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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16:2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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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11月4日,化工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特制订本办法。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化工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三、本部及部属各单位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化工统计资料按以下办法管理。
1. 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发表。属于绝密级的,要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计划司审核,全国性数字由部报请国务院审批,分地区和分企业以及分品种的统计数字,由计划司报主管部长审批。
属于机密级的,要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分地区和分企业以及分品种的统计数字,由计划司报主管部长批准;
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送计划司审核备案。

2. 凡属于国家秘密以外的均为非秘密的内部资料。部内各司局提供或发表非秘密化工统计资料,由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核对,根据本单位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统计月报或其他方式,在内部或对外发表。
对外发表尚末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由计划司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化工统计数字,还应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3. 部属各单位对外提供、发表非秘密的内部统计数字,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以本单位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但对年度统计资料在提供或发表以前应白计划司核对一致,计划司负责核对,发表由所属领导负责。
4. 对外公开发表化工科技成果方面的资料,应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周审查。
5. 部属各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发表非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如需公开引用(不包括内部使引)外单垃的未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事先征得提供资料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公开引用。
6. 部和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专利法规定,保护企业的技术专利。如需开专用的化学品的化学结构、原材料消耗和成本资料,必须取得企业的同意。
7.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各自的统计资料保密范围和管理统计资料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层层负责。
8.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问题应作为部和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检查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拆迁条例还得拼多少条命

陈国兴 孙随勤


  又一起以生命对抗强制拆迁的事件发生。

  3月末的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养猪场,两人浇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惠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而在3月初,湖北已发生一起因强拆而致老人被“活埋”的人间悲剧。

  在被公众诟病的旧拆迁条例即将废止,被各界寄予期望的新拆迁条例已发布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之际,再次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既令人愤慨,又令人担忧。

  据称,最近在一些地方已出现集中强拆的苗头。这是凭借旧拆迁条例的翼护上演最后的疯狂,还是对即将施行的新拆迁条例的公然藐视?

  尽管我们宁愿相信,这是中国大地上强拆的“最后晚餐”,但血的事实更让我们清醒和警惕:和谐拆迁之路漫漫。新拆迁条例出台容易,要变成日后拆迁行为的基本规范还很难。难就难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进行强拆等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种无视公民合法利益和人身权利,通过暴力等手段实现自己意志的“暴政思维”,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天换地。

  剖析极端强拆案例可以发现,某些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断刷新暴力血腥的程度。从睡梦中被彪形大汉抱起、惊回首房屋已成平地,到放蛇恐吓;从被统一着装、手持铁棍的大汉暴力驱赶,到被“活埋”、被迫自焚。这种不断升级的侵犯,也不断挑战着社会和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

  人的生命最可宝贵。这本应是公权和私权的“红线”。然而,某些公权对私权自视至高无上,踩踏红线事件屡屡发生,忘记了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私权通过正常渠道捍卫权益却无门,发现除了性命已别无他物,不得已用死来捍卫尊严与权益。

  然而,即便拼上性命,也无法阻挡强拆。陶兴尧父子的遭遇即是如此。这种对生命的侵犯和漠视,对逝者的不尊重,足令生者心寒——公权站在了公众的对立面。

  研究极端强拆案例,我们还发现,矛盾的焦点其实多在于补偿。也就是强拆一方不按标准和被拆方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被拆方不但未从拆迁中获益反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许,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未意识到,在一个公民权利更加彰显的文明社会里,即使拆迁补偿合理,公民也未必同意拆迁,他还可能誓死捍卫他在此地居住的权利。对此,公权是趁早收回侵犯私权的利刃,回到民主、依法的轨道上,还是继续畅行无忌,直至撞上南墙?

  新拆迁条例的落地生根,还有待各地政府部门的战略思维和高度警醒,不折不扣地执行,而莫变着法子使新条例走样。

  必须重温新条例中的内容:“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从历史发展眼光来看,这不是最高标准,而是最低要求。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2]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有序放开棉花购销市场,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一)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申报与复验。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并授予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资格证书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五)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取得资格认定并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六)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定。
第四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必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棉花收购站。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必须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检验场所,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收购站外场地。必须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国家认可的动力试轧车、水分电测器、籽棉水分测湿仪、棉花衣分秤、棉纤维尺、绒板、棉花分级台及衡器等棉花收购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必须配置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许可的安全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鼠、防虫、防霉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如有2个以上收购站,每个收购站必须配备1人以上(在执业资格过渡期内执有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检验员证》,视同有效)。
(五)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可根据情况,在棉产区设立棉花收购点,并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点收购应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同时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厂内办公区、生活区和加工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必须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配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国家认可的动力试轧车、棉花衣分秤、水分电测器、籽棉水分测湿仪、原棉杂质分析机、马克隆值检测仪。天平等仪器设备。必须配置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许可的安全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鼠。防虫、防霉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锯齿轧花机、皮辊机。重特杂清理机、皮棉清理机、打包机、除尘设施等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规范全面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全厂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档案及设备维修检查标准。良繁区良种棉加工机械由省质监局另行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3人以上,如有2个以上轧花厂,每个轧花厂必须配备2人以上(在执业资格过渡期内执有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检验员证》,视同有效)。
(五)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2001棉花年度开始,凡未领取营业执照并需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申报相应的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凡新增加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核准部门申报。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企业填写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和《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审批表》;
(二)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认可证明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验资报告;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棉花加工机械设备清单证明材料;
(六)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验收的认可证明。
第八条 凡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供销社棉花企业、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须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条件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复验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复验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对上述棉花企业资格认定复验起止时间为2002年5月1日至7月1日。复验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复验企业填写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验申请表》和《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验审批表》;
(二)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认可证明书》;
(三)复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验收的认可证。
第九条 资格认定的审核程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上报的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对经核准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牵头核准部门颁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提供,资格证书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分批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棉花人市企业,须同时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备案。
第十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1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