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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武志国

时间:2024-07-25 21:2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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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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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已向社会公布。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共计176个,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有关法律事项简单粗略整理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获取
(1)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审批程序
(1) 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三、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禁止性规定
(1)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2)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3)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4)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5)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6)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7) 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四、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限制性规定
(1)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2)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五、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1)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2)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天津滨海新区为二等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公顷•年)如下:
无居民
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 ≤0.3 ?0.3,≤2 ?2,≤8 ?8,≤25 ?25
房屋建设用岛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观光旅游用岛 2250 1875 1125 375 188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3)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
(4)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六、有关无居民海岛房地产开发的政策动向
(1) 适度利用类无居民海岛包括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工业用岛、仓储用岛、渔业用岛、农林牧业用岛、可再生能源用岛、城乡建设用岛、共服务用岛。
(2)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说,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不进行房地产住宅开发。
(3)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赵中社说:“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海南海岛开发应侧重于旅游开发,重点是开发高端旅游产品,而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4)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巡视员李建设说:“目前来咨询的多,正式提出申请的少。欢迎单位和个人对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 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 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维护经纪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为经纪企业,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为个体经纪人。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经济、科技、文化、体育、信息等领域内国家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中介服务行为,但金融、期货交易活动除外。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经纪人实行行业管理。经纪人行业组织负责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经纪人开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七条 经纪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四)符合经纪人条件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体经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诚实可靠的信誉;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四)掌握所从事经纪活动的业务知识。

第九条 允许设立经纪人服务企业,为个体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代办结算,代缴税费。

设立经纪人服务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经纪人服务企业,为个体经纪人提供服务,可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服务费。

经纪人服务企业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个体经纪人的活动情况和为其服务的情况。



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经纪人需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停业的,应到原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商品交易,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商品交易,经纪人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交易当事人或其一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三)按约定或规定获取佣金和其它费用;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介绍与交易有关情况;

(二)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二)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三)在经纪活动中与交易双方或其一方就委托事项进行直接交易。

第十六条 进行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经纪人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经纪合同,或在交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

经纪合同或经纪条款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名称、住所;

(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

(三)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定金、经纪活动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经纪人收取佣金以所介绍的交易项目成交为条件。收取佣金的数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支付;没有约定的可按商品成交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收取或按技术成交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收取。经纪人收取佣金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

第十八条 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应有业务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帐簿。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有扶持、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保证有关经纪法律、法规的实施。个体经纪人应按规定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二十条 经纪人可以组建经纪人协会。成立经纪人协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经纪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纪活动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

(三)伪造、涂改、出让营业执照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的。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经纪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经纪活动中与交易双方或一方就委托事项进行直接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个体经纪人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对经纪企业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财预[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清理范围包括: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且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归还而尚未归还的公款;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借给亲友的公款。清理的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问题。
  二、清理方法和原则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实施。凡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必须在清理期间主动归还;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一次还清的,可分期归还。各单位还款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归还公款应归还现金,不得以各类实物、有价证券抵还。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拖欠公款拒不归还、情节严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三)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制约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出借公款。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有权拒付。要认真抓好责任追究,今后如再发生拖欠公款问题,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和把握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并于2004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监察部(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5-caiyu0485_20050616.jpg