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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7:1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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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公养管[2004]11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处: 
  现将《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抄报: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其它情况的养护维修作业可参照应用。 
  第三条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应经专业培训获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操作。 
  第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已经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不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区范围。必须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的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确保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路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第一节 公路养护作业 
  第七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黄色安全标志服。 
  第八条 公路路面养护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夜间养护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第九条 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路面。在人工清扫范围内必须设置安全设施或设置有效的交通控制区。 
第十条 进行明火熬制沥青时,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在发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上进行养护作业时要指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伤人。 
  第十二条 在路肩、边坡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伤人。 
  第十三条 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补不能当天完成的,应按本规程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第十四条 雾天由于能见度较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五条 在山区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由于视距条件较差,车道坡度较大,要作好交通指挥;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桥梁、涵洞养护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桥梁、涵洞养护现场要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桥面养护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时,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第十八条 高空作业要有牢固的安全设施,在桥梁外栏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蓝或脚手架,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第十九条 拆桥梁和涵洞中使用空压机、风镐破碎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防止碎石击伤。 
  第二十条 斜拉桥、钢桥、吊桥维修时,需设置脚手架或液压升降操作平台,并做好临时防护。脚手架底部或液压升降机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必要时与航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予以配合。 
              第三节 隧道养护安全作业 
  第二十二条 隧道路面养护作业时,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及时撤除。 
  第二十三条 登高堵漏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正确使用劳防用品,使用防水材料时,严禁烟火。 
  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维修明洞和半山洞时,要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以防伤人。 
  第二十五条 在隧道衬砌局部坍塌养护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坍体护拱,作业人员可在其掩护下操作。 
  第二十六条 当检测的隧道内CO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开启或架设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第二十七条 在未设置照明设施的隧道内养护作业时,应在隧道洞门外设置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交通。 
  第二十八条 对隧道侧壁及项棚用水冲洗清洁时,应注意保护洞内的电器设施,以防受潮漏电。 
  第二十九条 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内必须在适宜位置设置消防器材库,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 隧道内不准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避车洞及错车道不准堆放物品。 
           第四节 冬季除雪养护作业 
  第三十一条 冬季养护作业的重点是除雪防滑。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气象资料,作好除雪准备。除雪以机械除雪为主,人力除雪为辅。应注重桥面引道、坡道、弯道、城镇出口、匝道、收费广场等重点区段的除雪防滑。 
  第三十二条 除雪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雪机械设备准备:在冬季来临之前,必须将除雪机械维修好,并储备必要的配件、融雪剂、防滑料。每次除雪后,应对除雪机械设备进行保养、修理,以备下次使用。 
  2、为了有效地进行冬季作业,应将路面、路肩、桥头、桥梁伸缩缝等予以整修,以便除雪机械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因除雪机械种类较多,为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应对驾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及特殊作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除雪作业分为新雪除雪、压实雪处理。除雪作业应做到以雪为令,随下随除,同时加强交通管制,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清除,防止路面积雪(被压实),并做到除雪和防滑相结合,未做到及时清除积雪、积冰路段,应本着先防滑后全面除雪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使用抛雪机作业时,应有人员做好交通控制,指示车辆通行。抛雪方向应按机械行驶方向的右侧,严禁逆向行驶和反向抛雪。 
  第三十六条 在使用推雪铲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推雪铲周围停留。 
           第五节 公路绿化养护安全作业 
  第三十七条 凡需占用车道作业的,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一级公路中央隔离带绿化养护时,绿化施工用具一律安置在中央隔离带或绿化区域里。 
  第三十九条 运送树、花草时应设置有关的警告标志,装卸人员要互相配合,严禁边开边卸。 
  第四十条 树枝上有架空电线的,应与供电局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施工。 
  第四十一条 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必须停止上树操作。 
  第四十二条 上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树工具要带好,防止落下伤人。修剪树枝要注意交通安全,防止整修的树枝打伤行人,应将剪下来的树枝放在路肩同方向的内侧。 
  第四十三条 运树时要用绳子将树困扎牢固,避免在运输途中落下伤人。超长、超高、超宽要办理手续,要按交通规则载货规定装运。 
  第四十四条 运树途中车上不宜站人,严禁随车装卸人员站立在树上。 
            第六节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安全作业 
  第四十五条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第四十六条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撤离工作岗位,不准将养护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四十七条 操作人员及配合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指挥调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 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养护机械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 养护机械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程。 
  第五十一条 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m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配合作业的人员,应在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养护机械回转并可靠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密切联系。 
  第五十三条 养护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靠近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养护机械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五条 养护机械必须按要求配备公安消防部门检定合格的消防用品。 
  第五十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第五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养护机械的运转情况、润滑保养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 养护机械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有驻车制动装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打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五十九条 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养护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养护安全设施及布置 
  第六十条 渠化装置: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主要有四种: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和消能抗撞桶。 
  1、锥形交通路标属柔性渠化装置,由橡胶材料制成。形状为圆锥形,其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为防止在使用中被随意移动,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布设间距为15m。 
  2、安全带属柔性渠化装置,由布质或塑料制成,宽度为10cm,带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宜与其它设施一起组合使用,设置于需要分隔车流与作业区或双向车流的车道的地方。 
  3、路栏属刚性渠化装置,有两种形式,其上有桔黄和黑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设置于需要隔离车辆或引导车辆改道的地方。 
  4、消能抗撞桶:由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装置,其上有桔黄和黑相间色,顶部可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号。使用时其内部灌水袋或其它消能材料。设置于需要隔离车辆或引导车辆改道的地方。 
  第六十一条 防冲撞装置:带有动力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吨位大于15吨,颜色为醒目桔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尾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可按需要改变。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车流方向,设置于作业区上游10m~50m处。 
