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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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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6号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7-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向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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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8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1%,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8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80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10万吨,复合肥169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5-2007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5-2007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8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本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及近年来独立董事备案实践发现的问题,对原《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2004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与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此外,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本所将在本所网站(www.szse.cn)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本所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就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两个方面的情况(如独立性、专业能力、以往任职期间诚信勤勉情况、是否受过各类处分等)向本所反馈意见。本所将结合所反馈的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三个交易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仍可通过以上方式反馈意见,本所将在持续监管中予以关注。

意见反馈者应该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本所对其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和沟通,本所将对意见反馈者身份严格保密。

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反馈至:

电子邮箱:info@szse.cn

传 真:(0755) 82084014

电 话:(0755) 25918114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邮编:518010)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反馈至:

电子邮箱:smepublic@szse.cn

传 真: (0755) 82083194

电 话: (0755) 25918268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审监管部(邮编:518010)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根据《公司法》第六章、《指导意见》和《培训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八)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规定的有关情形;

(九)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按照《指导意见》及《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本所在本所网站(www.szse.cn)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八条 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在本所备案审核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送达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姓名)现就提名(姓名) 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

(盖章)

XXXX年XX 月XX日





附件三: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姓名),作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9]165号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6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09年7月13日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生猪产品的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环保、质监、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流通实行备案管理、联合执法、查证验物、达标准入。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两年内未有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记录以及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具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卖(专营)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的能力;
(四)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二级以上的产品份额应当不低于每批次总量的50%;
(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有完备的管理文件、操作记录;
(六)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七)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等设施;
(八)有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辆;
(九)检疫检验、卫生操作规程和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商标;
(二)来自非疫区;
(三)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企业开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四)胴体应当加盖清晰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最小包装上应当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志,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执行标准和储存条件等;
(五)全部经过冷却工艺处理,运输过程应当悬挂、密闭、冷藏,并且整车签封;
(六)生猪产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七)生猪产品的水分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代理商、批发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冷鲜肉的经营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具备预冷、冷藏能力,销售过程不得脱离冷链环境;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销售台帐、质量自查、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代理商、批发商,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应当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备案企业或者代理商、批发商进行实地审验。审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备案申请人,同时通知本市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备案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禁止未经备案的生产企业和代理商、批发商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
第十二条 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实施免检。
每批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
查证验物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动物卫生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市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依法进行抽检。
查证验物合格后发放《审验合格证明》。经查证验物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监督销毁。
市食品卫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查证验物工作。
第十三条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每批生猪产品,应当随车附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猪饲养基地名称、运输目的地(或企业)、产品等级、数量、价格、车号以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信息,同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分割产品折合为65公斤)一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生猪产品在露天场所销售的,其经营场所应当做到环境整洁,具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禁止销售。
有条件的地区,生猪产品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室内场所销售。
禁止流动摊贩销售生猪产品,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具有《审验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
使用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的生猪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查证验物。
第十六条 鼓励、扶持具备条件的外埠企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或者相关行业组织,配合本市做好其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的规范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产品。
第十七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代理商、批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两次抽查产品不合格的;
(四)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扰乱肉类市场正常秩序的;
(五)不服从行政部门管理,拒绝、阻碍检查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没有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接受查证验物,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食品卫生、质监、工商、动物卫生监管、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