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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时间:2024-07-08 09:5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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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炭工业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
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
倾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三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
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 严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灾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员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特征见附录l。
第6条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 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亍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 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于、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正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日才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厂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工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厂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墓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 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有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

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 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 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 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安委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安委会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劳动管理站、派出所、供电所、工交办(或经委、总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镇、街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任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镇、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镇、街安委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辖内企业的数量按下列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人员:
(一)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下的配兼职人员1名。
(二)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1名。
(三)企业数量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2名。
(四)企业数量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3名。
(五)企业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配专职人员4名。
六、镇、街安委办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辖下企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街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镇、街安委会的决定。
(二)草拟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制度,报镇、街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镇、街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协助各村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辖内企业、各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对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六)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企业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检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依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提请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处罚。
(八)对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对辖内新办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进行初审和预验收,并报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十)定期向镇、街领导和安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
七、镇、街安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台帐。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表。
(四)各村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技员登记名册。
(五)企业的登记名册,并按其行业和防火等级分类。
(六)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册。
(七)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册。
八、镇、街安委办的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的,由镇、街和上级安委会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3日

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今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旅游业广大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十四大精神,扩大’92观光年成果,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一手抓海外促销,一手抓国内建设,国际国内旅游一起上,成效是明显的。今年1至5月份,来华旅游入境人数1676.7万人,比去
年同期增长9.6%;全国有组织接待海外旅游者270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0.3%;全国旅游外汇收入16.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2%,完成今年旅游外汇计划46亿美元的36.7%。
在持续发展的同时,旅游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旅行社受房地产等行业的牵动和影响,开拓海外客源市场、扩大招徕接待工作不够,客源增长速度有放慢的趋势;二是部分旅游建设项目缺乏充分论证,市场针对性差,存在一定盲目现象;三是有的旅游度假
区项目外资到位率低,发展不平衡;四是有的地方越权审批旅行社,影响了对旅行社总量和结构的调控;五是部分旅游企业经营不善,“挂靠”、“戴帽”等不规范的承包方式干扰了市场秩序,有的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为了缓和国家外汇资金紧张,旅游业一定要抓住机遇,奋力创收;一定要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现根据中发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旅游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93〕6号文件。
正确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旅游业发展形势是贯彻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关键。
要认识到旅游业兴衰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旅游业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行业,虽然目前旅游业发展形势总的不错,但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然要反映到旅游业中来;旅游业本身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矛盾,在调控不力的经济环境中也会进一步加剧。不认
识到这种关系,对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措施就会贯彻不力;不纠正这些问题,就会给旅游业长远发展带来不利。
要认识到,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不是全面紧缩,而是结构调整,重点是解决发展中脱离实际的问题,目的是保证一个持续、稳定的发展。旅游业作为改革开放的先导性产业和第三产业中重点发展的产业,适度超前发展的政策不变,但也确实要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市场。
在国家和行业的结构调整中,可能会触及到部分地方和企业的局部利益。各级旅游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调整工作,做到令行禁止,顾全大局。

二、抓住机遇,加快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中央、国务院在投资、金融和财政体制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发展改革措施,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机遇。目前,旅游工作要注意抓好三个重点:
(一)国内抓产品,国外抓促销,积极开拓国际客源市场,加速客源市场的深层次开发。国内抓产品,要在巩固、丰富传统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项和特种旅游,注意精选节庆活动,形成旅游产品。国外抓促销,对周边市场,要根据覆盖面相对较大的特点,着重开发面对公众
的促销活动,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拓宽客源层;对远程市场,要根据覆盖面比较窄的现状,着重开展对旅游商的促销活动,更多地发挥市场中介的作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各项旅游接待创汇指标的超额完成,要统筹安排1994年的各项旅游活动,部署’94
文物古迹游,为1994年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开端。
(二)要更有效地利用外资。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应下功夫办好、提高经济效益;在景点、景区、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可以有步骤地吸引直接投资,以调整外商对旅游业的投资结构,适应配套发展的要求;要抓紧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率
;对部分国有老饭店可以引进外资进行改造。
(三)要在全行业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以质取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类旅游企业要完善各项服务规范,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宏观调控,保障旅游业协调发展。
必要的宏观调控,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旅游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从而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确保旅游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认真清理在建旅游项目。一要确保外商投资资金到位率,二要防止旅游设施项目简单模仿、近距离重复建设。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对本地区在建旅游设施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对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旅游项目,要下决心停建。对以利用外资为主
建设的旅游项目,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商投资的资金到位;要积极做好旅游景观、度假项目的导向工作,避免盲目建设。
(二)精选旅游节庆活动,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除经过国家旅游局精选确定的以外,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各旅游节庆活动进行认真筛选。社会经济效益差、对经济发展带动效应不明显的节庆活动,必须停办;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有利于旅游业整体发展的节庆活动,应给予积
极支持、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旅游客源招徕和接待服务工作。
(三)控制旅游社发展总量,严格依法审批旅行社。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纪律性,不得越权审批或以“试办”等名义审批一、二类旅行社和合资旅游社。要严格审批第三类旅行社。
(四)端正旅游企业经营方向,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旅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客源,做好旅游招徕、接待待主要业务工作,对一些唯利是图,违法经营,不顾旅游服务质量,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企业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停止其
经营旅游业务。严禁以承包名义搞个体经营旅行社业务。
以上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并请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