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勘察、设计原因或者监理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委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或者不按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基础分部、 结构分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未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中间核验或者经核验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或者因施工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委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处罚)
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提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检测单位的处罚)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所收检验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质。
第三十六条 (对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处理)
质监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质量监督费,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对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资格。
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的质监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处罚文书和罚没款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