  第六十二条 施工警告灯号:施工警告灯号分闪光灯号和定光灯号两种,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安装于路栏、消能抗撞桶、防冲撞装置或独立活动支架上。一般设于夜间养护维修作业路段附近。 
  第六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交通标志: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交通标志,属于临时性交通标志。主要有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和施工区标志三种交通标志,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交通标志应设置于醒目且能使车辆驾驶员有足够反应时间的位置。 
  第六十四条 夜间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以增加照明度,照明应覆盖整个作业区域,但不应给车辆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六十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四章 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布置 
  第六十六条 作业区交通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安全改变交通流方向,使车辆顺利通过或绕过作业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作业区交通控制布局要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区域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统一,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必须考虑到工程车辆进出作业区的安全,要设置专门进口和出口。尽可能避免工程车辆在进口或出口处与其它车辆发生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避免,必须采取相应的交通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养护维修作业区布置适用于公路的大中修、改建以及日常保养。 
  第七十条 作业区基本组成:作业区有六个分区(1)警告区;(2)上游过渡区;(3)缓冲区;(4)工作区;(5)下游过渡区;(6)终止区。 
  第七十一条 作业区基本布置: 
  1、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5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在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则须在匝道右侧路肩上设置交通标志。 
  2、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30m。 
  3、缓冲区: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5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4、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5、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30m。 
  第七十二条 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与第八十条作业区布置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方向不同车道施工作业区布设间距须不小1500m,否则可考虑分期施工。 
  2、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布置:利用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将非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改为双向交通,因此,作业区的布置可与开口位置结合,适当增减交通控制区的长度。 
  3、小范围、短周期的养护作业: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三条 一般公路作业区布置: 
  一般公路主要指二级以及二级以下等级公路,作业区布置与第八十条作业区基本布置相同,但考虑到一般公路车速较低和空间条件较差,作业区的分区可以作适当的简化。 
  作业区的布置:一般公路养护维修时必须要设置的交通标志是道路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视具体情况而设置。渠化装置主要是锥形交通路标路栏。在有些情况下可专门配备作业区交通指挥人员。 
  路段养护维修作业: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除必要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外,在双向两车道和未分车道的道路养护作业时还必须在两个方向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其他情况可视条件而定。 
  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 弯道上进行养护作业由于视距较差需要对作业区的布设作特别的处理。 
  改道养护维修作业:在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为了不影响交通,需要设置交通便道可以保证交通的畅通。 
  路肩养护维修作业:在路肩上养护维修作业对车辆行驶有间接影响,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移动养护维修作业 :在作业区位置是变化的情况下,属于移动养护维修作业。移动养护维修作业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第七十四条 特大桥梁桥面作业区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1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设施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在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则须在匝道右侧路肩上设置交通标志。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缓冲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布置:通常情况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在有单向3车道的情况时,封闭部分的宽度最大不宜超过两条车道。 
  在大桥上进行小范围、短周期养护维修作业,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五条 隧道路面作业区布置:隧道作业区的布置须有足够的照明。 
  作业区基本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1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3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若隧道为双向交通,则须在终止区内配备一名交通指挥员。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布置 通常情况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在隧道内进行小范围、短周期养护维修作业 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六条 收费区域作业区布置: 
  收费区域包括收费通道以及收费亭等所属的范围。在收费区域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并对作业区的交通进行管理。 
  作业区基本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2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3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 
  作业区的布置:在收费区域布置养护维修作业区,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上游,则可简化下游 过渡区和终止区的设置,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下游,则可简化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的设置,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局(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要求,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做好注册管理层级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总局制定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章)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日常监督和指导,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按《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说明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的依据、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每次核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的有关事宜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对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说明。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注册须一式3份,附表2);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份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实施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处以暂停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的处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做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换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在棉花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五)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
(六)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销注册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须自注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和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收回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在办理注册过程中,作废的注册证,也应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要在做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即行废止。对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强化省政府政务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省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省政府政务例会之一。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一定时期内贯彻省政府全面工作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等问题;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问题;
(二)加强省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及不断提高政府机关运转效率和质量等问题;
(三)各位副秘书长分工范围内需要通报的较重大问题;
(四)涉及两位副秘书长以上分工,需要协调的问题;
(五)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需要协调的问题;
(六)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及需要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问题。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人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或由秘书长决定临时召开。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承办;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的督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检查室并省政府办公厅一至八处负责。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