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和《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8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和《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和《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5月底前将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法人代码、填报人姓名、联系电话、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胡永昌
联系电话:8226566 传真:8226566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试 行)
为了动态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探索有效工作方式,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具体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㈠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要按照《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的规定,于每月2日前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见附件3)。
㈡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㈢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㈠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㈡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㈢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㈣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政府信息统计数据要准确、完整、及时,本项工作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附:1、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2、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3、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4、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起 报 单 位 名 称 起 报 单 位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体育局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统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物价局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市粮食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农业办公室
市旅游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地震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政府法制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市信访局
市建筑管理处 市园林管理局
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市酒类商品管理局
市种子管理局 市畜牧兽医局
市卫生监督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气象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市烟草专卖局
白银区人民政府 白银公路总段
会宁县人民政府 中国银监会白银监管分局
靖远县人民政府 平川区人民政府
景泰县人民政府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指 标 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月度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月度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月度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月度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月度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月度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月度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月度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月度
申请总数 条 10 月度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月度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月度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3 月度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月度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月度
6.其他形式申请数 条 16 月度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月度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月度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条 19 月度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条 20 月度
其中:(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月度
(2)“信息不存在”数 条 22 月度
(3)“非本部门掌握”数 条 23 月度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24 月度
(5)“免予公开范围1”数 条 25 月度
(6)“免予公开范围2”数 条 26 月度
(7)“免予公开范围3”数 条 27 月度
(8)“免予公开范围4”数 条 28 月度
(9)“免予公开范围5”数 条 29 月度
(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条 30 月度
(11)其它原因 条 31 月度
行政复议数 件 32 月度
行政诉讼数 件 33 月度
行政申诉数 件 34 月度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件 35 季度
收取费用总额 元 36 月度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元 37 月度
其中:1.邮寄费 元 38 月度
2.递送费 元 39 月度
3.复制费(纸张) 元 40 月度
4.复制费(光盘) 元 41 月度
5.复制费(软盘) 元 42 月度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43 月度
其中:1.检索费 元 44 月度
2.邮寄费 元 45 月度
3.递送费 元 46 月度
4.复制费(纸张) 元 47 月度
5.复制费(光盘) 元 48 月度
6.复制费(软盘) 元 49 月度
7.其它收费 元 50 月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人 51 半年
其中:1.全职人员 人 52 半年
2.兼职人员 人 53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4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5 半年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6 半年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2______年_____月
01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02 地区及部门编号: □□□□□□□ 单位盖章:
03 单位法人代码:□□□□□□□□-□ 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04 主管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05 主管单位法人代码:□□□□□□□□-□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期实际 本年累计
甲 乙 丙 1 2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申请总数 条 1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3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6.其他形式申请数 条 16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条 19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条 20
其中:(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2)“信息不存在”数 条 22
(3)“非本部门掌握”数 条 23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24
(5)“免予公开范围1”数 条 25
(6)“免予公开范围2”数 条 26
(7)“免予公开范围3”数 条 27
(8)“免予公开范围4”数 条 28
(9)“免予公开范围5”数 条 29
(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条 30
(11)其它原因 条 31
行政复议数 件 32
行政诉讼数 件 33
行政申诉数 件 34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 件 35
收取费用总额 元 36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元 37
其中:1.邮寄费 元 38
2.递送费 元 39
3.复制费(纸张) 元 40
4.复制费(光盘) 元 41
5.复制费(软盘) 元 42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43
其中:1.检索费 元 44
2.邮寄费 元 45
3.递送费 元 46
4.复制费(纸张) 元 47
5.复制费(光盘) 元 48
6.复制费(软盘) 元 49
7.其它收费 元 5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 人 51
其中:1.全职人员 ** 人 52
2.兼职人员 ** 人 53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54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55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56
注:* 为季度统计指标,** 为半年度统计指标。
分 析 说 明
(描述本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请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予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一、单位概况
01、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02、地区及部门编号:指按照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2月14日在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的《关于调整机构代码的通知》中附件的要求编制的7位编号。
03、单位法人代码:是国家统一标识代码,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04、主管单位名称:参照“单位名称”填写。
05、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参照“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二、主要统计指标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政府机关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属本部门掌握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5、“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6、“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因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33、行政诉讼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3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3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36、收取费用总额: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37、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递送、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38、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39、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递送所发生的费用。
40、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1、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2、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软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3、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
44、检索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5、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6、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递送费用。
47、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软盘费用。
50、其它收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51、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2、全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3、兼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5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6、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白银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市政府本级信息,规范协调各相关单位在市政府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保密局、市数字办和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㈠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负责维护和更新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会同市保密局和具体制作、掌握信息的单位共同审核确定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㈡市数字办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同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及时维护和更新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传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㈢市保密局负责会同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具体制作、掌握信息的单位共同审核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获取政府信息而提出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作出答复;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上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协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对各相关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负责对各责任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可以根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需要,随时确定信息报送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指导各单位报送信息。
第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报送信息。
第六条 对报送的政府信息,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保密局和具体报送的单位共同审核确定其公开属性。审核完毕后,重大信息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批准,一般信息提请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审核批准后,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负责将信息编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存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依法登记受理,并及时转告有关单位。
第九条 有关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保密局共同审核确定依申请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核完毕后,重大信息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批准,一般信息提请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审核批准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的;
㈡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 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 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 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新区内企业中派驻人员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在新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新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新区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新区内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
(五)养殖、种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予以免税;
(六)新区内旅游餐饮业进口需经烹调加工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
(七)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本条前六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物资,照章征税。
第八条 新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使用区外料件或半成品,在新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新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九条 新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经海关批准购买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
第三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新区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海关依法对上述货物实施监管,并编制海关统计。上述货物如从新区以外的口岸进出境,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新区内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如运往新区外加工、装配的,经海关核准后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手续。加工后的成品,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运回区内,并在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新区内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如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补税。
第十三条 新区内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如需在区内转让、串换或移作他用,应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新区内存放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新区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新区内长期居住,需运进安家物品(不包括轿车),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量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验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构成的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新区内外高桥保税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