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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时间:2024-07-07 06:1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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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本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督促县(市)足额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作机制;

(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

(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二)在上级补助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或者投工投劳;

(三)民主推荐村级公路养护者。

第七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三)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管理村级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

(五)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村级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州、县(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各不低于300元;

(三)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资等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增加财政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拔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养护合同拨付给养护人员。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村级公路道路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 在村级公路及其边沟外缘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毁坏行道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打场、晒粮;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公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侵占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村级公路管理养护造成其失养和严重损坏的,由相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擅自砍伐村级公路行道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上级养护范围的乡道养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中关于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一阶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决定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深入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组织实施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作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决策,是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是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把住土地供应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主要包括去年以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与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三、对照政策,落实整改。各地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坚持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对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对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按国土资源部方案规定的步骤和进度要求抓紧完成。各市要于今年6月20日前上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于今年10月10日前上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四、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行不定期的督导,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和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首先认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督导、抽查和验收中,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导,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验收进行。对已经进行阶段性验收的省份的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来进行。抽查工作,结合专项检查进行。抽查和验收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工作和整改不力的地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解
  1.“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2.“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3.“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5.“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二)时间进度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由省级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三)基本步骤
  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验收。
  全面督导。尚未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结合阶段性检查验收,做好督导工作。已经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督导。
  统筹抽查。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紧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从严验收。在各省(区、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从严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铜政办〔2012〕9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48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1〕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五条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落实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

(一)行政职权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二)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优化办事公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软硬件环境;促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和结果公开透明;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办事公开;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构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落实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制度建设。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发布协调、统计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二)主动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目录发布情况;规范编制、及时更新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四)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五)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单位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有效整合。

第八条 政务服务。

(一)一站式服务。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进一步完善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一表制等审批方式;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聚集优势,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决策、监管、交易行为。

(二)招商服务。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做好招商信息发布和招商服务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公开方式。

(一)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部门网站建设,确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网络论坛、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方式。

(三)积极推行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四)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有服务大厅(窗口)的单位、农村和城市社区以及人口聚集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条 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统计、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

(二)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三)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四)加大政务公开宣传、网上测评、社会评价等工作力度。

(五)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群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二)省、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评标准。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无扣分因素即得分。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制定和实施,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社区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方式。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采取自评、网上测评、社会评价、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前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和自评得分。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情况进行测评。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务服务等内容进行测评。

(五)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照自评占10%、网上测评占40%、社会评价占10%、民主评议占10%、考核打分占3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评结果及考评分向所在单位反馈。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各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行风评议、依法行政、纠风治乱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按考评得分对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年度考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单位,本年度考评即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陵市政务公开考评细则







附件



铜陵市政务公开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8分)
落实组织领导
2
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2
设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2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2
有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

公开

(12分)
行政

权力

透明

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2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各单位职权目录经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2
有部署文件,有流程图材料;并经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加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举措和做法。


办事

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推进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相关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发布。


示范

点建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2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扎实推进示范点建设,积极争创示范点。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政府

信息

公开

(32分)
公开

目录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主动

公开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3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5
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做好政府决策、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等群众关注热点、难点信息公开。


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3
财政预决算栏目内容丰富,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


依申

请公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3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工作

机制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3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政务

服务

(22分)
一站

式服


政务服务体系化建设
2
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审批。县区中心机构、职能明确,办公场所固定,实现市、区(县)、社区(乡镇)信息共享,三级联动。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政务

服务

(22分)
一站

式服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深化“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切实推进“两集中、两到位”
3
行政许可整建制进中心,确保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办结(制证)、送达等环节在窗口办理。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
3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审批服务方式有创新
2
进一步完善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一表制等审批方式。


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聚集优势,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必要的设备和指示标识,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制度文件和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行为
3
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厅〔2009〕42号),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决策、监管、交易行为,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


招商

服务
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
2
服务承接产业转移上有创新和探索(有文件部署)。


做好招商信息发布和招商服务业务办理
2
做好最新科研成果、招商项目和就业劳务、招商服务等方面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招商服务业务办理规范快捷,积极配合省招商服务中心工作。


公开方式

(13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建设
7
规范调整目录,信息公开网与门户网站有效整合。


完善政务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热线、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2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3分)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2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档案馆、图书馆等设置查阅点查阅室,公开信息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3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统计、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2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2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网上测评、社会评价等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5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每季度按时报送季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或省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